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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采用公证遗嘱?

 智慧与修养 2019-10-24

案 例

一中年妇女和一年轻男子来到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员现场询问了解情况如下,被继承人王某2016年一月十日因病死亡。遗有购买所得并以王某的名义登记于2010年1月10日取得产权的座落在广州市锦城花园的商品房一套。王某的父母早年均已死亡,王某生前与张某共生育儿子小王一个儿子,张某于2009年12月20日因病死亡,王某随后于上述时间购买上述房屋,随后于2010年1月11日与长期照顾他的叶某登记结婚,并将房地产权证交叶某保管。

经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后,公证员拟受理该公证事项。在问到王某有无立有遗嘱时,小王拿出2011年12月12日由XX公证处办理的公证遗嘱,遗嘱内容是上述房屋有儿子小王一人继承,与他人无关。而叶某则拿出2016年1月1日颁发的红本本及打印的签有王某姓名和按手印的遗嘱,内容是上述房屋由叶某一人继承,与他人无关。并称这是王某的最后一份遗嘱。

公证员随即向XX公证处核查小王提供的公证遗嘱,并分别向叶某、小王了解王某的有关情况,在有点眉目的情况下,去了王某生前所在工作单位和病故时所在的医院调查王某立遗嘱期间和前后王某的状况。在XX公证处的核查回复后,公证员约见了叶某、小王。将调查并确认得结果告知二人。

1、小王提供的XX公证处出具的遗嘱公证书真实有效。

2、叶某提供的红本本及及打印的签有王某姓名和按手印的遗嘱签订期间,王某已经躺在医院ICU病床上,处于昏迷状态,完全无行为能力,由王某生前所在工作单位工会出资雇人照料。医院方面的病案也有王某当时病情详细记载和病危通知书存根。该遗嘱真实性值得怀疑。

对于本案所采用的遗嘱,公证员明确告知当事人:公证遗嘱。

本案为什么采用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所有的遗嘱形式中最具有效力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正因为公证的法律效力最为明显,因此对于公证遗嘱本身的要求也是严格的。

(一)公证遗嘱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人须填写公证申请书,并出具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

2、审查。主要审查遗嘱人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遗嘱人对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 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

3、予以公证。

(二)公证必须到的公证机构办理,一切单位领导、组织、街道、政府机关等证明都不能称公证。

(三)公证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办理。由于立遗嘱是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就象结婚、离婚、收养等一样,是不能由亲属朋友或律师等代理办理的。如果遗嘱人确有病而无法出门或出门有困难的, 可由他人代理去请公证员到遗嘱人的住所当面办理公证手续。

(四)遗嘱的审查必须严格根据法律而办理。

本案中涉嫌伪造遗嘱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若干意见》虽规定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但此处的“酌情减少”属法院自由裁量的范围。本案法院查明遗嘱系伪造后,在自由裁量的范围内判决老王及其大哥继承母亲房产及存款的一半。但此结果并非鼓励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从而侵犯他人利益的行为。像老王大哥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据其情节进行民事制裁,比如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可见,继承人伪造遗嘱且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何谓“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 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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