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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委员不能简称“常委”

 老樟xy67896789 2019-10-24

  【新闻】

  2006年6月24日《法制日报》刊发的题为《未获多数常委信任 大连一法官被撤职》的文章中,有这样的表述:“因为多数常委不信任,人大常委会撤销自己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职务,这在大连人大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疑问】

  文中提到的“常委”就是人大常委会委员,这样的简称准确吗?

  【解答】

  笔者认为这样的简称欠妥,不仅于法无据,而且容易产生概念上的混乱。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不难看出,人大常委会是集体行使职权,任何组成人员包括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等个人都无权决定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通过集体行使职权,才具有法律效力。从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和性质来看,人大常委会也没有“常委”这个职务。可见,作者要么将“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误认为“常委”了,要么将“常委”误认为是“常委会委员”的简称了。

  现实生活中确实有“常委”这个职务,如在党的组织领导机构中就有“常委”,这个“常委”是党的领导职务。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与党委部门职务设置有本质的区别,党内职务有书记、副书记、常委、委员之分,凡书记、副书记必须先是委员、常委;而在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相互不交叉,而且主任、副主任、秘书长都不是委员。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唯有的共同身份,就是同级人大代表,并由全体代表选举产生。

  综上,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委员可以称为常委会组成人员,但不能简称为“常委”,以免造成法律上的混乱。

  □王安泽(安徽省寿县人大常委会)

王安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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