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建筑安装工程监理实施细则…………………………………………………...205 7.21. 综合布线系统性能检测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Ⅰ) 7.22. 综合布线系统性能检测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Ⅱ) 7.35.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7.3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92)附表 7.3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92)附表 7.4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92)附表 7.4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92)附表 7.4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92)附表 7.4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92)附表 7.4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92)附表 7.66. 系统实时性、可维护性、可靠性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7.69. 系统数据集成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7.71. 系统集成综合管理及冗余功能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7.74. 住宅(小区)智能化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Ⅱ)住宅(小区)智能化分项工程………….. 7.81. 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 7.83. 接地装置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GB50303-2002 7.84. 开关、插座、风扇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GB50303-2002 7.86. 电缆头制作、接线和线路绝缘测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GB50303-2002 7.87. 电线、电缆穿管和线槽线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GB50303-2002 编号 智能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示范文本) 工程名称: 监理单位: 项目监理部
监理实施细则审批单 工程名称: 分部工程: 编 制 人: 专业监理工程师 编制日期: 批 准 人: 总监理工程师 批准日期:
智能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1.1. 建设单位: 1.1.2. 勘察、设计单位: 1.1.3. 施工单位: 1.1.4. 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建筑地点(位置、周边环境)、总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建筑物高度(楼层)及栋数。 1.1.5. 建筑物抗震设防烈度、供电负荷等级、供电型式和容量、接地制式。 智能化工程的各系统(分部)工程(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宅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智能化系统集成、电源与接地、环境、住宅(小区)智能化的技术特点。 2.1.1. 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2.1.2. 监理合同、施工承包合同; 2.1.3. 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2.1.4. 监理规范。 2.2.1.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范》(GB50300); 2.2.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2.2.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 2.2.4.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验收标准》(DG/T08-6040); 2.2.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 2.2.6.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2.2.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2.2.8.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2.2.9. 《火宅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 2.2.10. 《火宅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116); 2.2.11.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50311); 2.2.12.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工程验收规范》(GB/T50312); 2.2.13. 《工业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3); 2.2.14. 《自动化仪表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132); 2.2.15.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 2.2.16.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 2.2.17. 《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GA/T74); 2.2.18. 《入侵探测器通用技术条件》(GB10408.1-8); 2.2.19.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T12663); 2.2.20. 《楼宇对讲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A/T72-94); 2.2.21. 《文物系统博物馆防范工程设计规范》(GB/T16571); 2.2.22.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GB/T16676); 2.2.23.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 2.2.24. 《有线电视广播技术规范》(FT/T106); 2.2.25. 《工业企业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规范》(GBJ120); 2.2.26. 《工业企业通信接地设计规范》(GBJ79); 2.2.27. 《会议系统电视及音频的性能要求》(GB/T1538); 2.2.28. 《采暖通风与空调调节设计规范》(GBJ19); 2.2.29. 《锅炉房设计规定》(GB50041); 2.2.30. 《通信系统机房设计》(GBKJU); 2.2.31.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 2.2.32. 《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200); 2.2.33. 《工业电视系统设计规范》(GBJ115); 2.2.34.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J98); 2.2.35. 《电视接收机确保与电缆分配系统兼容的技术要求》(GB12323); 2.2.36. 《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设计规范》(GYJ41); 2.2.37. 《有线广播录音、播音室声音设计规范和技术用户技术要求》(GY26); 2.2.38. 《程控交换机设备安装设计智能技术规定》(J20); 2.2.39. 《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YDJ24); 2.2.40. 《智能建筑弱电工程设计施工图集》(GJBT-471); 2.2.41. 《智能建筑施工及验收规范》(DG/TJ08-601-2001); 2.2.42. 《防静电工程技术规程》(DGJ08-83-2000); 2.2.43. 《智能建筑评估标准》(DG/TJ08-602-2001); 2.2.44. 《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工程验收规范》(YD5070-98); 2.2.45. 《涉外建设项目安保电视系统设计规范》(DBJ08-16-99); 2.2.46. 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 2.2.47. 设计交底、图纸会审纪要; 2.2.48. 国家和地方现行法规、文件和相关规定。 注:规范、标准等均须执行最新版本 2.3.1. 室外智能化子分部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按建筑群及小区大小、投运时间先后、功能区域不同划分。 2.3.2. 智能话动力和智能话照明子分部的分项工程建筑物等电位联结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划分区域应与土建工程一致。 2.3.3. 备用和不间断电源子分部的分项各自为检验批 2.3.4. 防雷及接地安装子分部的分项工程检验批,基础可按区域划分成几个检验批。
4.1.1.1. 线缆敷设时的环境温度不应低于-7℃; 4.1.1.2. 多芯电缆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其外径的6倍;同轴电缆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其外径的10倍; 4.1.1.3. 线缆穿管敷设截面利用率不应大于(等于)40%;线缆敷设截面利用率不应大于(等于)60%; 4.1.1.4. 信号电缆(线)与电力电缆(线)交叉敷设时,宜成直角;平行敷设时,其间距应符合设计规定; 4.1.1.5. 信号线路、供电线路、连锁控制线路及有特殊要求的仪表信号线路,应分别采用各自的保护管; 4.1.1.6. 每一个接线端上最多允许接两根芯线。 4.1.1.7. 光缆敷设 1) 敷设光缆前应对光纤进行检查,光纤应无断点,其衰减值应符合设计要求光缆长度应符合施工图要求的敷设长度;架空光缆的接头应设置在杆旁1m范围; 2) 敷设光缆时,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光缆外径的20倍;光纤的牵引端头应作好技术处理,可采用牵引力自动控制性能的牵引机进行牵引;牵引力应加于加强芯上,其牵引力不应超过150㎏,牵引速度宜为10m/min;一次牵引的直线长度不宜超过1km;光缆接头的预留长度不应小于8m; 3) 光缆敷设完毕,应检查光纤有无损伤,并对光缆敷设损耗进行抽测,确认没有损伤时,再进行接续; 4) 管道敷设光缆时,无接头的光缆在直道上敷设应有人工逐个人孔同步牵引;预先作好接头的光缆,其接头部分不得在管道内穿行;光缆端头应用塑料胶带包扎好,并盘成圈放置在托架高处; 5) 光缆与电缆同管敷设时,应在暗管内预留塑料子管、将光缆敷设在子管内,使光缆与电缆分开布放,子管的内径应为光缆外径的1.5倍; 6) 光缆的接续应由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操作,接续时应采用光功率计或其他仪器进行监视,接续损耗达到最小;接续后应做好接续保护,并做好光缆接头护套; 7) 光缆敷设后,宜测量通道的总损耗,并用光时域反射观察光纤通道全程波导震减持性曲线。 8) 在光缆的接续点和终端应作永久性标志。 4.1.2.1. 电缆的电气性能抽验应从本批量电缆中的任意三盘中各截出100m,加上工程中所选用的接插件进行抽样测验,并做好测验记录。 4.1.2.2.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采用光缆时,若工程需要可测试光纤衰减和光纤长度,要求如下: 1) 采用光纤测试仪进行调试,若测试结果超出标准(或与出厂测试数值相差太大),应采用光功率计测试复测以确定衰减超标原因。 2) 若在同一盘光缆中,长度差异较大,则应从另一端进行调试或做通光试验以判定断纤情况。 4.1.2.3. 光纤接插软线(光跳线)两端的活动连接器(活接头)端面应装配合适的保护盖帽。 4.1.2.4. 模块式通用插座安装在活动地板或地面上,应固定在接线盒内,插座面板采用直立或水平等形式,接线盒盖面应与地面齐平。 4.1.2.5. 模块式通用插座底座盒宜采用预置扩张螺钉固定等方式。 4.1.2.6. 缆线终接后,应留余量,交接间、设备间对绞电缆预留长度宜为0.5~1.0m,工作区为10~30mm,光缆布放宜盘留,预留长度宜为3~5m;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设计要求留存。 4.1.2.7. 非屏蔽4对对绞电缆的弯曲半径应至少为电缆外径的4倍;屏蔽4对对绞电缆的弯曲半径应至少为电缆外径的6~10倍;主干对绞电缆的弯曲半径应至少为电缆外径的10倍;光缆的弯曲半径应至少为光缆外径的15倍。 4.1.2.8. 敷设暗管宜采用钢管或阻燃硬质PVC管,布放多层屏蔽电缆、扁平缆线和大多数主干电缆或主干光缆时,直线管道的管径利用率应为50%~60%,弯管道应为40%~50%;暗管布放4对对绞电缆或4芯以下电缆时,管道的截面利用率应为25%~30%;预埋线槽宜采用金属线槽,其截面利用率不应大于50%。 4.1.2.9. 采用吊顶支撑柱作为线槽在顶棚内敷设缆线时,每根支撑柱所辖范围内的缆线可以不设置线槽进行布放,但应分束帮扎,缆线护套应阻燃。 4.1.2.10. 建筑群子系统采用架空、管道、直埋、墙壁及暗管敷设电、光缆的施工技术要求应按照本地网通讯线路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 4.1.2.11. 在建筑物中预埋线槽,宜按单层设置,每一路由预埋线槽不应超过3跟,线槽截面高度不宜超过25mm,总宽度不宜超过300mm。 4.1.2.12. 电管、线槽直埋长度超过30m或在线槽路由交叉、转变时,宜设置过线盒。 4.1.2.13. 从金属线槽至信息插座接线盒间的缆线宜采用金属软管敷设。 4.1.2.14. 暗管敷设不应有S弯。 4.1.2.15. 网络地板线缆采用金属线槽敷设。 4.1.2.16. 金属线槽敷设时,在线槽接头处,每间距3m处。离开两端0.5m处,转弯处等宜设置支架或吊架。 4.1.2.17. 用公用立柱作为顶棚支撑柱时,可在立柱中布放线缆。立柱支撑点宜避开沟槽和线槽位置,支撑应牢固。立柱中电力线和综合布线缆线合一布放时,中间应有金属板隔离,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4.1.2.18. 综合布线系统干线子系统缆线不得布放在电梯或供水、供汽、供暖管道竖井中,亦不应布放在强电竖井中。 4.1.2.19. 缆线中间不允许有接头。 4.1.2.20. 对绞电缆终接(与插接件连接)应认准线号、线位色标。 4.1.2.21. 终接时,每对对绞线应保持扭绞状态,扭绞松开长度对于5类不应大于13mm。 4.1.2.22. 对绞线与8位模块式通用插座相连时,可采用A类或B类连接方式,但在同一布线工程中两种连接方式不应混合使用。 4.1.2.23. 屏蔽对绞线缆的屏蔽层与接插件终接处屏蔽置必须可靠接触,缆线屏蔽层应与接插件屏蔽罩360°圆周接触,接触长度不宜小于10mm。 4.1.2.24. 各类跳线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一般对绞线跳线不应超过5m,光缆跳线不应超过10m。 4.1.2.25. 6类及光纤综合布线工程测试项目为长度、衰减、接线图、近端串音、电缆屏蔽层连通情况(以上为电缆系统);衰减与长度(以上为光缆系统)。 4.1.2.26. 6类及光纤综合布线工程测试仪表要求达到二级精度(测试仪的性能参数包括:随机噪声最低值、剩余近端串音、平衡输出信号、共模抑制、动态精确度、长度精确度、回损等)。 4.1.2.27. 现场测试仪应能测试3、6类对绞电缆布线系统及光纤链路。 4.1.2.28. 机柜、机架不宜安装在活动地板上,宜按照设备的底平面尺寸制作底座,底座用膨胀螺丝固定在地面,设备固定在底座上。 4.1.2.29. 机框、机架安装完毕后,垂直偏差应不大于3mm。机框、机架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4.1.2.30. 机框、机架上的各种零件不得脱落或碰坏,漆面如有脱落应予以补漆,各种标志应完整、清晰。 4.1.2.31. 机框、机架的安装应牢固,如有抗震要求时,应按施工图的抗震设计进行加固。 4.1.2.32. 主走道侧必须对齐成直线,误差±5mm,相邻机柜应紧密靠拢。 4.1.2.33. 机柜、机架列间距不小于1.2m,距墙距离应不小于1m。 4.1.3.1. 通信线缆管道采用水泥管块时,应符合邮电部《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YDJ39-90)的规定。 4.1.3.2. 工程中使用的对绞电缆和光缆规格、程式、形式应符合设计的规定和合同要求;电缆所附的标志、标签内容齐全(电缆型号、生产厂名、制造日期和电缆盘长)、清晰;电缆应附有出厂检验合格证。如用户要求,应附有本批量电缆的电气性能检验报告。 4.1.3.3. 电缆的电气性能应从本批量电缆的任意盘中进行抽样测试。 4.1.3.4. 线料和电缆的塑料外皮应无老化变质现象,并进行通、断和绝缘检查。局内电缆、接线端子板等主要器材的电气性能应抽样测试。当相对湿度在75%以下,用250伏兆欧表测试时,电缆芯线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00MΩ;接线端子板相邻端子的绝缘电阻应不低于500MΩ。 4.1.3.5. 剥开电缆头,有A、B端要求的要识别端别,在缆线外端应标出类别和序号。 4.1.3.6. 光缆开盘后应先检查光缆外表有无损伤,光缆端头封装是否良好。 4.1.3.7.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采用 62.5/125.5μm或50/125μm多模渐变折射率光纤光缆和单模光纤光缆时,现场检验应测试光纤衰减常数和光纤长度。 1) 衰减测试:采用光时域反射仪(OTDR)进行调试,测试结果如超出标准或与出厂测试数值相差太大,应用光功率计测试,并加以比较,断定是测试误差还是光纤本身衰减过大。 2) 长度测试:要求对每根光纤进行调试,测试结果应与实际长度一致。如在同一光缆中,光纤长度差异较大,则应从另一端进行调试,或做通光检查以判定是否有断纤存在。 4.1.3.8. 光纤调度软纤(光跳线)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纤调度软纤应具有经过防火处理的光纤保护包皮,两端的活性连接器(活接头)端面应配有合适的保护盖帽。 2) 每根光纤调度软纤中光纤的类型应有明显的标记,选材应符合设计要求。 4.1.3.9. 保安接线排:保安接线排的保安单元过压、过流保护各项指标应符合原邮电部规范《电信交换设备过电压、电流防护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YD/T950)和《局部设备电气防护建筑》(ITU-TK.20)的规定。 4.1.3.10. 光纤插座的连接器使用型号和数量、位置与设计相符。 4.1.3.11. 光纤插座面板应有发射(TX)和接受(RX)明显标志。 4.1.3.12. 对绞电缆(UTP)电气性能、机械特性、传输性能及插接件的具体技术指标和要求,应符合《数字通信对绞/星绞对称电缆》(YD/T831)的规定。 4.1.3.13. 通信设备之间的连接电缆终端作业可分为插接、绕接和卡接。 1) 缆线终端的一般要求: A. 缆线在终端前,必须检查标签颜色和数字含义,并按顺序终端; B. 缆线中间不得产生接头现象; C. 缆线终端应符合设计和厂家安装手册要求。 4.1.3.14. 插接电缆终端必须依据设计文件要求进行,电缆的走向及路由应符合厂家有关规定。 4.1.3.15. 绕接电缆芯线的电缆破头处应平齐,不得损伤芯线的绝缘;分线应按色谱顺序,不得将每组芯线的互绞打开;绕接电缆芯线必须使用绕线枪,不得以手钳代替,并应达到下列要求: 1) 每根芯线在端子上绕接的圈数应为:0.4~0.5mm时6~8圈,0.6~1.0mm时4~6圈;绕接应紧密,但不应叠绕; 2) 绕接芯线应从端子根部开始,不接触端子的芯线部分不宜露铜,芯线不得有损伤。 4.1.3.16. 卡接芯线时应用插接设备生产厂家提供的专用工具,不得随意用代用工具;缆线终端必须卡接牢固,接触良好;对绞电缆与接插件连接应认准线号、线位色标,不得颠倒和错接。 4.1.3.17. 对绞电缆芯线终端每对对绞线应尽量保持扭绞状态,非扭绞长度对于5类线不应大于13mm,4类线不大于25mm。 4.1.3.18. 剥除护套均不得刮伤绝缘层,应使用专用工具剥除;屏蔽对绞线的屏蔽层剥除后应与接插件的屏蔽罩作360°全圆周接续,屏蔽层的长度应覆盖到不使对绞线暴露。 4.1.3.19. 对绞线在与信息插座(RJ45)相连时,必须按色标和线对顺序进行卡接。插座类型、色标和编号应按设计规定。 4.1.3.20. 光纤互连和交叉连接装置(光纤连接盒,以下简称LIU)可以为固定和抽屉两种方式,其装配应按设备说明书进行,安装的方式、位置和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1.3.21. 光缆进入LIU的光缆入孔处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光缆减压单元)。灌篮在LIU中应按规定的位置夹持在缆夹中,接上地线,并按规定留出足够的长度,以便对光缆中的光纤末端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安装固定和连接器的成端。 4.1.3.22. 光缆纤芯与连接器尾纤连续处应加以保护和固定,连接器在插入适配器之前应进行清洁,插入符合设计要求。光纤连接器的连接要求见有关规定。应使用规定长度的光纤跳线,光纤跳线在LIU内的路径、固定方法应符合设备设计说明书的要求。 4.1.3.23. 光纤接续损耗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光纤接续损耗
4.1.3.24. 安装通信设备直流电源线的路由、路数及布放位置应符合施工图的规定;使用导线(铝、铜条或电力电缆)的规格、器材绝缘强度及熔丝的容量均应符合设计要求;电源线应采用整段的线料,不得在中间接头。 4.1.3.25. 交流系统使用的交流电源线(110V或220V)必须有接地保护线;直流电源线成端接续时应连接牢固,接触良好,保证电压降指标及对地电位符合设计要求。 4.1.3.26. 通信设备的每一路直流馈电线连同所接的列内电源线和机架引入线两端腾空时,用500V兆欧表测试正负线间的和负线对地间绝缘电阻均不得小于1MΩ。 4.1.3.27. 通信设备使用的交流电源线两端腾空时,用500V兆欧表测试心线间和心线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均不得小于1MΩ. 4.1.3.28. 采用塑料电力电缆做直流馈电线时,每对馈电线应保持平行,正负线两端应有统一红蓝标志。安装后电源线末端必须用胶带等绝缘物封头,电缆剖头处必须用胶带和护套封扎。 4.1.3.29. 截面积在10mm²以下的单股电力电缆端头用打接头圈连接,接头圈可略砸成扁平,打圈方向应与紧固螺帽的方向一致;截面积在10mm²以上的多股电力电缆端头应使用线鼻子连接;线鼻子的规格与导线线径相吻合。 4.1.3.30. 从接地引入机房的地线,其截面积可按接地电阻和地线长度算出,一般宜为95mm²,最小不得小于75mm²。 4.1.3.31. 天线施工中应采用精度为6s级以上带有罗盘的专用经纬仪。 4.1.3.32. 天线定位时应根据通信方位角及俯仰角用手动调整天线,方位角计算公式如下: θ=180°±tg-1(tgλ/sinδ) 式中:θ—从地球站上看卫星正北角的方位角(度) α—从地球站上看卫星的仰角(度) λ—地球站与卫星之间经度差的绝对值(度) δ—地球站的纬度 K—同步轨道半径与地球半径之比为6.63 注:卫星经度大于地球站经度时取“-”号,否则取“+”。 手动调整天线后,即跟踪卫星发出的电信号进行天线定位微调。 4.1.3.33. 广播喇叭的位置按设计要求安装。 4.1.3.34. 室外广播喇叭,要做混泥土基础且安装牢固。 4.1.3.35. 室外箱体必须防水、防潮、防晒、防腐蚀等措施。 4.1.4.1. 为保障设备安装的安全,设备安装前应严格做好环境(设备的重量、体积和安装空间;供电、设备接地、设备工作温度、湿度及电磁环境等)检查,并应符合设计要求、产品技术文件和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4.1.4.2. 网络设备应遵循的协议、标准 网络设备的系统性能指标应符合IEEE、ISO、ATM论坛和国际公认的其他协议标准。 4.1.4.3. 网络规划 网络设备安装前,应做好网络规划,包括网络拓扑结构图,网络设备安装位置图、网络地址分配表、路由设备表等。 4.1.4.4. 交换机的物理安装 交换机可以根据设计要求安装在标准19″机柜中或独立放置,设备应水平放置,螺钉安装应紧固,并应预留足够大的维护空间。机柜或交换机接地应符合相关标准的接地要求。 4.1.4.5. 交换机的系统配置 按各生产厂家提供的安装手册和要求,规范地编写或填写相关配置表格,填写的表格同时应符合网络系统的设计要求;按照配置表格,通过控制台或仿真终端对交换机进行配置,保存配置结果。 4.1.4.6. 交换机制测试 1) 自检测试:交换机上电后会进行自检测试,通过观察交换机上的指示灯,确认交换机上的模块、端口等组成部分正常工作。 2) 连通性测试:从接到交换机的ATM端口或太网端口的站点上Ping交换机的IP地址,检查网络端口的连通性,确认所有端口均应正常连通,非TCP/IP局域网系统可参照此方法进行。系统配置的测试:确认交换机的系统配置符合设计要求。 4.1.4.7. 广域网接入设备、路由器的安装 1) 物理安装:可以根据设计要求安装在标准19″机柜中或独立放置,设备应水平放置,螺钉安装应紧固,并应预留足够大的维护空间。机柜或接入设备、路由器接地应符合相关标准的接地要求。 2) 系统配置:按各生产厂家提供的安装手册和要求,规范的编写或填写相关配置表格,如类型(PPP,Frame—relay,X.25),端口地址,路由协议,路由议的作用范围等,填写的表格同时应符合网络系统的设计要求。 3) 按照配置表格,通过控制台或仿真终端对路由器进行配置,通过路由器对广域网接入设备进行配置,保存配置结果。 4.1.4.8. 广域网接入设备、路由器的测试 1) 自检测试: 广域网接入设备、路由器上电后进行自检测试,通过观察广域网接入设备上的指示灯,确认广域网接入设备正常工作,通过观察路由器上的指示灯,确认路由器的模块,端口等组成部分正常工作。 2) 连通性测试: 连接相关的广域网接入线路(如DDN,Frame—relay,ISDN,X.25等),观察广域网接入设备的指示灯,确认广域网的IP地址,确认路由器与广域网接入设备正常连接和路由器基本配置正确。 3) 系统配置的测试: 确认路由器的系统配置符合设计要求,特别是检查路由表(用SHOW IP Route命令或类似的命令)。 4.1.4.9. 网络通信设备(交换机/集线器)的安装物理安装: 交换机/集线器可以根据设计要求安装在标准19″机柜中或独立放置,设备应水平放置,螺钉安装应紧固,并应预留足够大的维护空间。机柜或集线器接地应符合相关标准的接地要求。 4.1.4.10. 网络集线器的测试 1) 自检测试:网络集线器上电后会进行自检测试,通过观察网络集线器的指示灯,确认网络集线器的端口等组成部分正常工作。 2) 连通性测试:从接在网络集线器端口的站点上Ping接在另一端口站点上的IP地址,检查网络集线器端口的连通性,确认所有的端口均应正常连通。 4.1.4.11. 网络管理软件的安装和配置 1) 按照网络管理软件的安装手册和随机文档,安装网络管理软件。 2) 根据网络系统的设计要求,配置网络管理软件。 4.1.4.12. 网络管理软件的测试: 1) 网络管理软件功能测试,应符合设计或合同规定: 2) 确认网络管理软件能够监测所需管理的设备(如交换机、路由器、服务器、PC机等)的状态和动态显示网络流量,并据此设置这些设备的属性,使网络系统得到优化。 4.1.4.13. 服务器测试: 1) 执行上电开机程序,应正常完成系统自测试和系统初始化; 2) 执行服务器的检查程序,包括对CPU、内存、硬盘、I/O设备、各类通信接口的测试,该检查程序正常运行结束,并给出正常运行结束的报告; 3) 执行主要性能的测试,给出服务器的主要性能(主频、内存容量、硬盘容量等)指标的报告。 4.1.4.14. 服务器网络接口长及数据库软件的安装和测试应符合设计及产品技术文件规定。 4.1.4.15. 客户机和外围设备的安装和测试应符合设计及产品技术文件规定。 4.1.4.16. 应用软件的安装验证及系统测试应符合有关软件工程规范的要求进行。 4.1.5.1. 布线 布线应执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第二节的规定。 4.1.5.2. 火灾探测器的安装 1)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B. 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C. 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D. 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距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E. 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2) 线型火灾探测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等有特殊安装要求的探测器,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3) 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其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焊接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4) 探测器的“+”线应为红色,“—”线应为蓝色,其余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采用其他颜色区分,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 5) 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 6) 探测器的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7) 探测器在即装调试时方可安装。 4.1.5.3.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 1)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墙上距地(楼)面高1.5m处; 2) 按钮应安装牢固。 4.1.5.4.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 1) 火灾报警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标高不应小于1.5m,落地安装时,其底宜高出地坪0.1~0.2m。 2) 控制器的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电4. 消防控制设备盘(柜)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3) 消防控制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功能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装。 4.1.6.1. 各类入侵探测器的安装,应根据可选用产品的特性及警戒范围要求进行安装 4.1.6.2. 周界入侵探测器的安装,位置要对准,防区要交叉。室外入侵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产品试验要求和防护范围;底座和支架应固定牢靠,其导线连接应采用可靠连接方式;外接导线应留有一定的余量。 4.1.6.3. 摄像机的安装: 1) 应满足监视目标视场范围要求,并具有防损伤、防破坏能力。安装的高度:室内距离地面不宜低于2.5m;室外距离地面不低于3.5m; 2) 电梯箱内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厢门左侧(或右侧)上角,并应能有效监视电梯厢内乘员; 3) 各类摄像机应保持牢固、绝缘隔离,注意防破坏; 4) 摄像机在安装前,应逐个通电检查和粗调,调整后焦面、电源同步等性能,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后方可安装; 5) 摄像机经功能检查、监视区域的观察和图像质量达标后方可固定;在高压带电的设备附近安装摄像机时,应遵守带电设备的安全规定;摄像机信号导线和电源导线应分别引入,并用软管保护,不影响摄像机的转动;摄像机配套装置(防护罩、支架、雨刷等设备),安装时应灵活牢固。 4.1.6.4. 云台安装在支架上应牢固,转动时无晃动; 根据产品技术条件和设计要求,检查云台的转动角度范围、定准云台转动起点方向。 4.1.6.5. 解码器(箱)应安装在云台附近或吊顶内(但必须有检修孔)。 4.1.6.6. 门口对讲设备 门口机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口机的安装高度离地面宜1.5~1.7m处,面向访客; 2) 对可视门口机内置摄像机的方位和视角作调整;对不具有逆光补偿功能的摄像机,安装时宜作环境亮度处理; 3) 管理机安装时应牢固,并不影响其他系统的操作与运行;用户机宜安装在用户出入口的内墙,安装的高度离地面宜1.3~1.5m处,保持牢固。 4.1.6.7. 有线巡更信息开关或无线巡更信息钮,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在各出入口或其他需要巡更的站点上,其高度离地面宜1.3~1.5m处; 4.1.6.8. 车库管理设备的读卡机(IC卡机、磁卡机、出票读卡机、验卡票机)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安装在平整、坚固的水泥墩上,保持水平、不能倾斜; 2) 宜安装在室内;安装在室外时,应考虑防水及防撞装置措施; 3) 读卡机与闸门机安装的中心间距宜为2.4~2.8m。 4.1.6.9. 感应线圈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埋设深度距地表面不小于0.2m、长度不小于1.6m、宽度不小于0.9m。感应线圈至机箱处的线缆应采用金属管保护,并固定牢固; 2) 应埋设在车道居中位置,并与读卡机、闸门机的中心间距保持在0.9m左右。 4.1.6.10. 闸门机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安装在室内;安装在室外时,应考虑防水及防撞措施; 2) 闸门机与读卡机安装的中心间距宜为2.4~2.8m。 4.1.6.11. 号指示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位状况信号指示器应安装在车道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其底部离地面、高度保持2.0~2.4m左右; 2) 车位状况信号指示器应安装在室内;安装在室外时,应考虑防水措施; 3) 车位引导显示器应安装在车道中央上方,便于识别引导信号;其离地面高度保持2.0~2.4m;显示器的规格一般不小于长1.0m,宽0.3m。 4.1.6.12. 机架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4.1.6.13. 控制台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正面与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m,侧面与墙或其他设备的距离,在主要走道不宜小于1.5m,次要走道不宜小于0.8m; 2) 应竖直安装,保持平稳; 3) 台内接插件与设备连接应牢靠;内部接线应符合设计要求,无扭曲脱落现象 4) 控制台装机容量应根据需要留有扩展余地; 5) 控制台布局、尺寸和台面及座椅的高度应符合国家标准《电子设备控制台的布局、形式和基本尺寸》(GB7269)的规定。 4.1.6.14. 监视器安装在固定的机架和机柜上,小屏幕监视器也可安装在控制台操作柜上。当安装在柜内时,应有通风散热措施,并注意电磁屏蔽; 监视器的安装位置应使屏幕不受外来光直射,当有不可避免的光照时,应有避光措施。 4.1.7.1. 水管型温度传感器、蒸汽压力传感器、水管压力传感器、水流开关、水管量计不宜安装在管道焊缝及其边缘上开孔焊接。 4.1.7.2. 风管型温、湿度传感器、室内温度传感器、风管压力传感器、空气质量传感器应避开蒸汽放空口及出风口处。 4.1.7.3. 管型温度传感器、水管型压力传感器、蒸汽压力传感器、水流开关的安装应在工艺管道安装同时进行。 4.1.7.4. 风管压力、温度、湿度、空气质量、空气速度、压差开关的安装应在风管保温完成之后。 4.1.7.5. 水管型压力、压差、蒸汽压力传感器、水流开关、水管流量计的开孔与焊接工作,必须在工艺管道的防腐、衬里、吹扫和压力试验前进。 4.1.7.6. 室内外温、湿度传感器不应安装在阳光直射,受其它辐射热影响的位置和远离有高振动或电磁场干扰的区域;室外温、湿度传感器不应安装在环境潮湿的位置。 4.1.7.7. 并列安装的温、湿度传感器距地面高度应一致,高度允许偏差为±1mm,同一区域内安装的温、湿度传感器高度允许偏差为±5mm。 4.1.7.8. 室内温、湿度传感器的安装位置宜远离墙面出风口,如无法避开,则间距不应小于2m。 4.1.7.9. 墙面安装附近有其它开关传感器时,距地高度应与之一致,其高度允许偏差为±5mm,传感器外形尺寸与其他开关不一样时,以底边高度为准。 4.1.7.10. 检查传感器到DDC之间的连接线的规格(线径截面)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对于镍传感器的接线总电阻应小于3Ω,1KΩ铂传感器的接线总电阻应小于1Ω。 4.1.7.11. 风管型温、湿度传感器应安装在风管的直管段,如不能安装在直管段,则应避开风管内通死角的位置安装。 4.1.7.12. 水管型温度传感器的开孔与焊接工作,必须在工艺管道的防腐、衬里、吹扫和压力试验前进行;水管型温度传感器的感温段大于管道口径的1/2时可安装在管道顶部,如感温段小于管道口径的1/2时应安装在管道的侧面或底部;水管型温度传感器的安装位置应选在水流温度变化灵敏和具有代表性的地方,不宜选在阀门等阻力部件的附近,水流束呈死角处以及振动较大的地方。 4.1.7.13. 风管型压力传感器应安装在气流流束稳定和管道的上半部位置;风管型压力传感器应安装在风管的直管段,如不能安装在直管段,则应避开风管内通风死角的位置。 4.1.7.14. 风管型压力传感器应安装在温、湿度传感器的上游侧;高压风管其压力传感器应装在送风口,低压风管其压力传感器应装在回风口。 4.1.7.15. 水管型压力与压差传感器的取压段大于管道口径的2/3时可安装在管道顶部,如取压段小于管道口径的2/3时应安装在管道的侧面或底部;水管型压力与压差传感器的安装位置应选在水流流束稳定的地方,不宜选在阀门等阻力部件的附近和水流束呈死角处以及振动较大的地方。 4.1.7.16. 水管型压力与压差传感器应安装在温、湿度传感器的上游侧;高压水管其压力传感器应装在进水管侧,低压水管其压力传感器应装在回水管侧。 4.1.7.17. 蒸汽压力传感器应安装在管道顶部或下半部与工艺管道水平中心线成45°夹角的范围内;蒸汽压力传感器安装位置应选在蒸汽压力稳定的地方,不宜选在阀门等阻力部件的附近和蒸汽流动呈死角处以及振动较大的地方;蒸汽压力传感器应安装在温湿度传感器的上游侧。 4.1.7.18. 风压压差开关安装离地高度不应小于0.5m;风压压差开关引出管的安装不应影响空调器本体的密封性;风压压差开关的线路应通过软管与压差开关连接风压压差开关应避开蒸汽放空口;空气压差开关内的薄膜应处于垂直平面位置。 4.1.7.19. 水流开关上标识的箭头方向应与水流方向一致;水流开关应安装在水平管段上,不应安装在垂直管段上。 4.1.7.20. 水管流量传感器的取样段大于管道口径的1/2时可安装在水平管段顶部,如取样段小于管道口径的1/2时应安装在管道的侧面或底部。 4.1.7.21. 水管流量传感器的安装位置应选在水流流束稳定的地方,不宜选在阀门等阻力部件的附近和水流束呈死角处以及振动较大的地方;水管流量传感器应安装在直管段上,距弯头距离应不小于6倍的管道内径。 4.1.7.22. 电磁流量计应安装在避免有较强的交直流磁场或有剧烈振动的场所。 4.1.7.23. 流量计、被测介质及工艺管道三者之间应该连成等电位,并应接地。 4.1.7.24. 电磁流量计应设置在流量调节阀的上游,流量计的上游应有直管段,长度L为10D(D—管径),下游段应有4~5倍管径的直管段。 4.1.7.25. 在垂直的工艺管道安装时,液体流向自下而上,以保证导管内充满被测液体或不致产生气泡,水平安装时必须使电极处在水平方向,以保证测量精度。 4.1.7.26. 涡轮式流量传感器安装时要水平,流体的流动方向必须与传感器壳体上所示的流向标志一致; 1) 如果没有标志,可按下列方向判断流向: 2) 流体的进口端导流器比较尖,中间有圆孔; 3) 流体的出口端导流器不尖,中间没有圆孔。 4.1.7.27. 可能产生逆流时,流量变送器后面装设止逆阀,流量变送器应装在测压点上游并距测压点3.5~5.5倍管径的位置,测温应设置在下游侧,距流量传感器6~8倍管径的位置。 4.1.7.28. 流量传感器需要装在一定长度的直管上,以确保管道内流速平稳。流量传感器上游应留有10倍管径的直管,下游有5倍管径长度的直管。若传感器前后的管道中安装有阀门,流量传感器信号的传输线宜采用屏蔽和带有绝缘护套的电缆。 4.1.7.29. 严防电压传感器输入端短路和电流传感器输入端开路。 4.1.7.30. 电量传感器裸导体相互之间或者与其他裸导体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m,当无法满足时,相互间必须绝缘。 4.1.7.31. 空气质量传感器应安装在回风通道内。 4.1.7.32. 空气质量传感器应安装在风管的直管段,如不能安装在直管段,则应避开风管内通风死角的位置。 4.1.7.33. 探测气体比重轻的空气质量传感器应安装在风管或房间的上部,沉没比重重的空气质量传感器应安装在风管或房间的下部。 4.1.7.34. 温控开关与其他开关并列安装时,距地面高度应一致,高度允许偏差为±1mm,与其他开关安装于同一室内时,高度允许偏差为±5mm,温控开关外形尺寸与其他开关不一样时,以底边高度为准。 4.1.7.35. 电动阀阀体上箭头的指向应与水流方向一致。 4.1.7.36. 风机盘管电动阀应安装于风机盘管的回水管上。 4.1.7.37. 四管制风机盘管的冷热水管电动阀共用线应为零线。 4.1.7.38. 空气速度传感器应安装在风管的直管段,如不能安装在直管段,则应避开风管内通风死角的位置。 4.1.7.39. 风阀控制器上的开闭箭头的指向应与风门开闭方向一致;风阀控制器与风阀门轴的连接应固定牢固;风阀的机械机构开闭应灵活,无松动或卡现象;风阀控制器安装后,风阀控制器的开闭指示位应与风阀实际状况一致,风阀控制器宜面向便于观察的位置;风阀控制器应与风阀门轴垂直安装,垂直角度不小于85°;风阀控制器安装前应按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检查线圈、阀体间的绝缘电阻、供电电压、控制输入等应符合设计和产品说明书的要求;风阀控制器在安装前宜进行模拟动作;风阀控制器的输出力矩必须与风阀所需的力矩相匹配并符合设计要求。 当风阀控制器不能直接与风门挡板轴相连接时,则可通过附件与挡板轴相连时,其附件装置必须保证风阀控制器旋转角度的调整范围。 4.1.7.40. 电动阀阀体上箭头的指向应与水流方向一致;与空气处理机、新风机等设备相连的电动阀一般应装有旁通管路。 4.1.7.41. 电动阀的口径与管道通径不一致时,应采用渐缩管件,同时电动阀口径一般不应低于管道口径两个档次,并应经计算确定满足设计要求。 4.1.7.42. 电动阀执行机构应固定牢固,阀门整体应处于便于操作的位置,手动操作机构面向外操作。 4.1.7.43. 电动阀应垂直安装于水平管道上,尤其对大口径电动阀不能有倾斜;有阀位指示装置的电动阀,阀位指示装置应面向便于观察的位置;安装于室外的电动阀应有适当的防晒、防雨措施。 4.1.7.44. 电动阀在安装前宜进行模拟动作和试压试验;电动阀一般安装在回水管上;电动阀在管道冲洗前,应完全打开,清除污物。 1) 检查电动阀门的驱动器,其行程、压力和最大关闭力(关闭的压力)必须满足设计和产品说明书有关规定。 2) 检查电动调节阀的型号、材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其阀体强度、阀芯泄漏试验必须满足产品说明书有关规定。 3) 电动调节阀安装时,应避免给调节阀带来附加压力,当调节阀安装在管道较长的地方时,其阀体部分应安装支架和采取逼真措施。 4.1.7.45. 电磁阀阀体上箭头的指向应与水流方向一致;与空气处理机和新风机等设备相连的电磁阀旁一般应装有旁通管路。 电磁阀的口径与管道通径不一致时,应采用渐缩管件,同时电磁阀口径一般不应低于管道口径两个档次,并应经计算确定满足设计要求。 4.1.7.46. 执行机构应固定牢固,操作手柄应处于便于操作的位置;执行机构的机械传动应灵活,无松动或卡涩现象。 4.1.7.47. 电磁阀安装前应按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检查线圈与阀体间的绝缘电阻;如条件许可,电磁阀在安装前宜进行模拟动作和试压试验;电磁阀一般安装在回水管口;电磁阀在管道冲洗前,应完全打开。 4.1.8.1. 通信网络系统参照本细则第4.1.3条。 4.1.8.2. 信息网络系统参照本细则第4.1.4条。 4.1.8.3.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参照本细则第4.1.5条: 1) 家居可燃气体泄漏探测器的安装,可参照本细则第4.1.5.2条; 2) 家居可燃气体泄漏探测器,可自动切断气源及打开排气装置; 3) 已纳入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探测不得重复接入家庭控制器; 4.1.8.4. 安全防范系统,可参照本细则第4.1.6条。 4.1.8.5. 监控与管理系统: 1) 水、电、气、热(冷)表具数据自动抄收及远传系统,表具的选用及远传方法、安装,与当地各主管部门的管理有关。 2) 公共广播与紧急广播系统参照本细则第4.1.3.33~4.1.3.35条。 4.1.8.6. 综合布线系统参照本细则第4.1.2条。 4.2.1. 比较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差异; 4.2.2. 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实施项目进度控制中要特别忠实纷繁复杂的影响因素对进度计划在之心过程呈现的可变性和不均衡性;要注意相关单位对进度的影响,设计对进度的影响,材料物资供应的影响、不利施工条件的影响、资金因素、技术因素、施工组织不当、不可预见事件的发生。对上述影响要做到有预测并及时处理,对关键线路上的影响一速要权利组织解决。进度差异导致多个平行分包商计划的变化,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总承包单位予以妥善解决; 4.2.3. 进度控制目标值为经审核批准的计划进度完成节点。 4.3.1.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程项目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应制定防范性对策,作技术经济合理性预测分析,并宜在工程便跟实施前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 4.3.2. 专业监理工程师在进行现场计量的基础上,按施工合同的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支付条款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审查意见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监理人员拒绝计量和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的申请。 4.4.1. 工程质量目标明确; 4.4.2. 技术及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的三级(企业、项目部、施工班组)管理网络完整,技术管理制度健全; 4.4.3. 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及数量符合要求,人员岗位职责明确; 4.4.4. 原始记录表格齐全,所有仪器仪表合格有效; 4.4.5. 过程质量控制计划合理;质量反馈及时到位;实施良性循环。 按标准智能化建筑的等级划分为:甲、乙、丙上3各等级,鉴于不同类型的建筑对各子系统智能化要求的侧重点不同,智能建筑的甲、乙、丙三级与各子系统的一、二、三级并不对应。因此,在使用标准时,宜结合建筑的实际功能及智能化子系统组合配置进行综合评估。 在智能化系统工程监理工作中,基本的方法是巡视、旁站与检查验收。根据建筑智能化工程及其各子系统的特点,关键节点(工序)的平行检测(数据测量)应是本工程监理工作的主要措施。通过检测,获得并记录智能化系统设备符合要求的系统数据,应为本工程监理工作的主要手段。并根据上述智能化系统不同的特征要求,配置相应等级的仪器仪表。 智能化工程和各子系统应用软件(即由厂房提供的通用软件产品及由厂商研制开发成功并投入运行的各类产品化应用软件)的安装和系统测试监理工作重点是:审核方案(其中包括:安装要求、安装方法、安装时间、人员及验证标准)及对安装环境条件的审核,非产品化的各类子系统应用软件例外。 5.1.1.1. 熟悉智能化图纸(有审图章)和智能化系统方案或有关设计文件是否满足开发商的需求和国家、地方政府规范的要求。 5.1.1.2. 系统图与施工平面图要匹配,贯通到各终端。各回路标示清晰、正确。导线型号、规格、导管规格、数量、敷设方式等正确和一致。 5.1.1.3. 工程信息点设置的位置正确,能满足功能的需求。 5.1.1.4. 参与公安局技防办对安防系统的审批和整改。 5.1.1.5. 参与公安局消防处对火宅自动报警系统的审批和整改。 施工单位的企业资质、工商执照、企业业绩、特殊行业的施工许可证、安全施工许可证、本工程项目经理资质及等级证书、施工员证、质量员证、安全员证、特种专业施工人员上岗证书等,与本工程的内容、范围及等级相符,并在法定有效期内。 5.1.3.1. 适时性(分包单位应在施工前提出); 1) 技术保证(分包单位提出的施工技术措施符合本工程设计及智能化专业技术要求) 2) 人力资源保证(分包单位提出的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配置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质量、工期要求) 3) 施工机械设备保证(分包单位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及仪器仪表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质量、工期要求); 4) 质量保证(分包单位提出的质量目标明确,管理措施到位,施工工艺先进); 5) 安全保证(符合本工程施工要求的高科技、特殊专业施工的安全措施) 6) 施工条件及计划进度保证(施工前对土建及安装其它专业的要求明确,施工计划进度符合本工程总工期要求); 5.1.3.2. 检查“三检”和“三按”制度的落实情况(“三检”制度:自检、互检、交接检;“三按”制度:严格按照图纸、严格按照工艺,严格按照标准)。 5.1.4.1. 环境检测(土建交接) 1) 机房已经按设计图纸施工、装饰完毕,通过土建验收,具备交付智能化系统施工条件。 2) 参加总包向智能化分包交接验收。 5.1.4.2. 电源系统检测(电气交接) 1) 供电电源已按设计图施工完毕,并按GB50303规定验收合格,具备交付智能化系统使用条件。 2) 参加总包向智能化系统交接验收。 5.1.4.3. 防雷及接地系统检测(电气交接) 1) 防雷及接地系统已按设计图施工完毕,并按GB50303规定验收合格,具备交付智能化系统使用条件。 2) 参加总包向智能化分包交接验收。 5.1.4.4. 参与监督检测、资料移交和核对、见证。 5.1.5.1. 按照上海市规定的《建设工程材料监理监督台帐》的要求,索取相关资料。 5.1.5.2. 进场的智能化系统器材、线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符合本工程设计和合同要求。 5.1.5.3. 应具备企业营业执照/供应单位营业执照、产品生产许可证、型式试验报告、性能测试报告(专业资质测试机构)CCC认证证书、产品备案证明现场验证单、合格证、质保书、数量等资料齐全有效。 5.1.5.4. 进口材料、设备还需提供报关单和国家商检部门的商检报告及中文的规格、型号、性能检测报告、安装使用操作说明书等技术文件。 5.1.5.5. 光缆等新材料、新设备进场应具有法定的准用文件及有关性能测试报告,还需要提供安装、使用、维护保养和试验要求等有关技术文件。 5.1.5.6. 材料、设备进场检验应有施工、监理(开发商)共同进行,施工单位为主,监理确认,检验结论应有结论;有异议时送交有资质(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经相应政府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认可)的试验室抽样检测;试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确认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才能允许在施工中适用。 5.2.1.1. 检查项目及要点: 1) 器材检查(外观、型号规格、电缆性能、光纤特性); 2) 施工安全防火(消防器材、危险品堆放、预留洞防火措施); 3) 交接间、设备间、机柜、机架(外观、垂直度、水平度、抗震加固措施、接地措施); 4) 配线部件及通用插座(位置、标志、屏蔽层处理、安装工艺); 5) 电缆桥架及线槽布线(安装位置、布放工艺、接地); 6) 线缆暗敷(线缆规格、路中、位置、接地); 7) 架空线缆(吊线规格、位置、垂度卡、挂间距、缆线引入工艺); 8) 管道缆线(管孔孔位、缆线规格走向、缆线的防护措施); 9) 埋式缆线(线缆规格、位置、深度防护措施、回土夯实质量); 10) 隧道缆线(线缆规格、安装位置线路、土建配套); 11) 缆线终接(8位模块式通用插座、配线部件、光纤插座、跳线); 12) 电气性能测试(连接图、长度、衰减、近端串音等自测或审核施工单位录); 13) 系统与设备连接检; 14) 受控设备单体动作检查。 5.2.2.1. 检查项目及要求 1) 器材检验(外观、程式、形式 、电气性能、光纤特性、电缆头端部 2) 识别); 3) 缆线终接(接线端子板、保安接线排、光纤插座的连接器、施工工艺); 4) 交接间、设备间、机框、机架(外观、垂直度、水平度、抗震加固措施、接地措施); 5) 线缆暗敷(线缆规格、路由、位置、接地); 6) 电气性能测试(连接图、长度、衰减、近端串音等自测或审核施工单位记录); 7) 系统与设备连接线检查; 8) 受控设备单体动作检查; 9) 接收天线(振子排列及安装方向、固定部位牢度、间距); 10) 天线放大器(竖架上安装、防水措施); 11) 馈线(金属保护管配管情况,电缆接电可靠性及防水强度); 12) 竖架及拉线(强度、拉线方向及受力情况); 13) 避雷针及接地(安装高度、接地线安装、各部件电气连接、接地电阻≤4Ω); 14) 前端(设备安装位置、连接线路、进电缆及标记); 15) 传输设备(安装位置,连接点可靠性及防水,空端处理及外壳接地) 16) 用户设备(布线、输出用户盒安装位置、用户接地盒、避雷器安装) 17) 电缆及插件(布线走向、电缆弯曲、盘接情况,电缆高度及间距、辅件安装、接插件牢固及防水); 18) 供电器及电缆(电气性能、可靠性)。 5.2.3.1. 检查项目及要点: 1) 网络规划(网络拓扑结构图、网路设备安装位置图、网络地址分配表、路由设备表等); 2) 设备安装(安装位置、水平放置、安装紧固、维护空间、接地系统配置自检测试、连通性测试); 3) 软件安装(符合设计要求,确认设备的状态和动态显示网络流量); 4) 系统测试(正常运行、服务器主要性能指标); 5.2.4. 火宅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工程 5.2.4.1. 检查项目及要点: 1) 布线(型号规格、电气性能、连接); 2) 探测器安装(温感、烟感、可燃气体等); 3)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 4) 区域报警控制器、区域报警显示器); 5) 喷头; 6) 水流指示器、末端试水装置; 7) 室内消火栓箱、灭火剂储存容器; 8) 防火门、卷帘门; 9) 送风口、排烟口; 10) 防排烟风机; 11) 报警阀、防火阀; 12) 紧急广播、电话插孔、火灾报警装置; 13) 应急照明、疏散指示; 14) 联动测试(非消防电流切断、门禁释放、电梯迫降等); 5.2.5.1. 检查项目及要点: 1) 摄像机(设置位置、视角口、安装质量、防护、支承平台安装、通电试 2) 验); 3) 监视器(安装位置、设置条件、通电试验); 4) 控制设备(位置及安装质量、切换线路、通电试验); 5) 其它设备(位置及安装质量、通电试验); 6) 控制台及机架(安装垂直度、水平度位置、布线、穿孔及连接、开关、 7) 按钮、通电试验); 8) 电(光)缆敷设(敷设布线、排列、位置、绑扎、吊支承架、埋设深度及架设、焊接及接头、接线及接线盒); 9) 接地(接地材料、接地线焊接、接地电阻)。 5.2.6.1. 检查项目及要点: 1) 电气线路支架安装(位置、环境、材料、焊接、固定、间距); 2) 线槽敷设(位置、连接、弯曲半径、支承固定、开孔); 3) 电线管敷设(预埋工艺、弯制、中间过路盒、管连接、软管连接、管密封、标记); 4) 线缆敷设(弯曲半径、截面利用率、固定、敷设间距、接头与设备连接); 5) 电源设备(端子编号、标牌、固定方式、设备、绝缘电阻、熔断器容量); 6) 电子设备接地(设备与工频AC接地、防雷接地合一时,接地电阻 ≤1Ω); 7) 联合接地极引出线(智能化接地引出线与强电接地引出线相距>3m); 8) 调试前环境温、湿度、供电电源质量检查; 9) 传感器安装(温、湿度,压力、压差、流量计电量,空调设备等传感器); 10) 输出设备安装(风阀、电动阀、电磁阀等); 11) 交流信息点(监控表)复核; 12) DC(或二控机)功能检查; 13) 系统与设备连接线检查; 14) 受控设备单体动作检查。 5.3.1.1. 综合布线系统测试: 1) 测试项目:工程电气性能及光纤特性测试 2) 质量目标:工程电气性能(接线图、长度、衰减、近端串音等)及光纤特性(衰减、长度)应符合工程设计和线缆产品技术文件规定。 3)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对光缆布线系统测试主要测长度和衰减;对绞线布线主要测接线图、长度、衰减、近端串音等;其系统的自身验收采用基本链路测试形式;对系统的应用验收采用信道测试形式。 4) 凡系统因无法修复而不合格的信息点或线对数量有一项超过1%,则系统判定为不合格。 5) 应核查的质量控制资料文件:使用维护说明书、综合布线系统图、综合布线信息端口分布图、综合布线配线架接线图、综合布线信息端口接线图、综合布路由图等。 6) 表格: A.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表; B. 隐蔽工程(随工检查)验收表; C. 智能建筑工程分项工程质量检测记录表; D. 子系统检测记录表; E. 综合布线系统安装工程分项质量验收记录表(Ⅰ)(Ⅱ); F. 综合布线系统性能检测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Ⅰ)(Ⅱ); G. 配管及管内穿线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 H. 工程安装质量及观感质量验收记录表。 5.3.2.1. 通信网络系统测试 1) 检测项目:光缆线路系统测试; 2) 质量目标:光缆主要传输特性(光纤线路衰减、光纤后向散射信号曲线、色散)测试,要求达到设计规定的指标。线路衰减测试必须在稳态条件下进行,宜采用“插入法”;后向散射信号曲线用OTDR(光时域反射仪测试),施工时每根光纤都要检查,验收时抽测数不少于光纤芯数的25%;在一般情况下,色散不测。 5.3.2.2. 电子显示屏安装工程验收 按设计标准对系统功能、配置进行调试及验收(包括LED显示屏播放系统、提供各种意外情况时的提示功能、多媒体功能、设置的开关屏时间,自动控制屏幕的显示和关闭能力、显示屏结构防水处理等)。 5.3.2.3. 多功能会议厅系统工程验收 1) 按设计标准对系统功能、配置进行调试及验收(包括数字会议讨论、大屏幕投影、实物投影、会议扩声、灯光控制、智能化集中控制等多种功能的不同子系统,并能在集中控制系统支持下,将计算机、有线电视、播放设备、音响、大屏幕投影、灯光控制、数字会议、实物投影、摄像等设备集成在一起,同时将来 可以利用视频会议系统与视频点播系统,为与会者提供声图并茂的各种会议资料与信息,方便出席者、方便领导决策、各类图形、图片和声音资料通过录像和录音进行记录保存能力和时间等)。 2) 配置要求: A. 应为用户提供分部的操作手段; B. 计算机、录像机、影碟机和实物等信号投影显示; C. 发言、讨论和扩音功能; D. 会议发言及音频视频设备、控制系统网络、将音视频系统; E. 大屏幕投影、实物投影、灯光控制和摄像机等设备的集成; F. 会议间的相关设备,包括灯光、幕帘、影像播放、音响控制和信号切换等全部在有线或无线触摸屏上操控。 G. 会议厅主席位设置; H. 会议厅代表位设置; I. 数字发言讨论系统:包括控制主机、主席发言单元、代表发言单元。 J. 西塔发言方式有:只有发言请求、讨论发言、申请发言、顺序发言、指定发言。 3) 音频扩声系统: A. 除了需要在二次装潢材料上有所考虑,避免间内有较大混响时间之外,还必须配置扩声系统进行辅助扩音,以适合于单向性的传声;此外,扩声系统也为播放其他诸如影像资料等提供一种必备的声音输出手段,也为举行远程电视会议等场合提供有效的音频信号。 B. 在扩声系统设计上,应参照国家标准GYJ25-86《厅堂扩声系统特性指标》,达到以下典型指标: a. 最大声压级:≥93dB(125~4000Hz) b. 传输特性:以250~4000Hz的配件声压级为0dB,在此频带内允许+4~-6dB,且在125~4000Hz内允许≤+4dB; c. 传声增益:125~4000Hz的平均值≥-10dB; d. 声扬不均匀度:100Hz;4000Hz≤10Db. C. 为了保证音响系统的正常发挥,达到设计要求的指标,需要在装潢设计时提供符合扩声要求的建筑、装潢空间。安装标准要求,在建声设计处理后较适合的混响时间为0.8s~1s。 D. 投影显示系统: 主要性能参数: a. 字放大及梯形校正功能; b. 自动像素调整功能; c. 3D数字伽玛校正; d. 增强RGB; e. 信号支持。 在会议间采用的投影机要具有大于2000ANSI流明输出。 E. 会议摄录系统: 应具有自动跟踪摄像功能,既任何一位发言代表打开代表机后,摄像机会根据预设的位置自动拍摄发言人图像;保证每位与会者都可被至少一台摄像机拍摄到正面图像,与会者发言时由哪台摄像机进行跟踪拍摄可预先设定。当一台摄像机进行跟踪拍摄时,另一台即自动拍摄会场全景。摄像系统通过预设位置自动定位。 5.3.2.4. 信息通信系统工程验收 信息通信系统通过初验测试后,即可进行系统验收。系统验收应包括:割接准备、试运转验收测试、最终验收各阶段,并按《建筑物智能化系统验收标准》的规定进行。 1) 表格 A.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表; B. 隐蔽工程(随工检查)验收表; C. 智能建筑工程分项工程质量检测记录表; D. 子系统检测记录表; E. 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检验; F. 质量验收记录表; G. 工程安装质量及观感质量验收记录表; H. 程控电话交换系统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I. 接入网设备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5.3.2.5. 卫星接收及有限闭路电视系统工程验收 1) 按设计标准对系统功能、配置进行调试及验收(包括TV输出点数按实际需要的配置、连接TV电视机要达到国家有线电视标准)。 2) 输出点分布表格式。 3) 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河南省有线电视验收规范》的规定。 4) 系统组成:A、前端部分,B、传输网络,C、用户终端。 A. 前端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网络,应具备单独前端(或称为联网后的分前端)。可以独立接收开路电视信号和卫星电视信号,并兼有自办节目的能力。与市有线联网后,其自办节目部分要保持不变。前端部分由DVD,调制器、混合器、监视器等组成。信号经调制器调制后,再经混合器混合送入前端主放大器。所有设备均满足850MHZ及领频要求。 B. 传输网络:传输网要求为树枝状,即由主干线—支干线—用户组成。 C. 用户终端:由分配分支器和终端盒组成,所有无源器件均满足850MHZ要求、用户终端为双孔屏蔽型用户盒。所有器件均安装在固定的预埋箱内。 5) 系统实现: A. 卫星电视信号、开路电视信号接收部分 B. 自办电视接收节目 C. VCD自办节目 D. 联接(地区)有线电视网 E. 系统防雷:前端开路天线后接避雷器。 6) 表格 A.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表; B. 隐蔽工程(随工检查)验收表; C. 智能建筑工程分项工程质量检测记录表; D. 子系统检测记录表; E. 工程安装质量及观感质量验收记录表; F. 卫星数字电视系统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G. 有线电视系统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5.3.2.6. 公共广播与紧急广播系统工程验收 1) 按设计标准对系统功能、配置进行调试及验收 2) 测试及验收内容: A. 平时播放音乐节目,在特定分区可插入业务广播、会议广播和通知等; B. 当火灾及其它紧急事件发生时,可切换至火灾报警广播或紧急广播; C. 对背景音响及紧急广播划分广播区:即把每一层分为一个区、地下层一个区域,系统设计配置呼叫站,安放在接待大厅。 D. 当有火灾发生或紧急呼叫时,音量开关内的继电器会自动强行切换成开关打开状态,全功率播放呼叫;大楼公共走廊及办公等分区不安装音量控制器。 E. 扬声器选型:不同场合,不同情况使用不同型号的扬声器。根据图纸的要求,配有音量控制器及有些区域所配的扬声器带音量控制。扬声器按设计图纸尺寸安装,扬声器之间尺寸误差要小于0.2米,且在一条直线上。功放柜前的净距不应小于1.5米,功放柜的间距不应小于1米。户外扬声器应有防水措施,以保证设备的安全性。 F. 与消防系统接口,应模拟试验自收到消防系统的报警信号后可驱动对着火区域及相邻区域进行消防紧急广播,或采用手动用机所附话筒进行人工指挥试验。机房内安装机柜应 采取抗震措施,设置火警探测器、喷头、热风出口时应尽量避免指向机柜。 G. 当系统收到消防报警控制系统楼层报警信号后,在相关楼层控制点可强制作最大音量输出,通过紧急话筒或事先录好的语言向事故发生楼层及相关区域紧急广播,及时指挥人员安全撤离;或可通过系统自动播放到该事故发生楼层及相关区域作数字录音广播,及时指挥疏导人员安全撤离。火灾紧急广播范围有以下几点: H. 二层(包括二层)以上发生火警是:火灾层和上、下层(N-1、N、N+1)。地下层发生火警是:地下层、首层。 I. 要与其它系统联网通讯及联动,其连接点和线必须有明显标志。 3) 表格 A.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表; B. 隐蔽工程(随工检查)验收表; C. 智能建筑工程分项工程质量检测记录表; D. 子系统检测记录表; E. 公共广播与紧急广播系统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F. 工程安装质量及观感质量验收记录表。 5.3.3.1. 信息网络系统(办公自动化)测试 1) 测试项目:系统功能测试 2) 质量目标:逐条测试本工程办公自动化系统执行功能,符合合同或应用软件设计文件的规定。 3) 按设计标准对系统功能、配置进行调试及验收。 4) 系统功能、配置要求: A. 以综合布线为基础有线网络和无线网络及其它网络提供基础服务的。整个网络的建设将为郑州国际会展中心的数据、语音、视频的综合应用构建完善的基础传输平台,使会展人员能享有其应有的信息资源(包括数据、文本、语音、图像、视像等)。将CA、BA、OA等系统进行有机的结合并实现内部办公自动化的应用和信息的发布、公共设备管理、视频数据的传输、软件硬件资源共享、物业管理系统的运行以及内外网站的建设等功能。同时实现INTERNET接入,建立与外部信息资源的互通。 B. 支持国际标准和工业标准,具有多种协议的支持能力; C. 核心层网络承载能力; D. 接入层节点接入能力; E. 可靠性和自愈能力:满足模块冗余、设备冗长、路由冗余等要求; F. 拥塞控制与服务质量保障; G. 网络的扩展能力:网络的扩展能力;交换容量扩展能力;端口密度扩展能力、主干带宽扩展能力、网络规模扩展能力、通信协议的支持;网络管理与安全体系。 5.3.3.2. 办公自动化系统工程验收 1) 按合同或有关标准的规定确认OA系统工程各阶段进行的测试、检查和验收结果,确认设备、子系统和系统的测试结果;对OA系统的功能、可靠性、安全性、可维性等进行全面的鉴定;确定OA系统必须复测及复验的项目。 2) 检查实物质量及技术文档符合合同及标准规定后,对本工程OAS进行评定和签收。 3) 应核查的技术文档资料文件(包括:工程合同及附件;供货合同及附件;补充合同及附件;系统设计方案;应用系统设计文件;工程技术文件;设备选型和供应商选择论证文件;设备或子系统测试记录及验收文件;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工程重大事故记录及报告;系统测试和试运行记录;系统设计报告;工程实施报告;系统测试和试运行报告;用户报告等)。 4) 表格 A.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表; B. 隐蔽工程(随工检查)验收表; C. 智能建筑工程分项工程质量检测记录表; D. 子系统检测记录表; E. 计算机网络系统检测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Ⅰ)(Ⅱ); F. 应用软件系统检测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Ⅰ)(Ⅱ); G. 网络安全系统检测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Ⅰ)(Ⅱ)。 5.3.4.1.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测试 1) 测试项目:系统功能测试 2) 质量目标: A. 探测器的功能 B. 火灾报警自检、消音、复位功能;故障报警功能;火灾优先功能和报警 记忆功能等; C. 三次切换消防设备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正常。 D. 火灾报警探测器(含手动报警按钮)应进行模拟火灾响应试验和故障报警抽验:100只以内抽验10只,100只以上按5%~10%抽验,但不得少于10只,大于1回路的系统,应在不同回路中抽验,且均匀准确正常。 5.3.4.2. 室内消火栓的控制功能验收: 1) 自动或手动方式启动消防泵时,消防泵应在30S内投入正常运行; 2) 以备用电源切换时,消防泵应在1min内投入正常运行; 3) 消防控制中心控制启动及转换运行1~3次; 4) 消火栓箱内手动控制按钮启动泵按5%~10%的比例抽检,控制功能及信号均应正常。 5.3.4.3. 自动喷水灭火控制系统验收: 1) 消防控制中心控制喷淋泵启、停及转换运行1~3%; 2) 水流指示器位于阀门及电动阀等按实际安装数的10%~30%比例进行末端放水试验; 3) 以上控制功能及信号均正常。 5.3.4.4. 卤代烷、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系统按实际数量的20%~30%抽检。 1) 人工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 2) 与联动控制设备(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机、关闭防火阀,落下防火幕等)试验1~3次; 3) 以上控制功能及信号均正常。 5.3.4.5. 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应按实际安装数的10%~20%抽检其联动功能,功能及信号均应正常。 5.3.4.6. 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含风机及阀门)按实际数量的10%~20%抽检其联动功能,功能及信号均应正常。 5.3.4.7. 消防电梯应进行1~2次人工控制及自动控制迫降功能检验,其控制功能及信号均应正常。消防电梯回零后,打开首层消防万能按钮,可使消防电梯立刻投入运行。 5.3.4.8. 紧急广播,按实装数量的10%20%进行抽检。 1) 共用扬声器的强制切换试验; 2) 选层广播(着火层及相邻层); 3) 备用扩音器功能试验,控制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 5.3.4.9. 消防通讯设备验收: 1) 消防控制中心与设备间的对讲电话1~3次通话试验; 2) 电话插孔按实装数5%~10%进行通话试验; 3) 能与外线“119”台通话1~3次;。 4) 以上控制功能及信号均正常。 5.3.4.10. 表格 1)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表; 2) 隐蔽工程(随工检查)验收表; 3) 智能建筑工程分项工程质量检测记录表; 4) 子系统检测记录表; 5)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6) 调试报告; 7) 系统竣工表(三份); 5.3.5. 安全防范系统工程验收 5.3.5.1. 入侵报警系统测试 1) 测试项目:探测范围测试; 2) 质量目标:通过检查探测器安装角度及探测范围进行步行调试(步行指示灯测试后应关闭)复查,检查室外周界报警探测装置形成的警戒区,不应有盲区。 5.3.5.2. 门禁控制系统测试: 1) 测试项目:工程电气性能测试; 2) 质量目标:对系统功能、配置(信息管理、计算机控制、IC卡技术、人员 3) 进出授权、记录、查询、统计、防盗、报警、联动控制、读卡记录、权限设置、管理中心、异常报警、打印报表、脱机运行等多种功能)应符合工程设计和技术文件规定。 4) 公共安全防范系统的工程验收一般由建设单位会同公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安排,有关人员必须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并将知密面控制在最小范围。 5) 公共安全防范系统的工程验收一般按试运行、技术培训、竣工初验、系统测试等阶段进行;测报告应体现正确、公正、完整、规范,并注重量化;系统检测抽查项目一般为:电视监控系统前端设备20%~30%,其它系统10%~15%,总数10台以下的,至少检测3台。 6) 应核查的质量控制资料文件:工程设计任务书;工程合同、初步设计论证意见书;设计方案、图纸及技术文件(包括:系统原理框图、平面布防图及配置表、线槽及管道布线图、中心控制室布置图、器材设备清单等);系统试运行报告、工程竣工报告、技术核算;工程初验报告(含隐蔽工程验收单);系统检测报告;系统使用说明及售后服务等文件。 7) 按设计标准安全防范系统工程验收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整改后、复验时,应适当提高原不合格部分的抽样比例。 5.3.5.3. 表格 1)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表; 2) 隐蔽工程(随工检查)验收表; 3) 智能建筑工程分项工程质量检测记录表; 4) 子系统检测记录表; 5) 综合防范功能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6)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7) 入侵报警系统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8) 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9) 巡更管理系统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10) 停车场(库)管理系统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11) 安全防范综合管理系统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5.3.6.1. 空调与通风系统工程验收 1) 空调与通风系统功能检测 A. 测试项目:新风机(二管制)、空气处理机(二管制)、送排风机、空调冷热源设备、VAV末端、风机盘管半机调试。 B. 质量目标: a. 上述单机设备符合BAS系统设计与空调系统设备技术文件规定。 b. 对系统设备单体测试及验收,温湿度及新风量自动控制阀,系统测控点(温度、相对湿度、压差和压力等)与被控设备的控制稳定性。响应时间和效果,设备连锁控制和故障报警的正确性。 c. 以上状况应在操作站显示屏上显示和打印记录。 5.3.6.2. 变配电系统工程验收 1) 变配电系统测试 A. 测试项目:工程电气性能及自动化管理,由中央监控系统进行监视个设备特性的测试。 B. 质量目标:工程电气性能(接线图、长度、衰减、近端串音等)及高压配电柜合闸开关状态、高压配电柜跳闸开关状态、低压配电柜合闸开关状态、低压配电柜跳闸开关状态、电流遥测、频率遥测、电压遥测、功率因素遥测、有功功率遥测、其他参数应符合工程设计和线缆产品技术文件规定。 2) 对系统设备单体测试及验收(包括各设备的工作状态:高压配电柜合闸开关状态、高压配电柜跳闸开关状态、低压配电柜合闸开关状态、低压配电柜跳闸开关状态、电流遥测、频率遥测、电压遥测、功率因素遥测、有功功率遥测及其他参数)。 3) 以上状况应在操作站显示屏上显示和打印记录。 5.3.6.3. 公共照明系统工程验收 1) 公共照明系统功能检测 A. 测试项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公共照明设备(公共区域、过道、园区和景观)进行监控,应以光照度、时间表等为控制依据,设置程序控制灯组的开关,检测时应检查控制动作的正确性;并检查其手动开关功能。 B. 质量目标:检测方式为抽检,按照明回路总数的20%抽检,数量不得少于10路,总数少于10路时应全部检测。抽检数量合格率100%时为检测合格。 2) 对系统设备单体测试及验收(包括电梯厅、公共通道的照明采用的控制方式;每层主楼的照明盘;中央监控系统每天按预先编排的时间程序来定时控制的各公共照明配电盘及楼层照明盘,分区控制照明的启停等)。 3) 显示各区照明配电箱的启停状态。 5.3.6.4. 给排水系统工程验收 1) 给排水系统功能检测 A. 测试项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给水系统、排水系统和中水系统进行液位、压力等参数检测及水泵运行状态的监控和报警进行验证。检测时应通过工作站参数设置或人为改变现场测控点状态,监视设备的运行状态,包括自动调节水泵转速、投运水泵切换及故障状态报警和保护等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B. 质量目标:检测方式为抽检,抽检数量按每类系统总数的50%抽检,且不得少于5套,总数少于5套时应全部检测。被检系统合格率100%时为检测合格。 2) 按设计标准对系统功能、配置进行调试及验收(包括各受控设备:水此、水箱、生活水泵、集水井、潜水泵和各监控状态等)。 5.3.6.5.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工程验收 1) 电梯运行控制系统检测 A. 测试项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建筑物内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进行监测。监测时应通过工作站对系统的运行状态与故障进行监视,并与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核实。 B. 质量目标:检测方式为全部检测,合格率为100%时为检测合格。3. 2) 对系统设备单体测试及验收:按设计标准对系统功能、配置进行验收和调试(包括客梯、扶梯等升降机;中央监控系统;每台电梯及真的扶梯的监视允许状态、故障报警等)。 3) 以上状况应在操作站显示屏上显示和打印记录。 5.3.6.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整体验收 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整体检测 A. 测试项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带有通信接口的各子系统以数据通信的方式相连时,应在工作站监测子系统的运行参数(含工作状态参数和报警信息),并和实际状态核实,确保准确性和响应时间符合设计要求;对可控制的子系统,应检测系统对控制命令的响应情况。 B. 质量目标:数据通信接口应按GB50339第3.2.7条的规定对接口进行全部检测,合格率为100%时为检测合格。 2) 应核查的质量控制资料文件(包括:系统图;技术设计图;施工管线平图及接线端子图;监控点表;软件参数设定值及逻辑图;产品说明书及随机资料;工艺流程图;监控点测试数据表;单体设备测试报告;软件功能测试报告等)。 5.3.6.7. 表格: 1)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表; 2) 隐蔽工程(随工检查)检验表; 3) 智能化建筑工程分项工程质量检测记录表; 4) 子系统检测记录表; 5) 系统(分部工程)检测汇总表; 6) 空调与通风系统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7) 变配电系统分项工程质量检测验收表; 8) 公共照明系统分项工程质量检测验收表; 9) 给排水系统分项工程质量检测验收表; 10) 热源和热交换系统分项工程质量检测验收表; 11) 冷冻和冷却水系统分项工程质量检测验收表; 12)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分项工程质量检测验收表; 13) 数据通信接口分项工程质量检测验收表; 14) 中央管理工作站及操作分站分项工程质量检测验收表; 15) 系统实时性、可循环性、可靠性分项工程质量检测验收表; 16) 现场设备安装及检测分项工程质量检测验收表; 5.3.7.1. 检测项目:按设计标准对系统功能、配置进行调试。 5.3.7.2. 质量目标: 1) 对系统功能、配置的审核及要求: 2) 信息流通:要准确、全面地反映个子系统运行状态。重点为集成系统与各子系统以及外围系统(如:ERP、CRM、MIS、OA等)之间的信息畅通提供一个统一、标准的数据访问接口。 3) 集中管理:从本地局域网(Intranet)上对各子系统进行记者统一监视和管理,将各集成子系统的信息统一存储、显示和管理集成到一个统一(look and feel)的平台上。并能提供建筑物关键场所的各子系统综合运行(维修等)报告。 4) 系统联动:以各集成子系统的状态参数为基础,实现各子系统之间的相关软件联动。在各集成子系统的良好运行基础上,提供报警、突发事件处理、设备节能控制、节假日设定等功能。 5) 集成系统对分系统的选型、整合、信息的存储和处理、集中管理和监督等。 6) 对所属分系统的整合;信息的存储和处理;系统运行的监督和管理。 5.3.7.3. 表格 1)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表; 2) 隐蔽工程(随工检查)检验表; 3) 智能化建筑工程分项工程质量检测记录表; 4) 子系统检测记录表; 5) 系统(分部工程)汇总表; 6) 系统集成网络连接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7) 系统数据集成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8) 系统集成整体协调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9) 系统集成综合管理及冗余功能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10) 系统可维护性和安全性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5.3.8.1. 通信网络系统参照本细则第5.3.2条。 5.3.8.2. 信息网络系统参照本细则第5.3.3条。 5.3.8.3.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参照本细则第5.3.4条。 5.3.8.4. 安全防范系统参照本细则第5.3.5条。 5.3.8.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参照本细则第5.3.6条。 5.3.8.6. 智能化系统集成参照本细则第6.3.7条。 5.3.8.7. 综合布线系统参照本细则第5.3.1条。 5.3.8.8. 监控与管理系统参照GB50339第13.5条。 5.3.8.9. 电源和接地、环境各系统参照第5.1.4.1~5.1.4.3条。 5.3.8.10. 表格 1)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表; 2) 隐蔽工程(随工检查)验收表; 3) 智能建筑工程分项工程质量检测记录表; 4) 子系统检测记录表; 5) 住宅(小区)智能化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Ⅰ)(Ⅱ)。 5.3.9.1. 系统检测时应具备的条件: 1) 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已进行了规定时间的试运行,使用GB50339表B.0.5系统试运行记录; 2) 已提供了相应的技术文件和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记录。 3) 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依据合同技术文件和设计文件、以及本规范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数量和检测方法,制定系统检测方案并经检测机构批准实施。 4) 检测机构应按系统检测方案所列检测项目进行检测。 5.3.9.2. 检测结论与处理: 1) 检测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2) 主控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系统检测不合格;一般项目两项或两项以上不合格,则系统检测不合格; 3) 系统检测不合格,重新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加倍;系统检测合格,但存在不合格项,应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直到整改合格,并应在竣工验收时提交整改结果报告。 4) 检测机构应按GB50339规范附录C中表C.0.1《智能建筑工程分项工程质量检测记录表》、表C.0.2《子系统检测记录》、表C.0.3《强制措施条文检测记录表》、表C.0.4《系统(分部分项)检测汇总表》填写系统检测记录和汇总表。 5.3.10.1. 各系统竣工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检测 A. 使用GB50339规范附录B.0.1《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表》、表B.0.2《隐蔽工程(随工检查)验收表》、表B.0.3《更改审核表》等; B. 使用各系统的表《××××系统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表C.0.1—0401至表C.0.1—1306. 2) 系统检测合格。 3) 运行管理队伍组建完成、管理制度健全。 4) 运行管理人员已完成培训,并具备独立上岗能力。 5) 系统检测项目的抽检和复核应符合设计要求。 6)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3.10.2. 根据《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的规定,智能建筑的等级符合设计的要求。 1) 竣工验收文件资料完整,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工程合同技术文件; B. 竣工图纸: a. 设计说明; b. 系统(子系统)结构图; c. 各子系统控制原理图; d. 设备布置及管线平面图; e. 控制系统配电箱电气原理图; f. 相关监控设备电气接线图; g. 中央控制室设备布置图; h. 设备清单; i. 监控总表等。 C. 设计更改审核(GB50339表B.0.3); D. 系统设备产品说明书; E. 系统技术、操作和推广手册; F. 设备及系统测试记录: a. 设备测试记录; b. 系统功能检查及测试记录; c. 系统联动功能测试记录。 G. 监理文件; a. 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记录; b. 相关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 c. 按GB50339规范中表C.0.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H. 竣工验收结论与处理 a. 本细则第5.1.4、5.1.5条和第5.3条规定的各款全部符合要求,为各系统竣工验收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b. 各系统竣工验收合格,为智能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c. 竣工验收发现不合格的系统或子系统时,建设单位应责成责任单位限期整改,直到重新验收合格;整改后仍无法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系统,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I. 竣工验收时应按GB50339规范附录D中表D.0.1和表D.0.2的要求填写质量审查结果和验收结论。 5.3.10.3. 核查智能化工程系统(子系统)各项质量控制资料: 1) 智能化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图纸会审记录,技术核定等洽商记录。 2) 施工方案。 3) 主要材料、器具、设备的合格证及进场验收记录等原材料质量保证资料,性能检测、试验报告; 4) 智能化设备交接试验记录;空载及负荷试运行记录;照明系统通电试运录。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测试记录等有关安全功能测试记录。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 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7)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8) 强制性条文检验项目抽查记录。 9) 不合格项目处理记录及验收记录。 10) 重大质量技术问题实施方案及验收记录。 11) 观感质量检验项目评定记录。 12) 工序交接合格等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13) 分项工程(含隐蔽工程)的质量验收在施工过程中实施。工程竣工验收时,智能化工程实物质量的抽查(公用建筑的变配电室,技术层的动力工程,供电干线的竖井,屋顶防雷工程,重要或大面积照明工程,以有5%自然间的智能化动力照明工程;配电室和5%自然间智能化照明工程及屋顶防雷工程;5%各类灯具等项目)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规定。其中变配电室通电后抽测的主要项目为:各类电源自动切换或导通状态、开关插座接线正确性、漏电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和时间,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及照明设计确定的照度等。 5.4.1.1. 主控项目 1) 空间环境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主要办公区域天花板净高不小于2.7m; B. 楼板满足预埋地下线槽(线管)的条件,架空地板、网络地板的铺设应满足设计要求; C. 为网络布线留有足够的配线间。 2) 室内空调环境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实现室内温度、湿度的自动控制,并符合设计要求; B. 室内温度:冬季18~22℃,夏季24~28℃; C. 室内相对湿度:冬季40%~60%,夏季40%~65%; D. 舒适性空调的室内风速,冬季应不大于0.2m/s,夏季应不大于0.3m/s。 3) 视觉照明环境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工作面水平照度不小于500lx; B. 灯具满足眩光控制要求; C. 灯具布置应模数化,消除频闪; D. 环境电磁辐射的检测应符合《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和《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的有关规定。 5.4.1.2. 一般项目 1) 空间环境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室内装饰色彩合理组合,建筑装修用材应符合《建筑装修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5的规定; B. 防静电、防尘地毯、静电泄漏电阻在1.0×105~1.0×108Ω之间; C. 采取的降低噪声和隔声措施应恰当。 D. 室内噪声推荐值 a. 办公室40~45dBA; b. 智能化子系统的监控室35~40 dBA。 5.4.2.1. 主控项目 1) 智能化系统应引接依《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检验合格的共用电源。 2) 智能化系统自己配置的稳流稳压不间断电源装置的检测,应执行GB50303中第9.1节的规定。 A. 核对规格、型号和接线检查; B. 电气交接试验及调整; C. 装置间的连线绝缘电阻值测试; D. 输出端中性线重复接地。 3) 智能化系统自己配置的应急发电机组的检测,应执行GB50303中第8.1节的规定。 A. 电气交接试验; B. 馈电线路的绝缘电阻测试和耐压试验; C. 相序检验; D. 中性线与接地干线的连接。 4) 智能化系统自己配置的蓄电池组及充电设备蓄电池充放电设备的检测,应执行GB50303中第6.1.8条的规定。。 5) 智能化系统主机房集中供电专用电源设备各楼层设置用户电源箱的安装质量检测,应执行GB50303中第10.1.2条的规定。 6) 智能化系统主机房集中供电专用电源线路安装质量检测,应执行GB50303第12.1、13.1、15.1节的规定。 A. 金属电源桥架、支架和金属导管的接地; B. 电缆敷设检查。 5.4.2.2. 一般项目 1) 智能化系统自己配置的稳流稳压不间断电源装置的检测,应执行GB50303中第9.2节的规定: A. 主回路和控制电线、电缆敷设及连接; B. 可接近裸漏导体的接地或接零; C. 运行时噪音的检查; D. 机架组装紧固且水平度、垂直度偏差≤15%。 2) 智能化系统自己配置的应急发电机组的检测,应执行GB50303中第8.2条的规定: A. 随带控制器的检查; B. 可接近裸漏导体的接地或接零; C. 受电侧低压配电柜的试验和机组整体负荷试验。 3) 智能化系统自己配置的专用电源设备及电源箱检测,应执行GB50303中第10.2节的规定: A. 电压、电流及指示仪表检查; B. 试通电检查; C. 电线或母线连接处温升检查。 4) 智能化系统的机房集中供电专用电源线路的安装质量检测,应执行GB50303中第12.2、13.2、15.2节的规定。 5.4.3.1. 主控项目 1) 智能化系统自己配置的防雷及接地系统应引接依GB50303验收合格的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采用建筑物金属体作为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 2) 智能化系统自己配置的采用单独接地装置的检测,应执行GB50303中第24.1.1、24.1.2、24.1.4、24.1.5条的规定,接地电阻应按设备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A. 接地装置测试点必须在地面以上按设计要求设置; B. 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C. 接地模块顶面埋深不应小于0.6m,间距不应小于模块长度的3-5倍,基坑为模块外形尺寸的1.2~1.4倍。 D. 接地模块应垂直或水平就位,不应倾斜设置,与原土层接触良好。 3) 智能化系统的其他接地装置,如防过流、过压元件、防电磁干扰屏蔽和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检测,其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且连接可靠。 4) 智能化系统的等电位联结的检测应符合GB50303第27.1.1和27.1.2条要求。 5.4.3.2. 一般项目 1) 智能化系统的单独接地装置,防过流和防过压、防电磁干扰屏蔽、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检测应符合GB50303第24.2节。 2) 智能化系统的等电位联结的检测应符合GB50303第27.2节。 5.4.4.1. 进场的智能化系统器材、线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符合本工程设计和合同要求;进口材料设备还需提供海关报关单和商检报告及中文的有关技术文件。 5.4.4.2. 光缆等新材料、新设备进场应具有法定的准用文件及有关性能测试报告。 5.4.5.1. 系统安装质量检测 1) 主控项目(安装) A. 缆线敷设和终接的检测应符合GB/T50312中第5.1.1、6.0.2、6.0.3条的规定,应对以下项目进行检测: a. 缆线的弯曲半径。 b. 多芯(四对对绞)电缆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其外径的6倍。 c. 同轴电缆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其外径的10倍。 d. 光缆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其外径的20倍。 B. 预埋线槽和暗管的线缆的敷设 a. 线缆穿管敷设截面利用率不应大于(等于)40%。 b. 线槽敷设截面利用率不应大于(等于)60%。 c. 电源线、综合布线系统缆线应分布隔放,缆线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 对绞电缆与电力线最小净距
d. 电、光缆暗管敷设及与其他管线最小净距见下表规定。 表 电、光缆暗管敷设与其他管线最小净距
e. 对绞电缆芯线终接。 ① 扭绞松开长度对于5类线不应大于13mm; ② 与8位模块通用插座相连时,必须按色标和线对相序进行卡接,屏蔽层与接插件屏蔽罩必须可靠接触。 ③ 光纤连接损耗值见下表 表 光纤连接损耗值
C. 建筑群子系统采用架空、管道、直埋电敷设、光纤的检测要求,应按照本地网通信线路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执行。 D. 机柜、机架、配线架安装的检测,除应符合GB/T50312第4节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卡入配线架连接模块内的单根线缆色标应和线缆的色标相一致,大对数电缆按标准色谱的组合规定进行排序; b. 端接于RJ45口的配线架的线序及排列方式按有关国际标准规定的两种端接标准(T568A或T568B)之一进行端接,但必须与信息插座模块的线序排列使用同一种标准 E. 信息插座安装在活动地板或地面上时,接线盒应严密防水、防尘。 2) 一般项目 A. 缆线终接应符合GB/T50312第6.0.1条规定。 B. 各类跳线的终接应符合GB/T50312第6.0.4条的规定。 C. 机柜、机架、配线架的安装,除应符合GB/T50312第4.0.1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机柜不应直接安装在活动地板上,应按设备的底平面尺寸制作底座,底座直接与地面固定,机柜固定在底座上,底座高度应与活动地板高度相同,然后铺设活动地板,底座水平误差每平方米不应大于2mm; b. 安装机架面板,架前应预留有800mm空间,机架背面离墙距离应大于600mm; c. 背板式跳线架应经配套的金属背板及接线管架安装在墙壁上,金属背板与墙壁应紧固; d. 壁挂式机柜底面距地面不宜小于300mm; e. 桥架或线槽应直接进入机架或机柜内; f. 接线端子各种标志应齐全。 D. 信息插座安装要求应符合GB/T50312第4.0.3条的规定。 E. 光缆芯线终端的连接盒面板应有标志。 5.4.5.2. 系统性能检测和光纤特性检测 1) 主控项目(功能) A. 工程电气性能检测应按FB/T50312第8.0.2条规定执行。 a. 连接图; b. 连接所要求的长度范围; c. 衰减的测试; ① 信道衰减量(下表) 表 信道衰减量(总长度为100m以内)
② 基本链路衰减量见下表 表 基本链路衰减量(总长度为94m以内)
注:以上测试是以下20℃为准,在3类对焦电缆时每增加1℃,消减量增加1.5%,对5类对角电缆,则每增加1℃,会有0.4%的变化。 d. 近端串音测试(两端) ① 信道近端串音见下表 表 信道近端串音(最差线间)
注:最差值限于60 dB. ② 基本链路近端串音见下表 表 基本链路近端串音(最差线间)
注:最差值限于60 dB. 2) 一般项目(性能) A. 采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和维护时按下列内容进行检测: a. 综合布线管理系统 b. 中文平台、系统管理软件; c. 显示所有硬件设备及其及楼层平面图; d. 显示干线子系统和配线子系统的元件位置; e. 实时显示和登录各种硬件设施的工作状态。 5.4.6.1. 主控项目 1) 智能建筑通信系统安装工程的检测阶段、检测内容、检测方法及性能指标要求应符合《程控电话交换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5077条寻有关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 2) 通信系统接入公用通信网络信道的传输速率、信号方式、物理接口和接口协议应符合设计要求。 3) 通信系统的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和系统检测的内容应符合GB50339,下表的要求。 表 通信系统工程检测项目表
4) 卫星数字电视及有线电视系统的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卫星数字电视及有线电视系统的安装质量检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B. 在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阶段,应检查卫星天线的安装质量、高频头至室内单元的线距、功放器及接收站位置、缆线连接的可靠性符合设计要求为合格。 C. 卫星数字电视的输出电平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D. 采用主观评测检查有线电视系统的性能。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 有线电视主要技术指标
E. 电视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应不低于4分,具体标准见下表: 表 图像的主观评价标准
F. HFC网络和双向数字电视系统正向测试的调制误差率和相位抖动、反向测试的侵入噪声、脉冲噪音和反向隔离度的参数指标应满足设计要求,并检测其数据通信、VCD、图文播放等功能;VOD图文播放等功能;HFC用户分配网应采用中心分配结构,具有可寻址路权控制及上行型号汇集均衡等功能;应检测系统的频率配置、抗干扰性能,其用户输出电平应取62~68dBμv。 5) 公共广播与紧急广播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系统的输入输出不平衡度、音频线的敷设、接地形式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设备之间阻抗匹配合理; B. 放声系统应分部合理,符合设计要求; C. 最高输电平、输出信噪比、声压级和频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D. 通过对响度、音色和音质的主观评价,计定系统的音响效果; E. 功能检测应包括: a. 业务宣传、背景音乐和公共寻呼插播。 b. 紧急广播与公共广播公用设备时,其紧急广播由消防分机控制,具有最高优先权,在火灾和突发事故发生时,应能强制切换为紧急广播并以最大音量播出;紧急广播功能检测按GB50339第7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c. 功率放大器应冗余配置,并在主机故障机,按设计要求备用机自动投入运行; d. 公共广播系统应分区控制,分区的划分不得与消防分区的划分产生矛盾。 5.4.7.1. 计算机网络系统检测 1) 主控项目 A. 连通性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根据网络设备的连通图、网管工作站应能够和任何一台网络设备通信; b. 各子网(虚拟专网)内用户之间的通信功能检测,根据网络配置方案的要求:允许通信的计算机之间可以进行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换;不允许通信的计算机之间无法通信;并保证网络节点符合设计规定的通讯协议和适用标准。 c. 根据配置方案的要求局域网内的用户与公用网之间的通信能力。 B. 对计算机网络进行路由检测。路由检测方法可采用相关测试命令进行测试,或根据设计要求使用网络测试仪测试网络路由设置的正确性。 2) 一般项目 A. 容错功能的检测 a. 对具备容错能力的网络系统,应具有错误恢复和故障隔离功能,主要部件应冗余设置,并在出现故障时可自动切换; b. 对有链路冗余配置的网络系统,当其中的某条链路断开或有故障发生时,整个系统仍应保持正常工作,并在故障恢复后应能自动切换回主系统运行。 B. 网络管理功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网管系统应能够搜索到整个网络系统的拓扑结构图和网络设备连接图; b. 网络系统应具备自诊断功能,某台网络设备或线路发生故障时,网管系统应能够及时报警和定位故障点; c. 应能够对网络设备进行远程配置和网络性能检测,提供网络节点流量、广播率和错误率等参数。 5.4.7.2. 应用软件检测 1) 主控项目 A. 软件产品质量检查应按照GB50339第3.2.6条规定执行。应采用系统的实际数据和实际应用案例进行测试。 B. 应用软件检测时,被测软件的功能、性能确认采用黑盒法进行,主要测试内容包括: a. 功能测试: ① 按安装手册中的规定成功安装; ② 按使用说明书中的范例,逐项测试系统功能,以验证系统是否符合功能需求。 b. 性能测试:检查软件编写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以下性能: ① 软件的响应时间; ② 软件的吞吐量; ③ 软件的辅助存储区; ④ 软件的处理精度。 C. 文档测试:检测用户文档的清晰性和准确性,用户文档中所列应用案例必须全部测试。 D. 可靠性测试:对比软件测试报告中可靠行的评价与实际试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可靠性验证。 E. 互连测试:应验证两个或多个不同系统之间的互连性。 F. 回归(一致)测试:验证修改后,应经回归测试验证是否因修改列出新的错误,即验证修改后的软件是否能满足系统的设计要求。 2) 一般项目 A. 应用软件的操作命令界面应为标准图形交互界面,要求风格统一、层次简洁,操作命令的命名不得具有二义性。 B. 应用软件应具有可扩展性,系统应预留可升级空间以供纳入新功能,宜采用能适应最新版本的信息平台,并能适应信息系统管理功能的变动。 5.4.7.3. 网络安全系统检测 1) 主控项目 A.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必须具有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审批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特殊行业有其他规定时,还应遵守行业的相关规定。 B. 如果与因特网连接,智能建筑网络安全系统必须安装防火墙和防病毒系统。 C. 网络层安全的安全性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防攻击性:信息网络应能抵御来自防火墙以外的模拟网络攻击,使用流行的攻击手段进行模拟攻击,不能攻破判为合格; b. 因特网访问控制:信息网络应根据需求控制内部终端的因特网连接请求和内容,使用终端机用不同身份访问因特网的不同资源,符合设计要求为合格; c. 信息网络与控制网络的安全隔离:测试方法应按本规范第5.3.2条的要求,保证做到未经授权不能进入控制网络,符合此要求为合格。 d. 防病毒系统的有效性:将含有当前已知流行病毒的文件(病毒样本)通过文件传输、邮件附件、网上邻居等方式向各点进行传播,各点的防病毒软件应能正确地检测出含当前已知流行病毒的文件,并执行杀毒操作,符合要求为合格。 e. 入侵检测系统的有效性:如果安装了入侵监测系统,使用流行的攻击手段进行模拟攻击(如Dos拒绝服务攻击),应能发现和阻断流行的攻击手段的攻击,符合要求为合格。 f. 内容过滤系统的有效性:如果安装了内容过滤系统,尝试访问若干受限网址或者访问受限内容,这些尝试应能被阻断,然后,访问若干未受限的网址或内容,应该可以正常访问,符合要求为合格。 D. 系统层安全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操作系统应选用经过实践检验的具有一定安全强度的操作系统; b. 适用安全性较高的文件系统; c. 严格管理操作系统的用户账号,要求用户必须使用满足安全要求的口令; d. 服务器只提供必须的服务,即时升级相应补丁程序,杜绝操作系统漏洞,无漏洞者为合格。 e. 认真设置并正确利用审计系统,对非法的侵入尝试必须有记录,审计日志有正确记录者为合格。 E. 应用层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身份认证。 b. 访问控制:在身份认证的基础上,允许访问其获得授权的对象资源,符合要求为合格。 2) 一般项目 A. 物理层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中心机房的电源与接地及环境要求,本细则第5.4.1~5.4.3条的规定。 b.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信息网络工程,应按《涉密信息设备使用现场的电磁泄漏发射保护要求》BMB5,《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技术要求》BMZ1和《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评测指南》BNZ3等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检测和验收。 B. 应用层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数据的完整性:数据在存储、使用和网络传输过程中,不得被篡改、破坏; b. 数据的保密性:数据在存储、使用和网络传输过程中,不应被非法用户获得; c. 安全审计:对应用系统的访问有必要的审计记录。 5.4.8.1. 系统检测 1) 主控项目 A. 在智能建筑工程中,火宅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检测应按《火宅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的规定执行。 B.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应是独立的系统。 C. 除GB50166中规定的各种联动外,当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与其它系统具备联动关系时,其检测按GB50339第3.4.2条规定拟定检测方案,并按检测方案进行,但检测程序不得与GB50166的规定相抵触。 D.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磁兼容性保护功能,应符合《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和严酷等级》GB16838的有关规定。 E. 检测火宅报警控制器的汉化图形显示界面及中文屏幕菜单等功能,并进行操作试验。 F. 检测消防控制室向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传输,显示火灾报警信息的一致性和可靠性,检测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接口,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对火灾报警的响应及其火灾运行模式,应采用在现场模拟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的方式进行。 G. 检测消防控制室与安全防范系统等其他子系统的接口和通信功能。 H. 检测智能型火宅探测器的数量、性能及安装位置,普通型火灾探测器的数量及安装位置。 I. 新型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及功能检测应包括: a. 早期烟雾探测火灾警报警系统; b. 大空间早期火灾智能检测系统、大空间红外图像矩阵火灾报警及灭火系统; c. 可燃气体泄漏及联动控制系统。 J. 公共广播与紧急广播系统共用时,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定》 GB50116的要求,并执行本细则第5.4.6.5条的规定。 K. 安全防范系统中相应的视频安防监控(录像、录音)系统、门禁系统、停车场(库)管理系统等对火灾报警的响应及火灾模式操作等功能的检测,应采用在现场模拟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的方式进行。 L. 当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与其他系统合用控制室时应满足GB50116和《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的相应规定,但消防控制系统应单独设置,其他系统也应合理布置。 5.4.9.1. 主控项目 1) 综合防范功能检测应包括: A. 防范范围、重点防范部位和要害部门的设防情况、防范功能、以及安防设备的运行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有无防范盲区。 B. 各种防范子系统之间的联动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C. 监控中心系统记录(包括监控的图像记录和报警记录)的质量和保存时间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D. 安全防范系统与其他系统进行系统集成时,应按GB50339第3.2.7条的规定检查系统的接口、通信功能和传输的信息等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检测 A. 系统功能检测:云台转动、镜头、光圈的调节、调焦、变倍、图像切换、防护罩功能; B. 图像质量检测:在摄像机的标准照度下进行图像的清晰度及抗干扰能力; C. 检测方法:按GB50339第4.2.9条的规定对图像质量进行主观评价,主观评价应不低于4分;抗干扰能力按《安防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7进行检测。 3) 系统整体能力检测: A. 系统的监控范围、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及完好率; B. 矩阵监控主机的切换、控制、编程、巡检、记录等功能; C. 数字视频录像式监控系统还应检查主机死机记录,图像显示和记录速度、图像质量,对前端设备的控制功能以及通信接口功能,远端联网功能等; D. 数字硬盘录像监控系统除检测其记录速度外,还应检测及记录的检索、回放等功能; E. 联动功能检测应包括与出入口管理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巡更管理系统、停车场(库)管理系统等的联动控制; F. 视频安保监控系统的图像记录保存时间应满足管理要求。 4) 入侵报警系统(包括周界入侵报警系统)的检测: A. 检测内容 a. 探测器的盲区检测、防动物功能; b. 探测器的防破坏功能检测应包括 ① 报警器的防拆报警功能,信号线开路、短路报警功能,电源线被剪的报警功能; ② 探测器灵敏度。 c. 系统控制功能检测应包括: ① 系统的撤防、系统的布防、关机报警功能; ② 系统后备电源自动切换功能。 d. 系统通信功能检测应包括: ① 报警信息传输; ② 报警响应功能。 e. 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及完好率测试。 f. 系统联动功能检测应包括: ① 报警信号对相关现场照明系统的自动触发; ② 对监控摄像机的自动启动、视频安防监视画面的自动调入; ③ 相关出入口的自动启闭、录像设备的自动启动等。 g. 报警系统管理软件(含电子地区)功能检测。 h. 报警信号联网上传功能的检测。 i. 报警系统报警事件存储记录的保存时间应满足管理要求。 5) 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的检测 A. 检测内容: a. 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的功能检测 ① 系统主机在离线的情况下,出入门(门禁)控制器独立工作的准确性、实时性和储存信息的功能; ② 系统主机对出入口(门禁)控制器在线控制时,出入口(门禁)控制器工作的准确性、实时性和储存信息的功能,以及出入口(门禁)控制器和系统主机之间的信息传输功能。 ③ 检测掉电后,系统启用备用电源应急工作的准确性、实时性和信息的存储和恢复能力; ④ 通过系统主机、出入口(门禁)控制器及其他控制终端,实时监控出入控制点的人员状况; ⑤ 系统对非法强行入侵及时报警的能力; ⑥ 检测本系统与消防系统报警时的联动功能; ⑦ 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及完好率测试; ⑧ 出入口管理系统的数据存储记录保存时间应满足管理要求; 6) 系统的软件检测 A. 演示软件的所有功能,以证明软件功能与任务书或合同书要求一致。 B. 根据需求说明书中规定的性能要求,包括时间、适应性、稳定性等以及图形化界面友好程度,对软件逐项进行测试,对软件的检测按GB50339第3.2.6条中的要求执行; C. 对软件系统操作的安全性进行测试,如系统操作人员的分级授权,系统操作人员操作信息的存储记录等; D. 在软件测试的基础上,对被验收的软件进行综合评审、给出综合评审结论,包括:软件设计与需求的一致性、程序与软件设计的一致性、文档(含软件培训、教材和说明书)描述与程序的一致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标准化程序等。 7) 巡更管理系统的检测: A. 检测内容: a. 按照巡更路线图检查系统的巡更终端、读卡机的响应功能; b. 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及完好率测试; c. 检查巡更管理系统编程、修改功能以及撤防、布防功能; d. 检查系统的运行状态、信息传输、故障报警和指示故障位置的功能检查巡更管理系统对巡更人员的监督和记录情况、安全保障措施和对意外情况及时报警的处理手段; e. 对在线联网式巡更管理系统还需要检查电子地图上的显示信息,遇有故障时的报警信号以及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等的联动功能; f. 巡更系统的数据存储记录保存时间应满足管理要求。 g. 巡更终端抽检的数量应不低于20%且不少于3台,探测器数量少于3台时全部检测,被抽控制器合格率为100%时为合格;系统功能全部检测,功能符合设计要求为合格,合格率为100%时为系统功能检测合格。 8) 停车场(库)管理系统的检测: A. 检测内容: a. 车辆探测器对出入车辆的探测灵敏度、检测抗干扰性能探测; b. 自动栅栏升降功能、防砸车功能检测; c. 读卡器功能检测,对无效卡的识别功能,对非接触IC卡还应检测该卡的读卡距离和灵敏度; d. 发卡(票)器功能检测,吐卡功能是否正常,入场日期、时间等记录是否正确的检测; e. 满位显示器功能是否正常; f. 管理中心的计费、显示、收费、统计、信息储存等功能的检测。 g. 出口管理监控站及与管理中心站的通信是否正常; h. 管理系统的其他功能,如“防折返”功能检测; i. 对具有图像对比功能的停车场(库)管理系统应分别检测出/入口车牌和车辆图像记录的清晰度、调用图像信息的符合情况; j. 检测停车场(库)管理系统与消防系统报警时的联动功能;电视监控系统摄像机对进出车库车辆的监视等; k. 空车位及收费显示; l. 管理中心监控站对车库出入数据记录保存时间应满足管理要求; B. 停车场(库)管理系统功能应全部检测,功能符合设计要求为合格,合格率100%时为系统功能检测合格。其中,车牌识别系统对车牌的识别率达98%时为合格。 9) 安全防范综合管理系统的检测 A. 检测各子系统的数据通信接口;观测子系统的工作状态和报警信息,并与实际状态核实,确保准确性和实时性;对具控制功能的子系统发送命令时,子系统响应的情况; B. 综合管理系统监控站的软、硬件功能的检测包括: a. 子系统监控站与综合管理系统监控站对系统状态和报警信息记录的一致性; b. 综合管理系统监控站对各类报警信息的显示、记录、统计等功能; c. 综合管理系统监控站的数据报表打印、报警打印功能; d. 综合管理系统监控站操作的方便性、人机界面应友好、汉化、图形化; 5.4.10.1. 主控项目: 1) 空调与通风系统功能检测 A.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空调系统进行温湿度及新风量自动控制、预定时间表自动启停、节能优化控制等控制功能进行检测。应着重检测系统测控点(温度、相对湿度、压差和压力等)与被控设备(风机、风阀、加湿器及电动阀门等)的控制稳定性、响应时间和控制效果,并检测设备连锁控制和故障报警的正确性。 B. 检测数量为每类机组按总数的20%抽检,且不得少于5台,每类机组不足5台时全部检测。被检测机组全部符合设计要求为检测合格。 2) 变配电系统功能检测 A.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变配电系统的电气参数和电气设备工作状态进行监测,检测时应利用工作站数据读取和现场测量的方法对电压、电流、有功(无功)功率、功率因数、用电量等各项参数的测量和记录进行准确性和真实性检查,显示的电力负荷及上述各参数的动态图形能比较准确地反映参数变化情况,并对报警信号进行验证。 B. 检测方法为抽检,抽检数量按每类参数抽20%,且数量不得少于20点,数量少于20点时全部检测。被检参数合格率100%时为检测合格。 C. 对高低压配电柜的运行状态、电力变压器的温度、应急发电机组的工作状态、储油罐的液位、蓄电池组及充电设备的工作状态、不间断电源的工作状态等参数进行检测时,应全部检测,合格率100%时为检测合格。 3) 公共照明系统功能检测 A.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公共照明设备(公共区域、过道、园区和景观)进行监控,应以光照度、时间表等为控制依据,设置程序控制灯组的开关,检测时应检查控制动作的正确性;并检查其手动开关功能。 B. 检测方式为抽检,按照明回路总数的20%抽检,数量不得少于10路,总数少于10路时应全部检测。抽检数量合格率100%时为检测合格。 4) 给排水系统功能检测 A.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给水系统、排水系统和中水系统进行液位、压力等参数检测及水泵运行状态的监控和报警进行验证。检测时应通过工作站参数设置或人为改变现场测控点状态,监视设备的运行状态,包括自动调节水泵转速、投运水泵切换及故障状态报警和保护等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B. 检测方式为抽检,抽检数量按每类系统总数的50%抽检,且不得少于5套,总数少于5套时应全部检测。被检系统合格率100%时为检测合格。 5) 热源和热交换系统功能检测 A.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热源和热交换系统进行系统负荷调节、预定间表自动启停和节能优化控制。检测时应通过工作站或现场控制器对源和热交换系统的设备运行状态、故障等的监视、记录与报警进行测,并检测对设备的控制功能。 B. 核实热源和热交换系统能耗计量与统计资料。 C. 检测方式为全部检测,被检系统合格率100%时为检测合格。 6) 冷冻和冷却水系统功能检测 A.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冷水机组、冷冻冷却水系统进行系统符合调节,预定时间表自动启停和节能优化控制。检测时应通过工作站对冷水机组、冷冻冷却水系统设备控制和运行参数、状态、故障等的监视、记录与报警情况进行检查,并检查设备运行的联动情况。 B. 核实冷冻水系统能耗计量与统计资料。 C. 检测方式为全部检测,满足设计要求时为检测合格。 7)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功能检测 D.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建筑物内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进行监测。监测时应通过工作站对系统的运行状态与故障进行监视,并与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核实。 E. 检测方式为全部检测,合格率为100%时为检测合格。 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子系统(设备)间的数据通信接口功能检测 A.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带有通信接口的各子系统以数据通信的方式相连时,应在工作站监测子系统的运行参数(含工作状态参数和报警信息),并和实际状态核实,确保准确性和响应时间符合设计要求;对可控制的子系统,应检测系统对控制命令的响应情况。 B. 数据通信接口应按本规范第3.2.7条的规定对接口进行全部检测,合格率为100%时为检测合格。 9) 中央管理工作站与操作分站功能检测 A. 对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中央管理工作站与操作分站功能进行检测时,应主要检测其监控和管理功能,检测时应以中央管理工作站为主,对操作分站主要检测其监控和管理权限以及数据与中央管理工作站的一致性。 B. 应检测中央管理工作站显示和记录的各种测量数据、运行状态、故障报警等信息的实时性和准确性,以及对设备进行控制和管理的功能,并检测中央站的控制命令的有效性和参数设定的功能,保证中央管理工作站的控制命令被无冲突的执行。 C. 应检测中央管理工作站数据的存储和统计(包括检测数据、运行数据)、历史数据趋势图显示、报警存储统计(包括各类参数报警、通讯报警和设备报警)情况。中央管理工作站存储的历史数据时间应大于3个月。 D. 应检测中央管理工作站数据报表生成及打印功能,故障报警信息的打印功能。 E. 应检测操作权限,确保系统操作的安全性。 F. 以上功能全部满足设计要求时为检测合格。 10) 系统实时性检测 A. 采样速度、系统响应时间应满足合同技术文件与设备工艺性能指标的要求;抽检10%且不少于10台,少于10台时全部检测,合格率为90%及以上时为检测合格。 B. 报警信号响应速度应满足合同技术文件与设备工艺性能指标的要求;抽检20%且不少于10台,少于10台时全部检测,合格率为100%时为检测合格。 11) 系统可维护功能检测 A. 应检测应用软件的在线编程(组态)和修改功能,在中央站或现场进行控制器或控制模块应用软件的在线编程(组态)、参数修改及下载,全部功能得到验证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B. 设备、网络通讯故障的自检测功能,自检必须指示出相应设备的名称和位置,在现场设置设备故障和网络故障,在中央观察结果显示和报警,输出结果正确且故障报警准确者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12) 系统可靠性检测 A. 系统运行时,启动或停止现场设备,不应出现数据错误或产生干扰,影响系统正常工作。检测时采用远动或现场手动启/停现场设备,观察中央站数据显示和系统工作情况,工作正常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B. 切断系统电网电源,转为UPS供电时,系统运行不得中断。电源转换时系统工作正常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C. 中央站冗余主机自动投入时,系统运行不得中断;切换时系统工作正常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4.10.2. 一般项目: 1) 现场设备安装质量检查 现场设备安装质量应符合GB50303第6章第7章、设计文件和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检查合格率达到100%时为合格。 A. 传感器:每种类型传感器抽检10%且不少于10台,传感器少于10台时全部检查; B. 执行器:每种类型执行器抽检10%且不少于10台,执行器少于10台时全部检查; C. 控制箱(柜):每种类型控制箱(柜)抽检20%且不少于10台,传感器少于10台时全部检查; 2) 现场设备性能检测 A. 传感器精度测试,检测传感器采样显示值与现场实际值的一致性;依据设计要求及产品技术条件,按照设计总数的10%抽检,且不少于10台,总数少于10台时全部检测,合格率达到100%时为检测合格; B. 控制设备及执行器性能测试,包括控制器、电动风阀、电动水阀和变频器等,主要测定控制设备的有效性、正确性和稳定性;测试核对电动调节阀在零开度、50%和80%的行程处与控制指令的一致性及响应速度;测试结果应满足合同技术文件及控制工艺对设备性能的要求。 C. 检测为总数的20%抽检,且不少于5个,设备总数少于5个时全部检测,合格率达到100%时为检测合格。 3) 根据现场配置和运行情况对以下项目做出评测: A. 控制网络和数据库的标准化、开放性; B. 系统的冗余配置,主要指控制网络、工作站、服务器、数据库和电源等; C. 系统可扩展性,控制器I/O口的备用量应符合合同技术文件要求,但不应低于I/O口实际使用数的10%;机柜至少应留有10%的卡件安装空间和10%的备用接线端子; D. 节能措施评测,包括空调设备的优化控制、冷热源自动调节、照明设备自动控制、风机变频调速、VAV变风量控制等。根据合同技术文件的要求,通过对系统数据库记录分析、现场控制效果测试和数据计算后做出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的评测。 E. 结论为符合设计要求或不符合设计要求。 5.4.11.1. 主控项目: 1) 子系统之间的硬线连接、串行通讯连接、专用网关(路由器)接口连接等应符合设计文件、产品标准和产品技术文件或接口规范的要求,检测时应全部检测,100%合格为检测合格。 2) 计算机网卡、通用路由器和交换机的连接测试可按照GB50339第5.3.2条有关内容进行。 3) 检查系统数据集成功能时,应在服务器和客户端分别进行检查,各系统的数据应在服务器统一界面下显示,界面应汉化和图形化,数据显示应准确,响应时间等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对各子系统应全部检测,100%合格为检测合格。 4) 系统集成的整体指挥协调能力 A. 系统的报警信息及处理、设备连锁控制功能应在服务器和有操作权限的客户端检测。对各子系统应全部检测,每个子系统检测数量为子系统所含设备数量的20%,抽检项目100%合格为检测合格。 B. 应急状态的联动逻辑的检测方法为: a. 在现场模拟火灾信号,在操作员站观察报警和做出判断情况,记录视频安防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紧急广播系统、空调系统、通风系统和电梯及自动扶梯系统的联动逻辑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b. 在现场模拟非法侵入(越界或入户),在操作员站观察报警和做出判断情况,记录视频安防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紧急广播系统和照明系统的联动逻辑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C. 系统集成商与用户商定的其它方法。 以上联动情况应做到安全、正确、及时和无冲突。符合设计要求的为检测合格,否则为检测不合格。 1) 系统集成的综合管理功能、信息管理和服务功能的检测应符合GB50339第5.4节的规定,并根据合同技术文件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测的方法,应通过现场实际操作使用,运用案例验证满足功能需求的方法来进行。 2) 视频图像接入时,显示应清晰,图像切换应正常,网络系统的视频传输应稳定、无拥塞。 3) 系统集成的冗余和容错功能(包括双机备份及切换、数据库备份、备用电源及切换和通信链路冗余切换)、故障自诊断、事故情况下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检测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4) 系统集成不得影响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独立运行,应对其系统相关性进行连带测试。 5.4.11.2. 一般项目: 1) 系统集成商应提供可靠性维护说明书,包括可靠性维护重点和预防性维护计划,故障查找及迅速排除故障的措施等内容。可靠性维护检测,应通过设定系统故障,检测系统的故障处理能力和可靠性维护性能。 2) 系统集成安全性,包括安全隔离身份验证、访问控制、信息加密和解密、抗病毒攻击能力等内容的检测,按本规范第5.5节有关规定进行。 3) 对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记录进行审查,要求真实、准确、完整。 5.4.12.1. 住宅(小区)智能化应包括火宅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监控与管理系统、家庭控制器、综合布线系统、电源和接地、环境、室外设备及管网等; 5.4.12.2.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包括的内容在本细则第5.4.8条的基础上,再增加家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系统。 1) 主控项目 A. 可燃气体池漏报警系统的可靠性; B. 可燃气体报警时自动切断气源及打开排气装置的联动功能; C. 已纳入火宅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探测器不得重复接入家庭控制器。 5.4.12.3. 安全防范系统包括的内容在本细则第5.4.7条的基础上,再增加访客对讲系统。 1) 主控项目 A. 访客对讲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室内机门铃提示、访客通话及与管理员通话应清晰、通话保密功能与室内开启单元门的开锁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门口机呼叫住户和管理员机的功能、CCD红外夜视(可视对讲)功能、电控锁密码开锁功能,在火警等紧急情况下电控锁的自动释放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c. 管理员机与门口机的通信及联网管理功能,管理机与门口机、室内机互相呼叫和通话的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d. 市电掉电后,备用电源应能保证系统正常工作8小时以上。 2) 一般项目 访客对讲系统室内机应具有自动定时关机功能,可视访客图像应清晰,管理员机对门门口机的图像可进行监视。 5.4.12.4. 通信网络系统应包括通信系统、卫星数字电视及有线电视系统等。 5.4.12.5. 信息网络系统应包括计算机网络系统、控制网络系统等。 5.4.12.6. 监控与管理系统应包括表具数据自动抄收及远传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公共广播与紧急广播系统、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系统等; 1) 主控项目 A. 表具数据自动抄收及远传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B. 水、电、气、热(冷)能等表具应采用现场计量、数据远传,选用的表具应符合国家产品标准,表具应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计量检定证书; C. 水、电、气、热(冷)能等表具远程传输的各种数据,通过系统可进行查询、统计、打印、费用计算等; D. 电源断电时系统不应出现误读数,并有数据保存措施,数据保存至少四个月以上;电源恢复后,保存数据不应丢失; E. 系统应具有时钟、故障报警、防破坏报警功能。 F. 公共广播与紧急广播系统的检测应符合本细则第5.4.6.5条的要求。 G.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系统的检测除执行本细则第5.4.7.2条规定外,还应进行以下内容的检测,使用功能要满足设计要求为合格。 H.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系统应包括住户人员管理、住户房产维修、住物业费等各项费用的查询及收取、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管理、住宅(小区)工程图纸管理等。 I. 信息服务项目可包括家政服务、电子商务、远程教育、远程疗、电子银行、娱乐等。 J. 物业管理公司人事管理、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内容; K.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系统的信息安全要求应符合本细则第5.7.4条的要求。 2) 一般项目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系统房产出租、房产二次装修管理、住户投诉处理、数据资料的记录、保存、查询等功能检测可按本细则第5.4.7.3条的有关内容进行。 5.4.12.7. 家庭控制器的功能应包括家庭报警、家庭紧急求助、家用电器监控、表具数据采集及处理,通信网络和信息网络接口等。 1) 主控项目 A. 家庭报警功能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感烟、感温、燃气探测器的检测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 b. 入侵报警器的检测应执行本细则第5.9.1.4条的规定执行。 c. 家庭报警的撤防、布防转换及控制功能; B. 家庭紧急求助报警装置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可靠性:准确、及时的传输紧急求助信号; b. 可操作性: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在紧急情况下应能方便地发出求助信号; c. 应具有防破坏和故障报警功能。 C. 家用电器的监控功能的检测应符合设计要求。 D. 家庭控制器应对误操作或出现故障报警时具有相应的处理能力。 E. 无线报警的发射频率及功率的检测。 2) 一般项目 A. 家庭紧急求助报警装置 B. 每户宜安装一处以上的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如:起居室、卧室等); C. 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宜有一种以上的报警方式(如:手动、遥控、感应等); D. 报警信号宜区别求助内容; E. 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宜加夜间显示。 5.4.12.8. 室外设备及管网 1) 主控项目 A. 安装在室外的设备箱应有防水、防潮、防晒、防锈等措施;设备浪涌过电压防护器设置、接地联结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及设计要求。 B. 室外电缆导管及线路敷设应执行GB50303中有关规定。 5.5.1. 施工过程中的重要现场情况。 5.5.2. 主要施工工序的施工情况,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实施情况。 5.5.3. 道工序施工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的隐蔽工程、质量情况和验收情况。线缆和光缆的接续, 5.5.4. 反映施工过程中质量问题、质量事故的情况和处理过程。 5.5.5. 涉及到强制性要求的施工现场的检测和试验活动情况。 5.5.6. 反映工程项目阶段性成果和实物效果情况。 5.5.7. 项目监理机构根据项目类型和规模认为必要时。 6.1.1. 旁站项目: 设备、材料进场验收; 6.2.1. 旁站项目:光缆敷设; 6.3.1. 旁站项目:工程电气性能及光纤特性测试 6.4.1. 旁站项目:光缆线路系统测试; 6.5.1. 旁站项目:系统功能测试 6.6.1. 旁站项目:系统功能测试 6.7.1.1. 旁站项目:探测范围测试; 6.7.2.1. 旁站项目:工程电气性能; 6.8.1.1. 旁站项目:新风机(二管制)、空气处理机(二管制)、送排风机、空调冷热源设备、VAV末端、风机盘管半机调试。 6.8.2.1. 旁站项目:工程电气性能及自动化管理,由中央监控系统进行监视 6.8.3.1. 旁站项目: 1) 工程电气性能及自动化管理,由中央监控系统进行监视 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公共照明设备(公共区域、过道、园区和景观)进行监控,应以光照度、时间表等为控制依据,设置程序控制灯组的开关,检测时应检查控制动作的正确性;并检查其手动开关功能。。 6.8.4.1. 旁站项目: 1) 给排水加压控制管理系统测试 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给水系统、排水系统和中水系统进行液位、压力等参数检测及水泵运行状态的监控和报警进行验证。检测时应通过工作站参数设置或人为改变现场测控点状态,监视设备的运行状态,包括自动调节水泵转速、投运水泵切换及故障状态报警和保护等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6.8.5.1. 旁站项目: 1) 电梯运行控制系统测试 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建筑物内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进行监测。监测时应通过工作站对系统的运行状态与故障进行监视,并与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核实。 6.8.6.1. 旁站项目: 1) DDC点对点调试。 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带有通信接口的各子系统以数据通信的方式相连时,应在工作站监测子系统的运行参数(含工作状态参数和报警信息),并和实际状态核实,确保准确性和响应时间符合设计要求;对可控制的子系统,应检测系统对控制命令的响应情况。 6.9.1. 旁站项目: 6.9.1.1. 按设计标准对系统功能、配置进行调试。 6.9.1.2. 接口检测、软件检测、系统功能及性能检测、安全检测等。 6.10.1. 旁站项目: 6.10.1.1. 综合布线系统测试参照本细则第6.3条; 6.10.1.2. 通信网络系统测试参照本细则第6.4条; 6.10.1.3. 信息网络系统测试参照本细则第6.5条; 6.10.1.4.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测试参照本细则第6.6条 1) 增加家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的测试; A. 旁站项目:联动和报警测试 6.10.1.5. 安全防范系统测试参照本细则第6.7条 1) 增加访客对讲系统; A. 旁站项目:室内门口机和管理员机通话,门铃、开锁的功能;可视对讲机应视效果,管理员的监视功能。 6.10.1.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测试参照本细则第6.8条 6.10.1.7. 智能化系统集成测试参照本细则第6.9条 7.1. 表A.0.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7.21. 综合布线系统性能检测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Ⅰ) 7.22. 综合布线系统性能检测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Ⅱ) 7.35.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7.3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92)附表 7.3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92)附表 7.39. 附录二 系统竣工表 7.4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92)附表 7.4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92)附表 7.4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92)附表 7.4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92)附表 7.4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92)附表 7.66. 系统实时性、可维护性、可靠性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7.71. 系统集成综合管理及冗余功能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7.74. 住宅(小区)智能化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Ⅱ)住宅(小区)智能化分项工程 7.81. 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 7.83. 接地装置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GB50303-2002 7.84. 开关、插座、风扇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GB50303-2002 7.86. 电缆头制作、接线和线路绝缘测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GB50303-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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