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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下2.1《个人独资企业法》课堂教学设计
2019-10-15 | 阅:  转:  |  分享 
  
《个人独资企业法》课程教学设计

授课节次 第3讲 授课题目 个人独资企业法 授课时间 第2周星期二第3、4节;会计1183班;1204室 授课方式 讲授 所属专业 会计 教学目的

与要求 【知识目标】

1.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2.理解并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和事务管理;

3.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4.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清偿顺序。

【能力目标】

1.能应用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原理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能处理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素质目标】

树立法制观念 教学重点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事务管理、清偿 教学难点 同上 教学方法

与手段 教学方法:讲授、提问启示、案例分析

教学手段:PPT 教具用具

参考资料 教具用具:多媒体教室、投影仪、电脑、网络(职教云)

参考资料:1.《经济法课程标准》、教材、电子教案、PPT课件

2.《个人独资企业法》

3.东奥会计《中级经济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指导书

4.网络资源

























【复习】经济法律关系、代理、债

【新课导入】案例

【内容讲解】

模块二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任务1个人独资企业法

【案例导入】P37【案例导读】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例题判断对错】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个人独资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本法于1999年8月30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人”只能是自然人,且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赢利性活动的人,例如法官、检察官、警察、政府公务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个人独资企业法》不要求个人独资企业有最低注册资本金。

【注】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对于从业人员的具体数量,《个人独资企业法》并没做具体规定。个体工商户要求不超过8人。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

2、登记和变更登记

3、成立

设立程序

1、可委托他人去申请吗?

2、企业成立日期是哪天?

3、企业成立之前可从事经营活动吗?

分支机构设立程序

1、设立分支机构需要登记吗?

2、何地登记?

3、需备案吗?在哪备案?

4、分支机构责任谁承担?

变更登记程序

1、变更登记事项一般有哪些?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投资人

1.投资人的资格限制

只能是一个中国自然人;

不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是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有哪些?)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

(1)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

派生权利:财产使用权、企业经营权、承包权等

(2)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责任(义务)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管理方式:自行管理、委托管理、聘任管理;

【注意】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画视频】个人独资企业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5:33)

http://www.icve.com.cn/study/directory/dir_course.html?courseId=pucxaiqmirjanbmqkinwng&chapterId=d-axaiqmqafamwhf-b-6hw&sort=1#nkltajumpjpbiscwdptcaa

【例题】(在视频则可不讲)

甲出资设立某个人独资企业,从事水果批发业务。经营过程中甲委托乙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并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但是为了加强对企业的控制,在委托经营协议中约定,凡从事标的额为10万元以上的业务,必须经过甲的批准。其后,乙在经营过程中与丙谈妥一单生意,标的额为14万元。乙准备向甲请示,但当时甲正在外地旅游,无法取得联系,为了促成这笔业务,乙便与丙签订了合同。此合同是否对该个人独资企业发生效力?



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擅自另开账户储存企业资金)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擅自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竞业禁止)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交易禁止)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擅自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泄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个人独资企业的其他事务规定

(1)会计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个人独资企业应依法招用职工,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劳动用工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时,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的工资。

(3)劳动保障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4.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权利及其保护

(1)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

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确定清算人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通知和公告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3.清算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4.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

(1)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

(2)在按前述财产清偿顺序未清偿完债务的,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5.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

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原债务请求权时效为5年。

6.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课堂实训案例1】

2001年9月,投资人小张开办一家个人独资企业A并自行经营。2003年3月,他将A企业委托给小李管理,并约定:金额在2万元以下合同可由小李自行决定,金额超过2万元的合同必须经小张同意后才可签订。小李应本着诚实、忠信的原则经营、管理企业。小李从事如下的经营活动:

(1)2003年10月,在未经小张同意下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3万元的订货合同,而甲公司以为小李完全有权利签订该合同;

(2)2003年11月,小李的朋友为购买汽车向银行贷款5万元,小李未征得小张同意就以A企业财产为朋友设立抵押;

(3)2004年1月,因感到A企业经营状况不佳,难以为继,小李自己注册了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打算不久后辞去职务,经营自己的公司。

问:

小李的哪些行为活动违反了《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



【课堂实训案例2】

刘某拟设立一个个人独资企业。2012年4月9日,刘某起草好了申请书并提交到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书内容如下:刘某以其房产一套、劳务和现金2万元出资,企业名称命名为“红光贸易有限公司”。

问:

如果你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请你指出申请书的不当之处。



【课堂实训案例3】

自然人张某(系中国公民)于2008年9月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设立一家A个人独资企业,从事餐饮经营,随着业务的扩大,A企业又分别设立了3家分店,并招聘了3名店长负责分店经营,因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故分店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企业也未与店长就聘任事项签订书面合同。2个月后,张某出国,A企业交由其妻陈某经营管理。由于陈某经营管理经验不足,企业经营每况愈下,甲分店店长擅自与其亲戚合开了一家与A企业从事相同特色餐饮经营的企业,并担任该企业经理。2009年10月,A企业已欠外债30万元,陈某未经清算便决定解散A企业,意欲逃避债务。

请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出资?

(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是否不用与受托人或者与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

(4)甲分店店长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

(5)陈某解散A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A企业解散后,陈某能否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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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内实训】习题、案例

【课堂小结】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程序简单、灵活多样、能扩大就业,为创业开辟了一条简便的渠道。但也有其自身不能克服的缺点,规模小不利于发展,资金少会导致发展缓慢,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风险大。

【作业布置】复习巩固本讲内容、预习《合伙企业法》,完成个人独资企业习题(职教云课堂),完成)P43拓展演练题。

【教学后记】

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理解并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和事务管理,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并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清偿顺序。能运用尝到的法律知识分析解决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财会工商系









《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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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委委523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