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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拆迁、收回、有偿退出或转让的那些事,傻傻分不清,续二

 刘锡春律师 2019-10-22


    此生无悔入华夏,来生愿在种花家

关于征收、拆迁、收回、有偿退出或转让的那些事,傻傻分不清,开篇一推送后,有群友在第一时间告知土地管理法作了新修改,在此表示十分感谢!

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颁布以来,先后经历了一次修订,三次修正。这次是第三次修正,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虽说决定还未施行,2004年第二次修正还是现行有效的,但毕竟决定作了一些重要修改。觉得还是很有必要在上篇文中说明,防止引起误导。

新注册的公众号没有留言板功能,这确实是个梗。因修改内容对开篇一影响不大,故没有删除重发,公众号的内容重发太麻烦了,谁用谁知道。后来启用了仅有的一天唯一一次的20个字的修改功能,在文末作个声明,嘿嘿!

在写新内容前,此处必须要对前面的加粗描红部分插个片花,啥花,自己看。

修订与修正两种法律修改形式的异同 

法律修改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现行法律的某些部分加以变更、删除或补充的立法活动。我国立法实践中主要以修订草案形式和修正案草案形式修改法律。两者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法律修改的前提条件不同 。修订草案形式的使用通常是基于法律的调整对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和要求有明显转变,需要通过全面修改来适应变化较大的新情况;而修正案草案形式的使用前提则是在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条款基本适应需要,法律的表现形式和内部结构基本合理的前提下,对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部分法律条款,法律的某些方面、某个部分或者个别条款、某些词句进行的修改。 

修改范围和内容不同 。修订草案形式的修改范围比较大,需要对现行法律确定的制度、原则以及条文全面进行修改;修正案草案形式的修改范围则较小,只是对现行法律的某些方面、某个部分乃至个别条款、词句进行修改。 

公布时的表现形式不同 。以修订草案形式进行法律修改,立法机关通过后,由主席令公布法律文本,形式是“××法(修订)”,按修改后的条文直接重新全文公布;以修正案草案形式进行法律修改,立法机关通过的是“关于修改××法的决定”,公布的也是“关于修改××法的决定”,即公布的是修改的内容,之后附的是将原法律根据修改决定的内容作相应的编排后的修正文本。 

修改后施行的时间不同 。采用修订形式修改法律后,由于修改的内容较多,涉及到法律制度、原则的修改,施行时间一般是根据修改内容重新规定;而采用修正案形式修改法律后,由于涉及的只是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在通过的修改决定中只规定修改决定的施行时间,该法律的原施行时间不变,也就是说,整部法律的施行时间不变。

言归正传,下面关于征收、拆迁、收回、有偿退出或转让的那些事,将结合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新旧内容对照来写,这无疑是增加了很大难度,好在我是爱学习的。总是能在第一时间抓住任何可以表扬自己的机会,嘿嘿。真是计划赶不上变化,既然修法了,不认真学一下,真心说不过去,今天静心学习了土地管理法修改部分,特别是修改前后的条文对比。虽然此次是修正,但修改涉及三十五处之多,且有重大突破,非常值得学习,下面大部分观点来自官方,请放心阅读。


土地管理法修正的背景:改革农村土地制度
土生百物,地载万代。中国人有着最深厚的土地情结。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国家长治久安。

土地管理法是一部关系亿万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安全的重要法律。

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显现:

土地征收制度不完善,因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积累较多;
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保障不充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宅基地取得、使用和退出制度不完整,用益物权难落实;
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

针对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由于土地制度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为审慎稳妥推进,2014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行顶层设计。

201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行政区域内暂停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在33个试点地区暂停实施土地管理法5个条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个条款。该授权决定还明确: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启动的。

土地管理法修改重点内容:多项突破值得关注

此次修法,一些土地管理短板经过改革探索得到了及时补充完善。作为古老灿烂的农耕文明,中国的农民同土地有着最天然的血脉联系。新土地管理法的最大亮点,是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充分体现对农民权益关注的“三块地”改革,将从试点走向全国。征地将受到为公共利益的前提限制,被征收土地不再按土地年产值一定倍数补偿,而是综合考虑未来发展增值空间、制订区片综合地价,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稳定社会保障。过去限制转让、出租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将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出租、出让并可以转让、赠予、抵押使用权,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同权同价。这些都值得肯定、值得点赞、值得早日付诸实践。

破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

原来的土地管理法除乡镇企业破产兼并外,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只有将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土地才可以出让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这一规定使集体建设用地的价值不能显化,导致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受到侵蚀。在城乡接合部,大量的集体建设用地违法进入市场,严重挑战法律的权威。

在试点地区,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改革受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的广泛欢迎。

新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法第43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修改了原法第63条,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的条件下,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经或者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还可以转让、互换或者抵押等。这一规定是重大的制度突破,结束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等入市的二元体制,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扫清了制度障碍,是此次修改的最大亮点。

改革土地征收制度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征地规模不断扩大,因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凸显。新土地管理法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改革土地征收制度方面作出了多项重大突破:

一是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进行明确界定。

原土地管理法没有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加之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使土地征收成为各项建设使用土地的唯一渠道,导致征地规模不断扩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长远生计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影响社会稳定。新土地管理法增加第45条,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界定,采取列举方式明确,因军事和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形,确需征收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这一规定将有利于缩小征地范围,限制政府滥用征地权。

二是明确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原土地管理法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按照年产值倍数法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机制不健全。新土地管理法首次将2004年国务院28号文件提出的“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补偿原则上升为法律规定,并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基础上,增加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和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规定,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更加完善的保障机制。

三是改革土地征收程序。

将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召开听证会修改,进一步落实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整个征地过程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倡导和谐征地,征地报批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必须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

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长期以来,宅基地“一户一宅”、无偿分配、面积法定、不得流转的法律规定,导致农村宅基地大量闲置浪费,农民宅基地的用益物权难落实。

新土地管理法完善了农村宅基地制度,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宅基地户有所居的规定,明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这是对“一户一宅”制度的重大补充和完善。考虑到农民变成城市居民真正完成城市化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这一规定意味着地方政府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退出宅基地。同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新土地管理法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明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将基本农田提升为永久基本农田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是土地管理法的核心和宗旨。为了提升全社会对基本农田永久保护的意识,新土地管理法将基本农田提升为永久基本农田,增加第35条明确: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永久基本农田必须落实到地块,纳入数据库严格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确定。

民以食为天,食以地为本。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珍惜耕地,现行土地管理法最大特色得到坚持和进一步完善。

七十年前,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通过天翻地覆的土地改革,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千年梦想,从根本上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四十年前,中国农民首创的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再一次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宣告了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新征程开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土地管理法的修正,将使勤劳的中国农民获得更多实实在在的利益,为城乡融合发展注入新的强大动力,必将成为改革开放历史进程中浓墨重彩的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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