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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对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如何复议和诉讼

 律虫 2019-10-25

☑ 裁判要点

对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的起诉未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内,省级人民政府据此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此处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指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作出的实体决定,如果是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或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保障当事人对征收土地决定通过行政复议寻求救济的权利。

☑ 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19-1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109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贵方,女,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再审申请人李贵方因诉被申请人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北京市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行终276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李贵方申请再审称:本案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未对实体问题进行处理,不能视为最终裁决,原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据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撤销被诉复议决定。

本院认为,本案中,李贵方系因不服北京市政府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丰台区二〇一二年度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京政地字[2012]187号)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以及当时人民法院适用本款规定的一般标准,对此类行政行为的起诉未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内,省级人民政府据此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此处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指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作出的实体决定,如果是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或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保障当事人对征收土地决定通过行政复议寻求救济的权利。再审申请人于2016年5月13日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明显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北京市政府以此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李贵方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原一、二审裁定均存在法律适用、裁判结果错误的问题。但本案即使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亦无法实现再审申请人的诉讼目的,即复议机关受理涉案行政复议申请,为节省当事人的成本以及行政、司法资源,对原审裁定存在的问题,本院仅在此予以指正。

综上,再审申请人李贵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李贵方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耿宝建

审 判 员 李智明

审 判 员 杨科雄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秀丽

书 记 员 耿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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