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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在什么情况下 法院会帮助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呢?

 万宝全书 2019-10-17

上一节中我们为大家讲解了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由当事人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也就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有原则往往就有例外。

诉讼中,有些证据由于其特殊性,不适宜当事人自己进行收集,此时就需要法院辅助其收集证据,也就是我们这节为大家讲解的——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如上述所说,在民事诉讼中,有些案件由于其特殊性,有时需要法院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根据启动调查的方式不同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一、依申请调查取证。

依申请调查取证,此种情况发生时是因为:

1、证据属于国家相关部门保存并须经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3、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

此时,当事人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申请调查取证。若法院支持申请,那么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获得的证据,此时视为申请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双方针对此份证据在法庭上进行质证。如果法院接到申请后,对于当事人的申请不予支持,当事人在接到法院不予准许的通知,可以复议一次,以此来对自己的权益进行救济。

二、依职权调查取证

基于当事人平等原则、处分原则以及辩论原则的要求,一般不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仅限于法院认为“审理案件必要的证据”的情况下:

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涉及身份关系的;

3、涉及公益诉讼的;

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5、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此之外,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由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此时直接可以在庭审时出示,法官听取当事人意见,就调查收集情况说明,无需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从以上两种方式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于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有着明确的规定,尤其涉及法院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规定更为严格,其实质是保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自主性,突出民事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的平等性。

这与刑事诉讼在证据调取有着明显的区别,在刑事诉讼公诉案件,证据的收集、提交是由公安机关与检察院完成,而不是由相关人员。

结语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在维护法庭秩序的情况下,更像一个聆听者,平衡双方利益,安抚双方情绪,使得天平的尺度保持稳定。所以,从这一规定中可以更加突出民事诉讼的特点,也可以看出在诉讼中法律已经尽量限制法院对于当事人自主权的干预,最大程度的遵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适当放权,平衡好诉讼的合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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