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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32家公司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移...

 知行不疑 2019-10-18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布了一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公司,共计32家,多为贸易、商贸公司。这些公司中,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少则十几万元,多则超亿元,其中,厦门欣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3099.12万元,被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2027.64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23099.1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假报出口包括:(1)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2)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3)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4)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而其他欺骗手段是指:(1)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2)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3)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4)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罪有三个量刑档次:一是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根据《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数额较大”的标准为5万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为5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250万元以上;“其他严重情节”是指:(1)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2)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3)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1)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2)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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