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节中我们为大家讲解了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由当事人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也就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有原则往往就有例外。 诉讼中,有些证据由于其特殊性,不适宜当事人自己进行收集,此时就需要法院辅助其收集证据,也就是我们这节为大家讲解的——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如上述所说,在民事诉讼中,有些案件由于其特殊性,有时需要法院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根据启动调查的方式不同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一、依申请调查取证。 依申请调查取证,此种情况发生时是因为: 1、证据属于国家相关部门保存并须经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3、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 此时,当事人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申请调查取证。若法院支持申请,那么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获得的证据,此时视为申请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双方针对此份证据在法庭上进行质证。如果法院接到申请后,对于当事人的申请不予支持,当事人在接到法院不予准许的通知,可以复议一次,以此来对自己的权益进行救济。 二、依职权调查取证 基于当事人平等原则、处分原则以及辩论原则的要求,一般不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仅限于法院认为“审理案件必要的证据”的情况下: 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涉及身份关系的; 3、涉及公益诉讼的; 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5、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此之外,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由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此时直接可以在庭审时出示,法官听取当事人意见,就调查收集情况说明,无需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从以上两种方式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于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有着明确的规定,尤其涉及法院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规定更为严格,其实质是保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自主性,突出民事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的平等性。 这与刑事诉讼在证据调取有着明显的区别,在刑事诉讼公诉案件,证据的收集、提交是由公安机关与检察院完成,而不是由相关人员。 结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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