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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单位能拒绝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莲花学习园地 2019-10-21

作者:蒋峰

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文以一则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为基础,对此提出观点。

一、本案当事人

1、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祥

2、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3、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某船国际有限公司

二、原告诉讼请求

某人力资源公司于2016年9月8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公司无需与李某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某祥负担。

三、原告的上诉请求:依法判决某公司无需与李某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李某祥承担。

四、劳动者作为被告的再审请求:1、广州某人力资源公司应继续履行与李某祥的劳动合同关系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补发2016年5月25日至今工资136000元及各种福利。

五、劳动者的劳动仲裁请求:2016年6月27日申请仲裁,要求:广州某人力资源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广州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广州某人力资源公司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与李某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六、本案基本事实

1、广州某人力资源公司与李某祥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第一次合同期限系2011年5月30日至2014年5月25日,第二次合同期限系2014年5月26日至2016年5月25日。

2、广州某人力资源公司是劳务派遣单位、某船国际公司是用工主体。

3、广州某人力资源公司公司主张其在第二次合同到期前即2016年5月20日前向李某祥的地址邮寄了《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告知李某祥劳动合同到期后终止,不再续签。公司提交了《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快递单、妥投证明等证据证明

4、李某祥在此2016年5月20以前已经主动提出来:要求与广州某人力资源公司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劳动者提供了快递单、缴费历史明细表等证据予以证明

5、2016年6月27日劳动者李某祥申请了劳动仲裁。广州某人力资源公司公司不服上述裁决,依法提起诉讼,李某祥及某船国际公司对仲裁裁决未起诉。

七、法院裁判结果:

1、一审法院: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6)粤0106民初某某号民事判决,判令:一、广州某人力资源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与李某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驳回广州某人力资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广州某人力资源公司负担。

2、二审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粤01民终某某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广州某人力资源公司无须与李某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二审受理费各10元,均由广州某人力资源公司负担。

3、再审法院: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某某号民事判决及广东省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某某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维持广东省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某某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确认李某祥与广州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已存在事实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均由广州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八、二审法院的观点:

1、广州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应与李某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此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

2、鉴于劳动合同的签订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就劳动权利义务达成合意后的具体行为,故李某祥起诉要求广州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院不予支持。但广州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仅发放李某祥的工资至2016年5月25日,李某祥在被告处的最后工作日为2016年5月25日,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事实上解除。

3、广州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为由拒绝与李某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九、本案争议焦点:广州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公司是否应当与李某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十、评析: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来说,此类合同的最大好处在于劳动者不用担心劳动合同到期用工单位不再续签的“失业”风险,能保障劳动者的工作机会。但也不是什么“铁饭碗”。如果整个社会能正确认识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积极作用,那么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来说就是双赢的局面。对劳动者来说,能促使劳动者形成归属感、认同感,能让劳动者自觉地把用人单位的利益当作自己的利益,能产生:"企业好、我就好、企业的事就是我的事"的认识。能促使劳动有个长远的打算、有个积极心态参与企业的各项工作之中。不少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顾虑,有错误认识:认为企业没有了用工管理的主动权。认为企业对劳动者没有辞退的权利了。认为劳动者会没有积极工作、努力奋斗的动力了。

2、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在该用工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的;

2、用工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工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0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 条和第 40 条第 1 项、第 2 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 1 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是,如果劳动者仍然提出与单位签署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这也是可以的。必须注意的是:如果符合以上所说的前面三种情形的,那么劳动者要向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

3、结合本案来分析

第一个方面:广州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李某祥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前,李某祥向广州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邮寄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通知,明确表达了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愿。

第二个方面:广州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李某祥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应当与李某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并没有选择权,用人单位不能拒绝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个方面:广州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为由拒绝与李某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为2016年5月20日广州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向李某祥邮寄《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告知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第四个方面:李某祥与广州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之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自双方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时起已存在并一直延续,不因被告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或消灭。李某祥与广州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已存在事实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广州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应当依法与李某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履行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第五个方面:李某祥主张补发2016年5月25日至今的工资及福利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李某祥此项主张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亦超出原审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审理。

第六个方面:我国对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先仲裁后起诉”的规则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必须写好“仲裁请求”。在全面分析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做到:写得正确、写得全面、写得清楚。如果在“仲裁请求”方面有错误、有遗漏的话,那么在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状时也不能更正、不能增加诉讼请求。本案例中劳动者在申请再审时突然增加一项诉讼请求:主张补发2016年5月25日至今的工资及福利的问题。这个请求并没有出现在劳动仲裁请求中。因此法院依法不予审理,是合法的行为。

第七个方面:针对本案中的情形,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时,如何写“仲裁请求”?有两个方案:第一个方案:提出确认广州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违法解除李某祥的劳动合同;提出广州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应支付2倍赔偿金(具体写时要计算好金额)。第二个方案:广州某人力资源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广州某人力资源公司应补发李某祥2016年5月25日至实际履行有效的裁判文书之日止的工资及福利的问题。

我们要学习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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