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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乐记》诗解2乐论篇(下)

 琴诗书画情 2019-10-21

《礼记.乐记》诗解2乐论篇(下)

题文诗:

情生阴阳,天地情分,天地相和,万物化生,

天地有序,群物皆别,乐由天作,礼以地制,

乐者法天,礼者则地.天地有义,礼乐有情,

至情至和,至和至简,至简易约,至义至宜,

至宜至易,至易易从.情真义深,通天达地.

过制则乱,过作则暴.明於天地,能兴礼乐.

伦等和同,无相损害,至乐至和,至和情真;

欣喜欢爱,乐之官貌;中正无邪,礼之本质.

庄敬恭顺,礼之节制.情官质制,先王所专,

施於金石,越於声音,用於宗庙,行于社稷,

事乎山川,祀乎鬼神,所与民同,所通一情.

正文:

原文:

乐者,天地之和也;礼者,天地之序也。和,故百物皆化;序,故群物皆别。乐由天作,礼以地制。过制则乱,过作则暴。明于天地,然后能兴礼乐也。论伦无患,乐之情也;欣喜欢爱,乐之官也。中正无邪,礼之质也;庄敬恭顺,礼之制也。若夫礼乐之施于金石,越于声音,用于宗庙社稷,事乎山川鬼神,则此所与民同也。

注:

乐者,天地之和也。礼者,天地之序也。和故百物皆化,序故群物皆别。化,犹生也。别,谓形体异也。乐由天作,礼以地制。言法天地也。过制则乱,过作则暴。过,犹误也,暴失文武之意。明於天地,然后能兴礼乐也。  

[疏]

“乐者”至“乐也”。○正义曰:此一节申明礼乐从天地而来,王者必明於天地,然后能兴礼乐。乐者,调畅阴阳,是“天地之和也”。○“礼者,天地之序也”,礼明贵贱,是“天地之序也”。○“乐由天作”者,乐生於阳,是法天而作也。○“礼以地制”者,礼主於阴,是法地而制,言法天地也。○“过制则乱”者,过,谓误也。惟圣人识合天地者,则制礼作乐不误。若非圣识,则必误,误制礼,则尊卑淫乱也,犹地体误,则乱於高下也。○“过作则暴”者,谓违暴失所。若过误作乐,则乐体违暴,失文武之意,谓文乐武乐杂乱也。

原文:

论伦无患,乐之情也;欣喜欢爱,乐之官也。中正无邪,礼之质也;庄敬恭顺,礼之制也。若夫礼乐之施于金石,越于声音,用于宗庙社稷,事乎山川鬼神,则此所与民同也。

注:

 论伦无患,乐之情也。欣喜欢爱,乐之官也。伦,犹类也。患,害也。官,犹事也。中正无邪,礼之质也。庄敬恭顺,礼之制也。质,犹本也。○邪,字又作斜,同,似嗟反。若夫礼乐之施於金石,越於声音,用於宗庙社稷,事乎山川鬼神,则此所与民同也。言情官质制,先王所专也。

  [疏]

“论伦”至“同也”。○正义曰:此一节明礼乐文质不同,事为有异。○“论伦无患”者,乐主和同,论说等伦,无相毁害,是“乐之情也”。言乐之本情,欲使伦等和同,无相损害也。○“欣喜欢爱,乐之官也”者,官,犹事也。贺玚云:“八音克谐,使物欢欣,此乐之事迹也。”在心则伦类无害,故为乐情。在貌则欣喜欢爱,故为乐事也。○“中正无邪,礼之质也”者,谓内心中正,无有邪僻,是礼之本质也。○“庄敬恭顺,礼之制也”者,外貌庄敬,谦恭谨慎,是礼之节制也。○“若夫礼乐之施於金石,越於声音”者,此明乐也。○“用於宗庙社稷,事乎山川鬼神”者,此明礼也。若通而言之,则礼乐相将矣。○“则此所与民同也”者,言施於金石,越於声音,用於宗庙社稷,事乎山川鬼神,此等与民共同有也。前经论乐之情,乐之官,礼之质,礼之制,是先王所专有也,言先王独能专此四事。

译文:

乐,表现天地间的和谐;礼,表现天地间的秩序。有了和谐,所以万物都能化育生长;有了秩序,所以一切事物都能有所区别。乐是根据天的道理而作的,礼是按照地的管道而制定的。制礼不合度就会引起混乱,作乐不合度就违背正道。明白天地间万物的道理,然后才能兴礼作乐。和谐而不淆乱,是乐的内在精神;使人欣喜欢爱,是乐的功能。中正无邪,是礼的本质;使人庄重恭敬顺从,是礼的职能。至于用乐器使礼乐得道表现,通过声音使礼乐得以传播,在宗庙社稷中行施礼乐,用来奉祀山川鬼神,这些应用礼乐的事情是统治者让人民一起来掌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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