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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

 阳光雨小 2019-10-22

 会员您好

问题1、根据描述,贵司自产自销农产品(鱼,甲鱼,鳖,蔬菜等)现在仍是免征增值税,可以确认。

问题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问题描述中贵司从事蔬菜种植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水产养殖的收入应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18年开始,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都不需要到大厅交资料、备案,而是企业自行判断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并且将相关资料整理归集留存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贵司需准备留存备查的主要资料如下,还有其他资料要求的以当地具体要求为准:

1.企业从事相关业务取得的资格证书或证明资料,包括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兽医的资格证明等;

2.与农户签订的委托养殖合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

3.与家庭承包户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国有农场实行内部家庭承包经营);

4.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及工艺流程说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分项目说明);

5.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每年度单独计算减免税项目所得的计算过程及其相关账册,期间费用合理分摊的依据和标准;

6.生产场地证明资料,包括土地使用权证、租用合同等;

7.企业委托或受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符合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委托合同、受托合同、支出明细等证明材料。

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问题3、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并按税率20%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分析,贵司不享受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季度9万)的增值税免税优惠,贵司可享受农产品免税政策。

问题4、贵司年销售额未达500万,在12月31日之前可以申请改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这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只是增值税方面税率有所变化。核定征收一般是针对企业账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当地税务机关可能不会任意企业可以自由选择的,建议合规操作。况且,没有哪一种模式是绝对优惠的,需要根据贵司的实际情况综合测算后才能确定哪一种方式更合适。

问题5、根据描述,贵司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本来税务方面对自产自销农产品都有诸多优惠,贵司尽量多享受优惠政策,税负不会太高。现在税务机关要求贵司填写的是什么申报表,会不会是调查性质的报表,建议贵司了解清楚。如果贵司没有偷漏税,避税等行为的,不需做多大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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