【案例】好食上餐饮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公司经营的菜品较多,有些食材只能通过批发或零售环节采购,而从批发或零售环节采购的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由于该部分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所以批发或零售商只给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那么,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以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按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呢? 【解答】 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因此,如果好食上餐饮公司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2019年4月1日起执行的最新税率: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餐饮企业是指在一定经营场所,对自行采购的食材进行现场烹饪、加工调制后出售给顾客供现场消费的服务性企业。(案例中税率未按照最新规定调整) 食材采购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首要环节,采购成本的高低对企业经营利润有直接影响,营改增后,餐饮企业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作为一般纳税人餐饮企业,在采购环节必须要知道采购价格内所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多少,这就要求企业在确定供应商前先要了解供应商的纳税类型,以下以农产品供应商为例。 第一类,供应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按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2017年7月1日起企业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在计算应缴增值税时可予以抵扣(不包括不允许抵扣的情形)。 例:企业2019年9月向该供应商购入农产品,价税合计111000元,供应商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企业可取得11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且可在认证(勾选)后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可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111000÷(1+11%)×11% 第二类,供应商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按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2017年7月1日起企业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在计算应缴增值税时可予以抵扣(不包括不允许抵扣的情形), 例,企业2017年7月向该供应商购入农产品,价税合计111000元,供应商提供其主管税务机关按3%征收率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企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1747.57元,尽管不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但仍要认证(勾选),可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111000÷(1+3%)×11% 第三类,供应商为享受增值税免税的批发零售企业。 按财税〔2012〕75号文件规定,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鲜活肉产品(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按规定供应商享受增值税免税的,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算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例,企业2017年7月向该供应商购入农产品,价税合计111000元,供应商开出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企业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供应商可选择放弃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然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类,供应商为农业生产者(个人)。 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企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企业2017年7月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产品,买价111000元,则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12210元。可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111000×11% 第五类,供应商为农业生产者(农业生产合作社)。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企业2017年7月向该供应商购买农产品,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买价111000元,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12210元。可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111000×11%=12210元 从以上五类情况可以看出,在采购价格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向农业生产者收购或购买农产品能取得最大进项税额12210元,其次是向小规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能取得进项税额11747.57元,向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产品能取得进项税额11000元,向享收增值税免税的批发零售企业购买农产品不能取得进项税额。 在实务中遇见过供应商因客户要求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放弃享收增值税免税的情形,其实作为餐饮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考虑更多的是产品的质量和性价比,如果企业对供应商的产品表示满意而供应商也表示在价格上可以让步,采购价格该如何协商呢? 假如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非小型微利企业);以一般纳税人供应商为测算标准;设采购价格为X,则计算公式为: [X÷(1+11%)-X]×25%+X÷(1+11%)×11%=111000-X 由以上公式算出X=103320.76元。即享受增值税免税的供应商,其农产品价格降到103320.76元时,企业税负与以111000元的价格向一般纳税人供应商购进农产品税负一致。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规定:(2019年4月1日起执行的最新税率)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财税〔2018〕3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政策变更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相关规定,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该按照以下方法抵扣进项税额:1.购进农产品取得适用税率的专用发票或者海关专用缴款书,按票面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 2.从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买价×9% 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3.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4.上述1、2、3所列情形,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 5.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6.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超市进项税额抵扣: 说明: 1、购进农产品 (1)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超市销售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或者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 3、超市销售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1)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2)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4、本表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5、刚刚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明确,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行为,应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超市现场制作包子、油条等熟食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不论是堂食还是外卖,可以按照餐饮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6、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字〔1995〕52号、财税〔2011〕137号、财税〔2012〕75号、国税函〔2005〕944号、财税〔2016〕140号、财税〔2017〕37号、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等。 (一)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货物,且构成产品实体 1、投入产出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体现增值税对增值额征税的特点,使得最终产品销项计算税率和它的原料的进项计算税率相一致。 案例一:某公司2018年5月1日—5月31日销售10000吨巴士杀菌羊乳,其主营业务成本为6000万元,农产品耗用率为70%,原乳单耗数量为1.06,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4000元/吨。使用投入产出法计算核定的进项税额。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10000吨×1.06×0.4×10%/(1+10%)=385.45万元。 【提示】如果此例换成生产出的产品是酸奶等16%税率的货物,则公式中的扣除率为16%。 依据:财税〔2018〕32号、财税〔2012〕38号 2、成本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案例二:某酒厂(一般纳税人)外购粮食生产销售白酒,采用成本法核定增值税进项税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粮食耗用率为80%。2018年6月,企业主营业务成本为15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副产品。 解:当期允许抵扣粮食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150*0.8*0.16/1.16=16.55万元 依据: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三项、财税〔2012〕38号 3、参照法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上述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可采取“参照法”,在投产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纳税人的平均水平,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由主管国税机关据实核定,并报省国税局备案。 (二)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产品数量/( )×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扣除率为12%,加工初级农产品的为10%扣除率。如购进消耗燃料用的木材用于生产未经鞣制的动物皮张,最终货物税率为10%,扣除率为10%;如外购生产酱卤猪肉所需的大料、花椒,最终货物税率为16%,扣除率为12%。 (三)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0%/(1+10%),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案例三: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企业。2018年8月期初库存农产品200吨,期初平均买价0.21万元/吨;当月从农民手中购入农产品400吨,每吨含税价格0.24万元,入库前发生整理费用1万元;因企业生产能力下降,当月直接销售外购农产品26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40万元。已知农产品损耗率为3%,则甲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 )万元。 本月加权平均单价=(200*0.21+400*0.24)/600=0.23,注意平均购买单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 0.23*260/(1-3%)*10%/(1+10%)=5.6;应纳数额140*10%-5.6=8.4万元。 提示: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 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详见一文记牢增值税四率 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下列产品不属于农产品: 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2、各种蔬菜罐头。 3、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6、中成药。 7、锯材,竹笋罐头。 8、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9、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10、各种蛋类的罐头。 11、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12、洗净毛、洗净绒。 三、会计核算 (一)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货物,且构成产品实体 案例四:M公司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购进原乳1000万元,采用核定扣除办法。 借:原材料—原乳1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1000万元 假设2018年4月核定抵扣进项税额50万元,则做账: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0万元 贷:原材料—原乳50万元 (二)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 案例五:安徽省某毛发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外购牛尾为原料生产洗净牛毛,2018年5月8日,自某商贸小规模纳税人处收购牛尾200吨,取得对方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80万元,税额2.4万元,款项尚未支付。该企业牛尾无期初库存,当月对外直接销售牛尾90吨,每吨含税售价4400元,假定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损耗率为5%。 1、购进时: 借:原材料 82.4 贷:应付账款 82.4 2、销售时 牛尾期末平均购买单价为82.4÷200=0.412万元/吨。 借:应收账款 39.6 贷:其他业务收入 3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6 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为=90/(1-5%)×0.412×10%/(1+10%)=3.55万元 借:其他业务成本 90/(1-5%)/(1+10%)×0.412=35.4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55 贷:原材料 39.03 说明: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 *扣除率 一、从农产品生产者手中购入农产品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农业生产者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从不同类型的农业生产者手中购入农产品其进项税抵扣方法不尽相同。 1.从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购入农产品,无论该单位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因此销售方应当开具的是免税的普通发票,购买方企业根据从销售方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买价,以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从农业生产者个人手中购入农产品,一般有两种途径取得发票,一种是农业生产者个人通过税务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一种是购买方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无论是哪种情况,企业可以以取得或者开具的农产品销售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买价,以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从批发零售农产品(蔬菜、鲜活肉蛋)的纳税人手中购入农产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两个文件的规定,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但同时《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第四条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也就是说,纳税人批发、零售免税农产品,在批发、零售环节已经享受了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那么下游取得了免税的普通发票,就不能再计算扣除进项税额了。 除非,销售方纳税人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农产品才可抵扣进项税额。 简言之,零售环节,总得有人来交增值税。 假如销售方真的放弃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那么购买方如何抵扣进项税额呢? 1.如果销售方为一般纳税人,则销售农产品开具9%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购买方以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9%的进项税额。 2.如果销售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则需要到税务部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代开的专用发票税率为3%。依照《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第一条中的规定,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按照最新政策该税率已调整为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从37号文件的规定来看,如果销售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双方关系好的话,销售方放弃免税,还是很划算的。 需要注意的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三、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免税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第780号)中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也就是说虽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享受了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是依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企业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粮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都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六条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的免税食用植物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在本条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有两点: 1.经过国家2017年~2019年的三次税率调整,本条中13%的扣除率现已调整为9%。 2.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食用植物油就算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进口农产品 企业进口农产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以上为企业通过四种不同途径购入农产品时进项税额的抵扣方法,但除此之外,关于购入农产品进项税额如何抵扣的问题还有一个特殊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中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 38号文的特殊规定只针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此之外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具体的核定方法,请大家参考38号文的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另外特别需要注意的是: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以9%的税率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总结: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买的农产品以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按照9%的税率计算抵扣。 从批发、零售农产品的纳税人手中购买的免税农产品,如果销售方已享受免税政策,开具的是普通发票,购买方不能再计算抵扣进项税;如果销售方放弃免税优惠,开具了专用发票,购买方可以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乘以9%的税率计算抵扣(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按9%的税率计算抵扣)。 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买的免税粮食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乘以9%的税率计算抵扣;但是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买的免税食用植物油就算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进口农产品,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具体参照财税〔2012〕38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举例】 2019年8月,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非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未采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3万元,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4万元,另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上面注明的买价为2万元,则该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多少? 解析:1、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扣除。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3、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计算进项税额=4*9%+2*9%=0.54万
财税〔2013〕57号 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3-8-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以下简称核定扣除试点)工作,经研究决定,扩大实行核定扣除试点的行业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扣除标准等内容的文件,需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区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公布部分产品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三、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财税机关要积极推进试点各项工作,妥善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2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2〕3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4-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务局:
附件2: 全国统一的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扣除标准表
一、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的税收政策 1.购进扣税法下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一般纳税人购入农产品,按其取得来源和用途的不同,进项税额的抵扣方式和比例也不尽相同。购进扣税法下,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如下表所示: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提示1】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应税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凭票抵扣3%的进项税。 【提示2】从农业生产者处购入烟叶,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准予并入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价外补贴 烟叶税税率 购进烟叶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收购价款×(1+10%)×(1+20%)×扣除率(10%或12%) 根据购进烟叶的用途选定扣除率,购入后转售扣除率为10%,购入后生产烟丝扣除率为12% 【案例】某食品加工厂2018年8月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一批加工食品(16%税率),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价款100 000元,委托运输公司将粮食运回食品加工厂,支付不含税运费3 000元,一般纳税人运输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该食品加工厂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多少元? 【解析】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按12%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100 000×12%+3 000×10%=12 300(元) 2.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核定扣除法的核心是以当期销售产品或生产经营所实际耗用的农产品确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再采用购进扣税法中农产品进项税额凭票抵扣或计算抵扣一次性扣除进项税额的方法。根据所购入农产品的用途不同,农产品核定扣除方法如下表所示: 【案例】某啤酒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2018年8月,期初库存优质大麦500公斤,每公斤购买单价4.8元,当月啤酒厂从农民手中收购一批优质大麦2 000公斤,收购单价5元/公斤。已知每公斤大麦最终可以出产15升啤酒。当月销售啤酒30 000升,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20 000元。啤酒厂按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生产货物销售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月啤酒厂应纳增值税税额为多少元? 【解析】平均购买单价=(500×4.8+2 000×5)÷(500+2 000)=4.96(元)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30 000×1/15=2 000(公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2 000×4.96÷(1+16%)×16%=1 368.28(元) 【提示】扣除率为销售货物(啤酒)的适用税率。 当期销售啤酒增值税销项税额=120 000×16%=19 200(元) 当月啤酒厂应纳增值税=19 200-1 368.28=17 831.72(元) 【说明】上述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的税收政策摘自我主编2019年税法精编教材第二章。 二、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的账务处理 由上述税务处理可知,一般纳税人购入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方法分为凭票抵扣、计算抵扣和核定扣除三类。其增值税账务处理,也可以分为这三类。 1.凭票抵扣的账务处理 (1)按价税合一记账的情况 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农产品,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税额不得抵扣的,将其负担的进项税额并入成本中,按价税合一记账。 借:原材料等科目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提示】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要按价税合一记账。 (2)按价税分别记账的情况 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应计入相关成本的金额,借记 "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提示】认证(勾选确认)期限:开具之日起360日内。 发生退货的,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认证,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案例】A 企业于2019年4 月从批发企业购入农产品一批,已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并通过发票查询平台勾选确认,发票上注明价款200000元,增值税20000元,款项已付,农产品已验收入库。则A 企业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借:原材料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000 贷:银行存款 220000 【提示】若专用发票尚未通过发票查询平台勾选确认,会计处理为: 借:原材料 20000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20000 贷:银行存款 220000 待专用发票勾选确认之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000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20000 若企业将购入的农产品用于深加工业务(16%税率),移送使用时加扣2% 借:生产成本 19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000 贷:原材料 200000 2.计算抵扣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入免税农产品,按照购进农产品的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扣除进项税额后的买价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和税款,贷记"应付账款" "银行存款"等科目。 【提示】没有发票认证的过程,账务处理和凭票抵扣的方法相比大大简化,不会使用到"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案例】A企业为一食品加工厂,2018年11月从某家庭农场购入小麦100吨,每吨600元,开具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收购款总计60000元。则A 企业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借:原材料 5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 若企业将购入的小麦用于生产面包(16%税率),移送使用时加扣2% 借:生产成本 52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200 贷:原材料 54000 3.核定扣除的账务处理 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时,无法确定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将购进农产品实际支付的买价和税款,全部计入农产品的入账价值;待产品销售或生产经营耗用农产品之后,再将计算确认的进项税额,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案例】某食品油加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0月收购菜籽100吨,每吨收购价为5000元,开具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收购款总计为500000元。企业生产菜籽油销售,采用"投入产出法"计算的当期销售菜籽油所耗用的菜籽为20吨,当期可以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为9090.91元,则相关会计处理为: 【提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20×5000×10%÷(1+10%)=9090.91(元) 收购菜籽,验收入库环节,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原材料 5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 生产领用环节,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生产成本 90909.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90.91 贷:原材料 100000 【提示】菜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增值税税率为10%。若食品加工厂收购菜籽生产加工16%税率的货物,则扣除率为货物的税率16%。由于核定扣除法是在产品销售或生产经营耗用农产品之后,再将计算确认的进项税额,所以无需分环节进行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接上例】其他条件不变,若用于生产16%税率的食品。则相关会计处理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20×5000×16%÷(1+16%)=13793.10(元) 收购菜籽,验收入库环节,会计账务处理同上: 借:原材料 5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 生产领用环节,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生产成本 86206.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793.10 贷:原材料 100000 报表填报 案例: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9年7月份发生下述业务: 1、A公司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票面金额10000元,税额900元。 2、A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处购买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票面金额20000元,税额600元。 3、从农业合作社收购农产品40000元,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1份,当月领用20000元农产品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已经按照税法规定分别核算。 4、从C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农产品,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金额1000元。 假设A公司已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确认用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析: (1)、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900元为增值税进项税额。 (2)、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20000元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1800元。 (3)、收到农产品销售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的货物,购入当期按照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于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40000*9%+20000*1%=3800元。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000元,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7月份可抵扣进项税额 =10000*9%+20000*9%+40000*9%+20000*1%=6500元 参考以下税法文件:财税〔2011〕137号 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12-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7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9-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3-20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七)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八)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中央、地方分担机制另行通知。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2019年3月20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7-4-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务局: 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三、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相关货物具体范围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五、各地要高度重视简并增值税税率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简并增值税税率平稳、有序推进。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1.适用11%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4月28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3-20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七)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八)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中央、地方分担机制另行通知。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2019年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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