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行业有句老话:会计人员“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这句话有望彻底得到改变,会计人员从此“站得住顶得住,顶得住站得住”。 10月23日,财政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一条 规定会计人员及相关人员有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行为,在事前提出异议并有证据证明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具体条款为: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未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或者设置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提供虚假的原始凭证或者在规定的会计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薄的;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会计人员在工作中要充分利用好这一条款,依法保障自己的权益,做到清清楚楚核算、明明白白做事、堂堂正正做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