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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我是谁?我从哪里来?我要到哪里去?

 江防图 2019-10-21

取消“强制监理”说了这么多年,现在是开始动真格了。

深圳、北京和上海这些大城市率先取消“强制监理”,对社会投资项目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住建部修改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不再需要已委托监理这个条件了。

监理之路走了这么多年,到今天是终于感觉走不下去了?

时光倒退三十年,祖国刚开始向市场经济迈进,建设生产模式还是处在计划经济体制边缘,固定资产投资是由国家统一计划并拨款建设,采用行政式直线管理,上级下达施工任务,按需调拨施工材料,工程费用实报实销,“投资大、工期长、见效慢”。

而与此同时,国际上的建设市场已经过上百年的发展,分化出专门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公司,受托或受雇于业主,以项目为对象,通过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策划和控制,使项目目标得以实现。这种“项目管理”方式相比于我国的“行政管理”方式,生产效率和投资效益可谓是天壤之别。

经过考察和研究,建设部决定改革工程管理体制,推行国际通用的“项目管理”,于1988年先后发布《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自此,“监理”这个带有中国特色的词诞生了,其字面意思是“监督管理”,本意却是“项目管理”。

望文生义,“监理”这个词很难让人理解为是从项目决策、准备、设计、施工、动用直至保修期结束的全过程管理。这也是为什么现在政府又提出“全过程工程咨询”这一说法。

经过几年的试点推行,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做出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制度全面推行。随后,200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做出规定,5大类工程必须实行监理。自此,“强制监理”正式执行。

走得太远就容易忘记初心。我们的初心是实行“项目管理”,作为一种管理方法,难道必须委托其他单位才能实施的吗?建设单位难道不能自己组织实施吗?至于国际上通行委托工程咨询公司,那也是在市场发展中演化的而非政府强制的,中国的建设工程市场或许还没有发展到那个时候。

“强扭的瓜不甜”。既然政府强制要求委托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也就奉命行事,但并非让监理单位进行全过程管理,只是委派监理执行施工阶段不好干的活:现场管理施工单位。此时,也正值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频发,政府监督部门压力大,便也顺势把施工质量安全的监督责任推给了监理,并提出了监理要“旁站”的制度。至此,“监理”沦为有责无权的“监工”。

因此,纵观一二十年来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事故,监理承担监督责任,总是首当其冲地受到惩罚。

监理,名义上是项目决策和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实际上只是执行施工阶段现场的质量安全监管;名义上是受建设单位委托,实际上还得直接听从政府监督部门;名义上是委托合同主体,实际上还得承担超出合同的社会责任。

再者,因为监理并非是建设单位出于主动意愿的委托,招标价格能低则低,监理薪资所剩无几。工资低而责任大,优秀人才纷纷逃离,监理行业的整体素质逐年下滑,成为千夫所指。在建设单位眼中是“得过且过”,在施工单位眼中是“吃拿卡要”,在政府部门眼中是“弄虚作假”,在监理自身眼中却是“有苦难言”。

现状至此,违背初心;拨乱反正,势在必行。政府开始逐步取消“强制监理”,引导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并让工程项目管理回归市场,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是否委托以及委托的范围。那么,建设单位还会不会委托监理呢?

以前之所以会,无非三个原因,第一是因为政府强制,第二是可以代为监管施工,第三是很重要的一点,监理可以“背锅”,监理除了承担合同责任之外,还要超额承担工程质量安全责任。

目前,政府开始纠正责任错位的问题,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也首次提出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并且“强化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那么,包括监理在内的项目管理公司,其作为建设单位的受托方,只应承担合同责任。

按照目前的政策导向,“政府投资工程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监理单位已纷纷向“全过程工程咨询”转型,以期不被市场淘汰。

但是,作为从业者个人来讲,无论政策如何导向,市场如何选择,只要工程项目还在,终究还是需要项目管理的人才,只不过以前是监理单位的坑,现在有可能变成建设单位自身、工程咨询公司或是其他名字的单位去填罢了。只要个人有专业技能,哪里有坑去填哪里便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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