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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形义角度溯源古代“宫刑”之“宫”,兼谈“宫刑”的畸形发展

 零壹贰012 2019-10-20

我国古代有“五刑”之说,“五刑”为主要的刑罚,而“五刑”又分为旧五刑和新五刑。旧五刑为:墨、劓、剕、宫和大辟,旧五刑多见于夏代至秦汉。新五刑为笞、杖、徒、流和死。今天我们所说的是较为残忍的旧五刑的“宫”,在说“宫”之前,我们顺便也对旧五刑作简要解释。

简说“旧五刑”:要么生不如死,要么死去

旧五刑当中墨、劓、刖、宫为肉刑,大辟则为死刑。墨刑就是刺面或额头,然后再染上黑字,这种刑罚有点像今天的刺青。《水浒传》中的宋江就是因被奸人所害,后来受惩罚而被刺配,他所受的刑罚也就源于墨刑,也正是那一小块印记成了宋江内心的一大块阴影。

从形义角度溯源古代“宫刑”之“宫”,兼谈“宫刑”的畸形发展

劓刑是割掉鼻子的刑罚,这种刑罚在西周极为普遍,以致于不少人因惧怕被施以劓刑而“亡逃向夷”。秦朝商鞅变法时期,赢虔因为没好好教育太子而被施以劓刑。

剕刑又称刖刑,为剁去大腿之刑,此刑在夏朝被称为“膑”,战国著名的军事家就曾受此刑,而后“孙宾”之名也改为了“孙膑”。

从形义角度溯源古代“宫刑”之“宫”,兼谈“宫刑”的畸形发展

孙膑

大辟为处死之刑,《吕刊》郑玄疏曰:“死刑是罪之大者,故谓死刑为大辟。”《尚书大传》亦曰:“大辟,死刑也。”宫刑我们会在后面详细作解。

以上旧五刑虽说“大辟”为终之刑,但其余四种刑罚更是生不如死,其残酷程度可想而知。经历过陈胜吴广发起的农民起义,汉朝统治者开始实行较为亲民的政策,文帝和景帝开始废除残忍的肉刑,逐步实行以自由刑为主的新五刑。但是,汉朝并没有废止“宫刑”,而且愈加常见,当时受到宫刑的著名人物有司马迁、李延年和张贺等。

从源头说“宫”,“宫”最初为居住之所

前文我们简略说了旧“五刑”之中的其他四刑,唯“宫刑”未作涉及,只因“宫刑”说来话长。下面我们就从“宫”的源头说起。为了更清楚地认识宫刑,我们从字形分析和“宫”的本义着手分析。

“宫”字本指称房屋居室,是一种普通称谓。从古文字字形看,“宫”与我们讨论的“宫刑”之“宫”相差实在太远。“宫”字甲骨文金文字形如下:

从形义角度溯源古代“宫刑”之“宫”,兼谈“宫刑”的畸形发展

形似房屋的“宫”字,最初指称一般房屋,无高低贵贱。许慎《说文·宫部》:“宫,室也。从宀,躳省声。”许慎把“宫”看作是形声字,其实是错误的,“宫”为象形无疑。《尔雅·释宫》:“宫谓之室,室谓之宫。”《玉篇·宫部》也有同释:“宫,室也,中也,人所居也。”至秦代该字的命运发生了转折,秦始皇实行文字垄断,一下子把“宫”的位置提升到了皇家血统的高度。也就是说,自秦代始,“宫”为皇室专用,老百姓的房屋即使再气派雄伟也不能称之为“宫”了。

“宫”字在秦代之前百姓也可用于称房屋,“宫”“室”区别较小。但是后来,“宫”与“室”有了区别,“宫”多用来指称封闭的宅院,也就是有围墙的建筑。《书·大诰》曰:“民不静,亦惟在王宫邦君室。”这里就指出了王居“宫”,而邦君则为“室”,已经有了明显的等级区别。

因此,从商周始“宫”就多指王侯的居所,普通百姓虽可用“宫”但却很少有“宫”。

“宫刑”发展史及其与王侯贵族居住之“宫”的关联

“宫刑”是破坏人的生殖机能的一种酷刑,据文献考证,此种刑罚盛行于周、秦汉及六朝。到隋朝之时,《开皇律》便废止了宫刑,从此以后历代的刑制正式法典再也没有了宫刑。隋朝之所以有此变化,主要是因为隋朝宦官的来源出现了变化,以往宦官的来源主要是宫刑罪犯,而隋朝宦官的来源多是各地进献的阉儿或者宦官养子。之后“宫刑”虽然不在正刑中出现,但是仍存在于刑罚之外,特别是到了明朝,朱元璋在《明大诰》中又加入了“阉割为奴”之刑罚。

明白了“宫刑”的大致历史发展,我们再看看这“宫刑”到底与“宫”有何渊源,为什么这种破坏生殖机能的刑罚与居住之“宫”产生了瓜葛?

有学者认为“宫刑”最初是处罚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其证据是《尚书大传》:“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其实这是一种误解。这种针对不正当男女的刑罚并非“宫刑”的最初含义,而且也很难想象能与“宫”扯上关系。

甲骨文中最初已经有一个表示“宫刑”的字,也被很多学者认定是“去人势的专字”其字形如下:

从形义角度溯源古代“宫刑”之“宫”,兼谈“宫刑”的畸形发展

可见商代已经有表示酷刑的“宫刑”,但其名并不为“宫”。后来,“宫刑”因受刑之人所去之处而得名。“宫刑”最初是入宫服役,殷王之时就经常阉割羌人的战俘,然后让他们入宫服役。卜辞有一段这样的记载:“庚辰卜,王,朕椽(阉)羌,不死。”由此“宫刑”便与帝王贵族所居之“宫”产生了密切关系。

我国商代大致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宫廷制度,而且等级森严,如此庞大的机构需要人员劳役来维持正常的运行。《周礼》中已经记载出现了大批宫中服役的人员,如宫正、宫伯、阍人、酒人、幂人等。(注1)这些使役之人多来自战俘和平民中的犯罪者。

最初入宫服役之人有男有女,男人入宫就比女人多了一道手续,就是要“去势”(阉割)。其中的原因就是为了防止男性对宫内女眷有图谋不轨之行为,破坏帝王后代血统的纯洁性。因此,从一开始入宫服役的男性就会受到此种酷刑,也正是因为男子宫刑的“去势”赋予了“宫”以新的意义。男女之“宫”(服宫役)及广义狭义男性之“宫”的差异如下图:

从形义角度溯源古代“宫刑”之“宫”,兼谈“宫刑”的畸形发展

(参1)

“宫刑”与太监、宦官的必然和非必然关联

最初在宫内服役的阉人内侍就是“宫刑”第一批产物。可是,到了后来有些受宫刑的男人却在接触帝王的时候获得了宠幸,其地位也逐渐发生变化不断提升。特别是秦汉以后,阉人一般都被称为宦者或宦官了,较早且最有名的宦官就是秦国的宰相赵高了。

“宫刑”最初的始作俑者也没有想到,他们会制造一批中国封建帝制下影响皇室统治和生活的太监或宦官。“宫刑”为这批普通甚至下贱之人提供了通往皇家宫廷的通行证,身体缺陷并没有束缚他们对帝王宫廷尔虞我诈的冷静观察与思索。他们静观其变,八面玲珑,不少人成了皇帝最为信赖和很少提防的人,《汉书·高后纪》载:“封中谒者张释卿为列侯。诸中官、宦者令丞皆赐爵关内侯,食邑。”至东汉宦官一步青云者更是不在少数,“东汉宦官封侯可查知者至少在七八十人以上。”从这个角度说,最初“宫刑”成了太监或宦者的通行证。

而当“宫刑”对于宦官或太监不再是作为惩戒性的酷刑之时,“宫刑”也便与通向宫廷而一步登天的职位完全脱离关系了,这时的“去势”已经不属于“五刑”之列了。

“宫刑”由战俘或犯罪之人因入宫服役而附加的“去势”程序演变为残酷的刑罚

“宫刑”这一说法由作为“宫役”的附加刑罚逐渐演变为针对普通人的刑罚,成为仅次于死刑的“旧五刑”之一。“宫刑”逐渐用于惩戒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人,“男子去势,女子幽闭。”又因施行此刑易受风而死亡率较高,所以须在似养蚕之室中蹲上百日,伤口才可愈合,因此“宫刑”又叫下蚕室。又因“宫刑”之后人如同腐朽之木不可开花结实,所以又称为“腐刑”,颜师古注《汉书·景帝纪》曰:“如淳曰:‘腐,宫刑也。丈夫割势,不能复生子,如腐木不生实。’”

后来,“宫刑”又扩大成为统治者镇压百姓和排除异己的一种严酷手段。《史记·秦始皇本纪》中就记载秦始皇就曾发隐宫刑徒70多万人服劳役。司马迁因为李陵辩护而被投入死牢,而对于当时的司马迁而言有两种方法可免一死,第一种是“赎钱五十万”或者是处以“腐刑”(宫刑)而得免死。可是,司马迁并无足够银两赎身,只能承受他认为“诟莫大于宫刑”的最耻辱的惩罚。

“宫刑”作为残酷的刑罚虽然隋之后均未见于正规法典,但是作为法外之刑一直持续到清朝。据《清史稿·洪秀全传》载,洪秀全占领金陵之后就以此刑泄忿,“阉童子三千余人,泄守城之忿。”

总结

“宫刑”最初是源于惩罚战俘或罪犯入宫服役的一种说法。因入宫服役的男人须附加“去势”之刑,后来“宫刑”就发展成为狭义的“宫刑”,即仅指称次于死刑的割去人的生殖器官的一种重刑,并应用于惩治平民和异己。“宫刑”又分为男女两种,即“男子去势,女子幽闭。”“宫刑”又称为下蚕室、腐刑等。

参考文献:

1.彭文芳,《古代刑名诠考》,武汉大学出版社,2015年。

2.《趣味导游知识》编辑部著,《趣味导游国学知识 》,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2014年5月。

3.李一宇编著,《中国文化的由来》 ,中国档案出版社,2010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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