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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的侵权责任

 余文唐 2019-10-28

     论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的侵权责任 

邓 佑 文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摘要: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 ,是指合 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妨害合同债权 实现,造成债权人遭受财 产利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行为,这种行为应受侵权法调整。其构成要件,要以存在合法的合 同债权为前提 ,第三人主观上必须为故意,行为必须具有不法性且 已造成实际的债权损害。合同法调整第三人侵 害合同债权存在缺陷,我们应借制定民法典的契机尽快建立较完善的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的侵权责任制度。

        关键词: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侵权法:侵权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 ( 2002 )09—0050—02 

       本文试图从第三人侵害合 同债权行为的形态人手 ,论证 其适用侵权法调整的必要性,同时提出这种侵权责任的构成 要件 ,承担方式和建立这种侵权责任制度的构想。

        一、 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的形态

        根据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的方式,可以将第三人侵害合 同债权行为区分为不同的形态 .并且各有不同的具体表现形 式 。

        ( 一 ) 直接形态。即第三人直接侵害合同债权的情况。具 体表现为两种形式:1、不是合同债权人的第三人接受债务的 清偿 ,使债权消灭 ;2、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超越代理权 免除被代理人的债务人对被代理人的债务。这里的代理人可 视作第三人。

        ( 二 ) 间接形态。第三人间接侵害合同债权的情况。具 体表现为三种形式 :1、第三人故意毁损或消灭合同的标的 物,致使债权无法 ;2、第三人故意伤害合同债务人或将其监 禁 ,使债权人遭受损失 ;3、通过劝说 、利诱 、欺骗等手段诱使 债务人违背债务,即引诱违约。}J 此外,第三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侵害债权人的债权,既 可能是直接形态,也可能是间接形态,应视具体情况而定。若 二者恶意串通 ,由第三人低价受让债务人的财产 ,使债权人 的债权受到损害 ,则表现为直接形态 ;若二者恶意串通 ,故意 毁损或消灭标的物,则表现为间接形态。 

       二、应该用侵权法来调整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的行为 

       ( 一 ) 由合同法调整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的缺陷 

       我国现行合同法没有对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做出直接 规定,只有其中两条涉及这一问题。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 “ 当事人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 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按此规定, 第三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侵害债权而获得的利益 ,应该返还 债权人。但如上所述 ,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的情况不只是第 三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一种,还表现其他多种形态。因此.该 条款无法完全涵盖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的所有情形。另外 , 在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的情况下 ,债权人的损失也不仅限于 返还利益 ,还包括合同可能实现时的预期利益,甚至包括迟 延履行的违约金损失等。这显然对债权人保护不周全。再者, 该条也没有从形式上直接体现为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再看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 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约定解决。” 该规定显然是为了维护合 同的相对性原则 ,同样会导致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周。因为一旦 债务人失去清偿能力,债权人因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而使债权难以实现 ,甚至无法实现。此外,对于第三人伤害或 监禁债务人侵害合同债权的情况,若仍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 责任 ,也显失公平。由此观之 ,现行合同法无法很好地解决第 三人侵害合同债权的问题。 

       ( 二 ) 用侵权 法调整 的必要 

       由于在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的情况下 ,对债权人的债权 的保护上,合同法存在明显的局限性 ,即使综合合同法第五十 九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也无法很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合 同法基于维护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目的,没有规定第三人侵害 合同债权的侵权责任,更没有规定第三人直接对债权人承担 责任。因此 ,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 的利益,维护社会市场秩 序,就要用于侵权法调整第三入侵害合同债权的行为 事实 上,国外许多国家已将其纳入侵权法的调整范围。国外立法经 验表明,如果以第三人或债务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对债权 人加以保护,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从而维护交易安全, 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的构成要件

        ( 一 )被 侵害的必须是合 法的合 同债权 

       合法的合同债权 的存在是构成合同债权侵权行为的基 础。因为若合同违法,则为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自始不具有 法律效力 ,不能产生债权,显然谈不上侵害债权的问题。不是 合法的债权 ,不能构成侵害债权。[21 

       ( 二 ) 侵权责任的不法性 

       侵权责任的不法性不仅包括违反具体的法律规定,还包 括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侵害合同债权行为的违法性 ,表现为 违反《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而侵害他人合法债权。 

       ( 三 ) 第三人必须有侵害合同债权的故意

       首先 ,第三人要明知有合法的合同债权存在,如果虽然有 合法的合同债权存在 ,但第三人并不知道这 ( 下转第 57 页 ) -5O -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法学界的共识。但在追究过错方的这一责任时 ,由哪一方承 担举证责任 ,法律未加明确规定 ,学者们的见解也大相径庭。 王利明教授认为 “对诚实义务的违反,形成一种客观的过失 , 对此种过失的存在 ,应由受害人举证。” l2 但也有学者持反对 态度 ,认为 “缔约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 ,但在实践中应 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l 其实质即要求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 由过失方承担举证责任。 对此,笔者认为,实践中由谁承担举证责任,不能一概而 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一般情况下,按照 “ 谁主张,谁举 证” 的归责原则,应由受害方承担举证责任。如:对擅 自撤回 要约的缔约过失责任 ;订约之际标的物的给付即为客观上不 可能的缔约过失责任 ;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的缔约过 失责任 ;违背初步的协议或许诺的缔约过失责任等 ,受害方 在主张权利时,均应负责对过错方的举证责任。但是,另一方 面 ,缔约中信赖利益的损害存在着种种复杂的情况 ,有时由 受害方举证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存在着比较大的困难,如果我 们仍固守着 “谁主张,谁举证” 的一般原则 ,则受害方势必陷 入一种极为不利的地位,故在这种情况下 ,宜适用过错推定 原则,由过失方承担举证责任。如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 商的缔约过失责任,未尽必要的保护义务至相对方人身利益 受到损害的缔约过失责任等,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有损失, 且该损失是由对方的缔约行为造成的即可 ,法院则可从上述 事实中推定对方有过错 ,被告方如要摆脱责任 ,则须举证证 明自己主观上无过错。 总之,在举证责任的分担上,我们应区分不同的情况进 行处理 ,切忌搞形而上学的 “一刀切” 。只有这样 ,才能实现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立法功能 ,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 ( 上接 50 页) 一事实 ,而对债权标的物实施侵害的,则只构成 对标的物的侵权责任 ,而不是对合同债权的侵权责任。例如 , 小偷偷盗合同中的标的物,一般只构成对标的物的所有权的 侵害而不构成对合同债权的侵害。其次,要求第三人明知有 合法合同债权的存在 ,仍然实施以侵害合同债权为目的的行 为,否则也不构成侵害合同债权。 由于合同债权为相对权,不具有公示性,一般人无法知 道 ,因而,对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需以故意侵害为必要。过失 不能构成债权侵权行为。 

       ( 四 ) 第三人的行为已造成了实际的债权损害

       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的行为必须使债权人的债权发生 了实际损害,包括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或者虽能实现 ,但 实现困难或费用增加等。如果第三人虽对债权实施了侵害行 为,但损害结果并未发生 ,合 同债权并未因其行为而受到任 何影响,当然谈不上侵害了合同债权。 至于债权损害与债权侵害行为之间要有因果关系,这是 一般侵权责任必须具备的共同要件 ,并无特殊之处 ,在此不 再 赘述 。 四、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的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我们应根据第三人侵害合 同债权的不同形态来确定不 I司的侵权责任 。 在第三人直接侵害合同债权的情况下,应由第三人直接承 担侵权责任,即第三人为赔偿义务人,债权人为赔偿权利人。 在第三人间接侵害合同债权的情况下 ,侵权责任的确定 要分两种情形 。一是第三人基于侵害债权的故意,伤害或监 禁债务人 ,债务人本身无过错,这时 ,仍要第三人承担侵权责 任 ,债务人不承担责任 ;二是第三人引诱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 益。 

       参考文献: [ 1] 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 134—135 ) [ M ]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66. [ 2 ]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 ( 598 ) [ 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 社 .1996. [ 3 ] 张俊浩.民法学原理 ( 692 ) [ M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 社 .1994. [ 4 ]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 究( 86 ) [M ] .北京: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1997. [ 5 ]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 究( 79) [ M ] .北京 :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 。1997. [6 ] 曾繁军.缔约过失责任的学理探讨[J ].社会科学,2000(2 ). [ 7 ] 吴根发.缔约中的信赖利益及其损害赔偿 [J ] .法学,1999 ( 3 ) . [ 8]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 ( 修订本 315 ) [ M ]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9 ] 经济纠纷司法对策( 第一集 174 ) [ M ].长春 :吉林人民出 版 社 .1999. [ 1O] [ 11] 王建远,王秩.合同法( 教学参考书 166) [ M ].北 京 :法律 出版社 ,1999. [ 12]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 修订版 173 ) [ M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 13] 蓝蓝.对缔约责任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 [J ] .南开学 报哲学版 ,2000 ( 6) . 责任编辑 刘凤刚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债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为违约引诱 ,能抵制而不抵 制,致使债权无法实现债务人也有过错的,债务人与第三人为 共同赔偿义务人,向债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赔偿责任。 最后 ,第三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 ,侵害债权人债权的,构 成共同侵权 ,当然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五、尽快建立我国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的侵权责任制度 建立第三入侵害合同债权的侵权责任制度,就是要将合 同债权为侵权对象的侵权行为纳入侵权行为法的体系中,使 之成为侵权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如前所述,由于合同法本身的 特征所限,由合同法调整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的行为,既不周 全又显失公平。并且,《民法通则 》也没有对第三人侵害合同 债权制度做出明确规定。因此 ,为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 ,打击 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我们必须明 确规定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的侵权责任。对此 ,有学者建议 , 最高人 民法院可以以《合同法 》的司法解释的形式对这一制 度的相关内容做出详细规定。笔者认为,比较理想的做法是 . 吸收国外立法的有益经验,并借制定民法典的契机,建立较完 善的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的侵权责任制度,纳入侵权法的体 系之中。 参考文献: 【1】【4】杨立新.民法判解研 究与适用【M】.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 (2):281—284. 【2】蒋贤争.民事损害赔偿【M】.广西民族出版社,1994,304. 【3】【5】王利明,杨立新.中国侵权行为法【M】.法律 出版社,1998, 89 - 9 0 . 责任编辑 张国强 ·57 ·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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