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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敏昌、何剑飞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刑事判决书

 qymq 2019-10-26

审理法院: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粤06刑终146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诈骗罪
裁判日期: 2016-05-20

审理经过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敏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串通投标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贪污罪,原审被告人何剑飞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串通投标罪、职务侵占罪、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黄杰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串通投标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原审被告人李日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串通投标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原审被告人陈伟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串通投标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胡志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串通投标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原审被告人潘小保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串通投标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敲诈勒索罪,原审被告人潘德前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串通投标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敲诈勒索罪,原审被告人胡玉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串通投标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原审被告人黄正鹤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区杨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串通投标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贪污罪,原审被告人廖燮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串通投标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诈骗罪,原审被告人陈彪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原审被告人陈洪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职务侵占罪,原审被告人何丽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706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黄敏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百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百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百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千一百二十万元、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

二、被告人何剑飞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被告人黄杰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七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四、被告人李日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被告人陈伟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元。

六、被告人胡志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七、被告人潘小保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八、被告人潘德前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九、被告人胡玉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元。

十、被告人黄正鹤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十一、被告人区杨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十二、被告人廖燮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三千元。

十三、被告人陈彪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十四、被告人陈洪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十五、被告人何丽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十六、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负责将现冻结于户名为何丽华,账号为08×××24、08×××72内的资金人民币4914.43元和人民币2345元,户名为何少芬,账号为62×××27内的资金人民币43654.71元及户名为黄秀娇,账号为80×××54内的资金人民币756609.15元,共计人民币807523.29元,依法退还被害单位顺德区杏坛镇安富村委会;将现冻结于户名为何丽华,账号为80×××05内的资金人民币530000元,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负责退还被害人欧阳有添。

十七、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负责继续追缴以被告人黄敏昌、何剑飞为核心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资金及违法犯罪行为所得,并依法分别退还被害人、上缴国库。

二审请求情况
上述原审被告人均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延期审理决定;后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本院恢复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恢复审理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70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姚宏平

审判员古加锦代理审判员陈云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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