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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衡》第十四卷│谴告篇第四十二(5)

 紫微o太微o天市 2019-10-20

《论衡》第十四卷│谴告篇第四十二(5)

【原文之五】

故谏之为言间也。持善间恶,必谓之一乱。周缪王任刑,《甫刑篇》曰:“报虐用威。”威虐皆恶也,用恶报恶,乱莫甚焉。今刑失赏宽,恶也。夫复为恶以应之,此则皇天之操与缪王同也。故以善驳恶,以恶惧善,告人之理,劝厉为善之道也。舜戒禹曰:“毋若丹朱敖。”周公敕成王曰:“毋若殷王纣。”毋者,禁之也。丹朱、殷纣至恶,故曰“毋”以禁之。夫言毋若,孰与言必若哉?故毋必二辞,圣人审之。况肯谴非为非,顺人之过以增其恶哉?天人同道,大人与天合德。圣贤以善反恶,皇天以恶随非,岂道同之效、合德之验哉?

《论衡》第十四卷│谴告篇第四十二(5)

《论衡》第十四卷│谴告篇第四十二(5)

【拙解】

所以谏之意是用语言阻止。以善阻恶,必认为可以止乱。周缪王滥用刑罚,《尚书·吕刑》中说:“以暴政惩罚残暴。”暴政与残暴皆为恶,以恶报恶,其乱尤甚。如今刑赏皆有失,不好。天又应和恶事,如此则皇天之操行与周缪王一样了。所以用善反驳恶,使恶畏惧善,告诫人们道理,才是劝恶为善之道。舜告诫禹说:“不要像丹朱那样狂傲。”周公告诫成王说:“不要像殷纣王那样。”毋,禁止之意。丹朱、殷纣王都是至恶之人,所以说“毋”以表示禁止学之。说毋若,与说必若有何差异?所以对毋必这两个词,圣人有清楚的认识。怎能用错误谴告错误,顺人之过以增加其恶呢?天与人是同样的道理,圣人与天德行相合。圣贤以善反对恶,皇天却以恶迁就错误,岂是天人同道之证、圣人与天德行相之验?

【小议】

上天之德,出于人之口,著于人之笔,皆源自于人的丰富想像。圣贤教人以仁德,使人心向善。从古至今,明君贤臣者有之,亦不乏暴君佞臣。刑赏得当,天下太平;刑赏有失,乱象横生。然而对于刑赏失衡,谴告来自民心而与上天无干。世人有时或对世事无奈,常叹那是天意。人间的路,只在人的脚下,如何走,是自己的事。得福运也好,不得志也罢,只是自己选择的路是直还是弯,亦或是走反了。于个人而言,自己的心便是天,行有失,“谴告”与否只在自己;对于国来说,民心即是天,刑赏有失,“谴告”来自民意。注重民意,则国政少偏无误;忽视民意,恐失天下。


王充(公元27年-97年),字仲任,东汉时期思想家,唯物主义者。

《论衡》共三十卷,八十五篇,其中《招致》篇仅存篇目,实存八十四篇,是东汉思想家王充重要的唯物主义著作,展示了一定的唯物主义思想,但也包含了一些重“命”思想。《论衡》的出现,在中华历史文化发展进程中的地位是不可忽视的。由于作者身处的时代使其世界观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并不影响其著作的历史重要性。

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是研究和对待历史经典和思想文化的科学态度。中华文化博大精深,诸子百家各有千秋。品读国学经典,从中汲取有益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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