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在有关部门的推动下,“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逐渐发展成为全国范围内的一项专门制度。该项制度的全面铺开,确实是一块在司法领域里彰显“从无到有”式进步的里程碑,但是我们在为这项新生制度鼓掌的同时,也应该敏锐地看到制度在推行初期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做到不回避、不掩盖,并且尝试去解决和完善。 目前来讲,保障“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具体机制主要是“值班律师法律援助”,也就是由律师轮驻法律援助机构值班提供法律咨询,并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为没有自行聘请律师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提供其他法律援助服务,从事法律援助的律师不得从当事人处收取费用,由法律援助机构给予一定补贴。 这项机制的作用在于,对没有聘请律师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通过由政府买单的方式,以最低经济成本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律师,避免出现刑事诉讼中无辩护律师参与和发挥作用的局面,从而为这些被告人在刑事追诉中能够充分享受到辩护权利提供最低限度的保障。这不仅是有关国际公约的具体要求,同时也直接提升了我国法治的整体水平。 但我们应当要注意到,现在的法律援助案件的有效辩护率极低。虽然从整体上讲,刑事案件的有效辩护率本来就不高,但这不能够成为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的有效辩护率极低的一个合理借口。我们如果足够细心,那么会发现在法律援助案件当中,一部分法律援助律师采取简单辩护、走程序式辩护,没有在辩护工作中下足功夫,是直接导致法律援助的有效辩护率极低的主要原因。 当然,有的人会认为法律援助制度,本来就只是为了保障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低限度的法律服务,让这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偿享受到高水平的法律服务,这本身就是一种不切实际、违背法律服务市场规律的“乌托邦”式愿景。这样的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即便是这样,也不能因此允许或者放任律师在法律援助中一味“做样子”、“走过场”。因为即便是最低限度的法律服务,也当然应该包含尽责勤勉的义务要求,也当然应该包含尽力做到有效辩护的责任实质。 个人认为,要防止法律援助形式化,提升有效辩护率,可以考虑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 (1)增强援助律师的公益意识和责任感。法律援助,实际上是一种基于公共利益而设置的法律服务机制,它要求参与者具备起码的公益意识和奉献精神。参与者如果不具备这样的意识和精神,那么就很难具备积极的态度,甚至在心里会产生抵触心理,在这样一种状态下,也就很难期望参与者能够积极地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另外,律师虽是逐利的市场参与者,同时也应当认识到自身职业所肩负的社会责任,要充分认识到在执业活动中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才是自身职业的至高追求。只有这样,我们才可能期待律师在法律援助中不计较个人利益、全力以赴地办理好每一起案件。 (2)科学合理地制定法律援助的补贴标准,并适当提升现有的补助水平。虽然法律援助是一项公益机制,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律师辩护不是一项容易的工作,从阅卷、检索、思考到撰写法律文书,再到会见、沟通、取证和出庭辩护,其中包含着大量的智力活动,同时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不仅如此,援助律师还需要开支一定的差旅费用。因此,给予援助律师最起码的办案补贴,是对劳动者的起码尊重。但目前来看,法律援助的补贴水平整体上仍然过低,在客观上挫伤了法援律师的工作积极性。另外,目前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基本上是简单的计件算酬,过于简单,无法科学合理地反映繁简案件、大要案微小案件之间的劳动差别,这也是需要制度设计者运用智慧予以解决的。 (3)对援助案件进行严格的实质评查,建立奖惩机制。目前而言,对援助案件的审查和评议都停留在表面、流于形式,往往都只是看看案卷材料是否齐全,而很少对援助的具体工作进行实质评议。这就导致了一部分律师在法律援助中敷衍了事,有时候甚至连阅卷这样基本的工作都懒得去做,也不会进行任何的检索和思考工作,只是到法庭上泛泛讲几句“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的无关痛痒的行业套话。有的律师写个辩护词,总共不超过三句话,加上标点符号都只是寥寥数十个字。你说这样的律师,你还能期待他作出什么有效辩护吗?因此,要建立专门的实质评查机制,对在法律援助案件中存在明显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职的行为要予以适当惩戒,对在法律援助中表现突出的律师要予以适当奖励。 (4)优先宣传法律援助律师。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协应当大力、优先宣传法律援助律师,特别是在法律援助中表现突出、优异的律师。律师这个行业,声誉和口碑对律师个人尤为重要。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协可以通过自身强大的公信力和平台对积极参与法律援助的律师以及优秀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大力宣传,从而可以调动律师队伍参与法律援助、力争有效辩护的积极性。 (5)加强公检法对法律援助律师的尊重和权利保障。有效辩护的促成,一方面归功于律师尽职尽责、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另一方面也有赖于公检法等办案部门的同志对律师的尊重和权利保障。现实中,办案部门的个别同志对律师有偏见和抵触心理,尤其对认真履职的法律援助律师成见尤深,认为法律援助只是随便对付一下、走走程序的差事,倘若有援助律师过于认真,甚至较真,反而被他认为是在妨碍办案、制造问题,于是对援助律师处处刁难设卡,妨碍援助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利。这样的态度和做法,极大地损害了法律援助律师的职业尊严和权益,同时对有效辩护造成了不当的妨碍。 主编:张伟 责编:曹颖 图片来源: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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