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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住宅小区噪声规定

 淡泊1971 2019-10-21

一、住宅小区噪声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昼间” 是指6:00 至22:00 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  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根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

类别  昼间   夜间

0类 50分贝 40分贝

1类 55分贝 45分贝

2类 60分贝 50分贝

3类 65分贝 55分贝

4类 70分贝 55分贝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1)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2)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3)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4)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5)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通过以上标准可以看出,以居住为主的区域属于类别1,昼间最高55分贝,夜间最高45分贝。

二、住宅小区噪声如何测量

根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五条规定:

1、测量仪器

测量仪器为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 其性能应不低于GB3785和GB/ T17181对2型仪器的要求。 测量35dB以下的噪声应使用1型声级计,且测量范围应满足所测量噪声的需要。校准所用仪器应符合GB/T15173对1级或2级声校准器的要求。当需要进行噪声的频谱分析时,仪器性能应符合GB/T3241中对滤波器的要求。

2、测量条件

气象条件: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为5m/s以下时进行。不得不在特殊气象条件下测量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测量准确性,同时注明当时所采取的措施及气象情况。

测量工况:测量应在被测声源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同时注明当时的工况。

3、测点位置

根据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邻的区域类别,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布设多个测点,其中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位置。一般情况下,测点选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外1m、 高度 12m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1m的位置。

三、住宅噪声过大如何处理

可以向当地环保部门投诉做测试,如果超标,有权要求其采取措施减低噪音或停工或做相应的经济赔偿。还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其停止侵权。

四、住宅噪声超标处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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