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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募基金券商结算模式?

 董咚咚om3cckab 201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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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证监会下发《关于新设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新设公募基金管理人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的试点工作已经正式转为常规,要求新设立公募基金新产品应采用券商结算模式,并且鼓励老基金新产品采用该模式。


同时,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理财机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及其管理的各类产品都适用通知要求。


背景


200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出台以来,我国商业银行作为公募基金的托管行一直作为结算参与人为托管产品办理结算业务,但无法承担交收责任。为弥补托管行结算模式的制度缺陷,公募基金采用券商结算模式试点于2017年底启动,提出推动托管资格和结算资格审批分离,逐步将托管行结算模式变更为券商结算模式。


试点一年以来,效果平稳,积累了一定经验,为优化交易监管,引导长线增量资金参与市场交易,证监会决定将相关工作转入常规。


两种结算模式主要区别


公募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两种结算模式:托管行结算模式和券商结算模式主要有以下区别:


托管行结算模式下,公募基金管理人租用券商交易单元、使用券商在交易所的席位参与交易,交易指令直接发送至交易所。托管与结算都是由托管银行来承担。


券商结算模式下,公募基金管理人参与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交易指令由基金公司首先传至券商系统,对产品的交易行为实时验资验券,并承担起对公募基金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职责,随后交易指令才从券商端到达交易所。这种模式下,券商不再是只承担“通道”的角色,不仅交易需要经过券商,托管与结算都由券商来承担。


积极影响


长期以来,商业银行在我国公募基金托管业务的市场份额占据了绝大多数,证券公司托管公募基金份额与托管费收入仅占市场总规模的1%左右。


推广券商结算模式,虽然短期内不会改变公募托管市场的总体格局,但从长期上将提高券商公募托管业务的竞争优势,或将为券商公募托管业务带来新的增长点,有望带动券商经纪业务和托管业务的发展,推动券商打造交易、结算、托管、投研、代销一站式的机构主经纪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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