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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说汉字:三妻四妾——说“妾”

 杏坛归客 2019-10-17

朱英贵

“三妻四妾”只是旧时的一种民间说法,借以形容男人妻妾众多。其实,所谓“三妻四妾”是不存在的,只存在“一妻多妾”的情形。因为在中国漫长的皇权社会里,实行的是名誉上的“一夫一妻制”,一个男人只允许有一个明媒正娶的“妻”,男子的“妻”以外的配偶均可称之为“妾”,而“妾”在身份上只是一种性奴或者生育工具而已。本文就来谈谈这个“妾”字。

一、“妾”字的字形解读及造字本义

让我们先来看《说文解字》对“妾”字的解释:

《説文解字》卷三䇂部:“妾,有辠女子給事之得接於君者。从䇂,从女。《春秋》云:女爲人妾。妾,不娉也。

许慎解释的大致意思是:“妾”,就是有罪的女子中侍奉君主并有机会与之性接触的女奴。它的字形采用“䇂”和“女”会合成意,是一个会意字。《春秋》之《左传·僖公十七年》上说:“卜招父曰:男为人臣,女为人妾。越王句踐亦云:身請爲臣。妻請爲妾。”那意思是说,“妾”又指“臣的妻妾”,这样用的“妾”,乃是下级对上级称呼自己的妻子。在民间,“妾”,也指不娉而娶的女子。

清代段玉裁《說文解字注》对“不娉也”的补充解释为:“此釋《左傳》妾字之義,别於上文有罪女子之得接者也。《內則》曰:聘則爲妻,奔則爲妾,不必有罪,故云爾。

段注的意思是:“不娉也”三个字是在解释《左传·僖公十七年》中所言的“妾”字的意思,这种意思是跟前文所谓“有辠女子給事之得接於君者”不同的另一种意思。《礼记·內則》说:“聘则为妻,奔则为妾。”因此“妾”也不一定就是有罪之人,更不一定是来源于女奴,凡是不按礼法成婚而自己私奔的女性就都可以称为妾。

上述许慎和段玉裁对“妾”字的解义是正确的,只是未能够说明为何“从䇂,从女”就是“有辠(罪)女子”,也就是说还欠缺对“妾”字的构形理据的明确解析。下面来看“妾”字的古文字形体及其字形演变与字源演变(参见下图):

“妾”字的字形演变与字源演变

从“妾”字的甲骨文字形来看,它的下部为“女”,上部为类似于刑刀的符号,相当于“䇂”字,“䇂”读作qiān,是犯罪犯法的意思。其实“䇂”的甲骨文原形是一种类似刻刀的刑具,因此整个“妾”字表现的是一个女罪犯或女俘虏,古代常把罪犯或俘虏当成奴隶,“妾”就是被剃了头发受了黥刑(即墨刑,意谓在面部刺字)的女奴,这就是“妾”字的构字理据。因此“妾”字的造字本义当为女奴。经过隶变与楷化后的现代汉字的“妾”字,其上部构件已经讹变为一个“立”字了,“妾”字的构字理据也便消失殆尽了。

    二、“妾”字的字义演变源流

“妾”字的造字本义当为女奴例如:“臣妾逋逃。”(《书·费誓》)孔传:“役人贱者,男曰臣,女曰妾。”再如:“郑伯嘉来纳女、工、妾三十人。”(《国语·晋语七》)韦昭注:“妾,给使者。”又如:“且夫臧获婢妾,由能引决,况仆之不得已乎!”(汉·司马迁《报任少卿书》)

 “妾”字可以有如下三方面的引申义:

其一指称男子在妻以外娶的女子例如:“得妾以其子,无咎。”(《易·鼎》)孔颖达疏:“妾者侧媵,非正室也。”再如:“妻妾不分则家室乱。”(《吕氏春秋·慎势》)又如:“八月壬午,辟弃城走。载妻与妾,包裹稚乳。”(唐·韩愈《元和圣德诗》)

其二旧时女子自称的谦词例如:“妾,巫山之女也。”(战国·楚·宋玉《高唐赋》)再如:“幸姬曰:‘妾愿得君狐白裘。’”(《史记·孟尝君列传》)又如:“有女奴抱婴儿来致其主夫人之语曰:‘妾,张圆之妻刘也。’”(唐·韩愈《唐河中府法曹张君墓碣铭》)又如:“倘若贼人相犯,妾宁受刀斧,有死不从。”(《警世通言·赵太祖千里送京娘》)

其三用为动词主要有如下二义:

一是谓役使如女奴例如:“是舜出则臣其君,入则臣其父,妾其母,妻其主女也。”(《韩非子·忠孝》)

二是谓娶为小妻例如:“若老且死矣,忍妾此弱女子耶?”(清·戴名世《王氏墓表》)

根据上面对“妾”字的字义演变过程的梳理,现将“妾”字字义的发展脉络简示如下(示意图中的横直线表示字义之间的先后演变关系):

三、“妾”字的社会文化含义

“妾”字在具体运用中,自从脱离了女奴的造字本义之后便获得了丰富的社会意义,它伴随着数千年的所谓的“一夫一妻制”(一夫只能有一个正妻,妻以外的配偶就都是妾)一直沿用至皇权制度的灭亡。

据《礼记·曲礼下》记载:“天子之妃曰后,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妇人,庶人曰妻。”可见,天子、诸侯、士大夫等的配偶都有特定的称呼,而只有庶民才称为妻。

春秋时期规定,男子之妻一定要按婚礼正式聘娶,如果不经正式婚礼聘娶就同居,则被认为不算合法的妻子,而只是妾,所谓“奔则为妾”,就是指未经婚聘的结合。《左传·成公十一年》记载,鲁宣公的哥哥声伯未举行婚礼就和妻子同居,宣公夫人穆姜就不承认这位嫂嫂,只把她看成是妾,这位嫂嫂在鲁国呆不下去,只好另嫁到齐国去了。

“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正式确立以后,也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婚嫁礼仪。男婚女嫁,必须经过父母之命与媒妁之言,并且要举行从订婚到结婚的一整套仪式。即使这样的婚姻,也远非所有的家长都有能力包办得成功。但是,只有符合婚嫁礼仪的两性结合,才会被认为是合法夫妻。不然的话,即使男女双方真诚相爱的自愿结合,社会也不会承认他们是夫妻,而只会被当作违法违礼的“淫奔”或者“野合”。这就是《礼记·内则》明确规定“奔则为妾”的理由所在。

在古代法律以及礼教中,妾只不过是丈夫的一个生育后代的工具,所谓“妻,齐也,与夫齐体”(《说文》释妻)“妾,接也。以贱见接幸也”(《说文》释妾)就是说的这个意思。她所生育的子女在法律意义上的“嫡母”是丈夫的正妻,对于非她生育的其它的子女她并不具有母亲的地位,更没有家长的地位。

娶妾无须正式的程序,可以是陪嫁、随嫁或是买来的女奴。妾的母家与夫家的关系是买卖关系,双方并无“合两姓之好”的亲戚关系。因为来源不同,理论上妾永远不得升到妻的地位。所以才有“宁为贫妇,不为富妾”的俗谚。

然而“妾”字还有用作谦辞的另一层意思,这已经属于一种礼仪性的交际用语,而并非是指实际上的身份。由于妾的地位比正妻低贱,再加上妾还有另一种女奴婢的含义,因而在古代“妾”字常被当作女性自指的谦称,不论已婚未婚的女性,都可使用这种谦称。例如:“为老妾语陵,谨事汉王,勿以老妾故持二心”(《史记·陈丞相世家》),这里的“老妾”,是王陵的母亲自指。再如:“妾父为吏,齐中称其廉平”,这是少女缇紫上书教父中的话,她尚未婚,亦自称为妾,这是下对上的一种谦词(见《史记·扁韵仓公列传》)。后来,女性对尊者、丈夫,常常以妾自称。我们不能因为这种习惯谦称而误解了她们的身份。作为一种谦词,做臣子的在国君面前,有时也称自已已逝或尚在的母亲为先妾、母妾。例如《战国策·齐策一》中,匡章对齐威王说的“臣非不能更葬先妾也……”,这里说的“先妾”指的是去世的母亲。

至于含有“妾”字的相关成语,大约只有“三妻四妾”、“妻妾成群”等少数几个,其意思多为形容男人妻妾众多的意思,在此就不赘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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