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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对八类获奖人员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

 奇思妙想5862 2019-10-16

兰州晚报讯 10月14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我省对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劳动英雄、全国先进工作者、省劳动模范、省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八类获奖人员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一次性退休补贴由本人退休时所在单位按照财政供给关系负责申领发放,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八类获奖人员可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

据了解,此次发放范围是:2014年9月30日前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或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且在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仍保持荣誉的工作人员。获奖人员具体包括以下几类:(一)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劳动英雄、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二)获得省劳动模范、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三)在部队获得军以上单位批准授予战斗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和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转业、复员军人。(四)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人员,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二、三、四等奖,科技进步奖特、一、二、三等奖的人员。(五)获得省科技功臣奖的人员,获得省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的人员。(六)受到原国家人事部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表彰并明确“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七)被批准授予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专家”称号的科技人员。(八)被批准授予省级“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专家”称号的科技人员。

全国劳动模范等提高计发比例为15%

发放标准按以下公式计算: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技术职称或工勤技术等级)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提高计发比例×240。公式中“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技术职称或工勤技术等级)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过渡期老办法职务职级(技术职称或工勤技术等级)的对应标准执行;“240”是一次性退休补贴的计发月数。

提高计发比例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一)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劳动英雄、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在部队获得军以上单位批准授予的战斗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和荣立一等功的转业、复员军人,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人员,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人员,在退休时仍然保持荣誉的,其提高计发比例为15%。(二)获得省劳动模范、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国家人事部)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表彰并明确“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在部队获得军以上单位批准荣立二等功、三等功的转业、复员军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的人员,获得省科技功臣奖的人员,获得省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前5名的人员,被批准授予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专家”称号的科技人员,在退休时仍然保持荣誉的,其提高计发比例为10%。(三)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四等奖的人员,获得省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的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的人员,被批准授予省级“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专家”称号的科技人员,在退休时仍然保持荣誉的,其提高计发比例为5%。

退休补贴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另外,此次一次性退休补贴还规定,(一)在退休时仍然保持荣誉是指获得各种荣誉称号以后没有受到行政开除和留用察看以上处分、没有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二)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规定,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以单位所在地乡镇政府驻地海拔高度为准)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其提高计发比例为5%;累计满15年以上的,其提高计发比例为10%。参照本通知规定的发放标准执行。(三)同时具备数项提高计发比例奖项的,按最高奖项提高计发比例。符合提高计发比例奖项以及其他事项累计应提高计发比例与按工作年限确定的退休费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35年以上的100%;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95%,工作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90%,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85%,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75%)合计不得超过100%。(四)退职人员仍然按原规定执行,不发放一次性补贴。(五)本通知未列入的各种奖项,不属提高计发比例范围,不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六)一次性退休补贴由本人退休时所在单位按照财政供给关系负责申领发放,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七)办理程序按照甘人事[2002]108号文件规定精神,符合规定领取一次性补贴条件的人员,退休时由所在单位凭相关原始证件提出意见,报退休审批管理权限部门审定后申领发放。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朱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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