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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这些规定已经发布执行很长时间了但是很多外贸人还是云里雾里

 文炳春秋 2019-10-29

一:为规范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加大信息化技术运用,提高通关效率,方便进出境快件通关。海关总署已经于2016年6月1日起就正式启用新版快件通关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快件系统),原快件通关管理系统中的报关功能同时停止使用了。但是很多外贸人还是不太清楚,下面猫熊哥就具体有关事宜详细列出如下:

1、新快件系统适用于文件类进出境快件(以下简称A类快件)、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以下简称B类快件)和低值货物类进出境快件(以下简称C类快件)报关。其中:

A类快件是指无商业价值的文件、单证、票据和资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征税的除外)。

B类快件是指境内收寄件人(自然人)收取或者交寄的个人自用物品(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物品除外)。

C类快件是指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不包括运、保、杂费等)及以下的货物(涉及许可证件管制的,需要办理出口退税、出口收汇或者进口付汇的除外)。

2、A类快件报关时,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A类快件报关单(格式详见附件)、总运单(复印件)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B类快件报关时,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B类快件报关单(格式详见附件)、每一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进境快件收件人或出境快件发件人身份证影印件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B类快件的限量、限值、税收征管等事项应当符合海关总署关于邮递进出境个人物品相关规定。

C类快件报关时,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C类快件报关单(格式详见附件)、代理报关委托书或者委托报关协议、每一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并按照进出境货物规定缴纳税款。

进出境C类快件的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或者“货样广告品A”,征免性质为“一般征税”,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

快件运营人按照上述规定提交复印件(影印件)的,海关可要求快件运营人提供原件验核。

3、通过快件渠道进出境的其他货物、物品,应当按照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物品的现行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4、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4号公布,第147号、第198号修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第、第十三条暂停执行;

《海关总署关于进境KJ3类快件的申报规范、快件渠道进出境个人物品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2009年第39号公告)、《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报关单申报内容进行调整的公告》(海关总署2010年第41号公告)同时废止。

海关这些规定已经发布执行很长时间了但是很多外贸人还是云里雾里

二: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再次进行了修订。现将本次修订后的规范文本及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1、本次修订补充了2008年以来散落在相关文件中的关于报关单填制的内容。主要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22号公告,海关总署2014年第15号公告,海关总署2014年第33号公告,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令第125号,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令第185号,海关总署令第213号,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令第219号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合同协议号”、“申报单位”、“运输方式”、“提运单号”、“监管方式”、“备案号”、“许可证号”、“运费”、“保费”、“随附单证”、“标记唛码及备注”、“项号”、“商品编号”、“数量及单位”、“版本号”、“货号”和“海关批注及签章”等相关栏目的填制要求作了相应调整。

2、新增“贸易国(地区)”、出口“原产国(地区)”、进口“最终目的国(地区)”的填制要求;为报关人员准确填写“其他说明事项”栏目,增加“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等项目的填制规范。

3、删除“结汇证号/批准文号”、出口“结汇方式”、“用途/生产厂家”、“税费征收情况”、“海关审单批注及放行日期”、“报关单打印日期/时间”、“报关员联系方式”等已失去法律依据或不具备监管意义的申报指标。

4、为与相关法律表述一致,调整相关项栏目名称:将原“经营单位”改为“收发货人”,将原“收货单位”改为“消费使用单位”,将原“发货单位”修改为“生产销售单位”,将“贸易方式(监管方式)”改为“监管方式”,并对调整项目的填制要求进行规范。

5、为解决部分因商品项数限制导致的物流凭证拆分问题,报关单商品项指标组上限由20调整为50。

6、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以及在同一特殊区域内或者不同特殊区域之间流转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应同时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特殊区域主管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货物流转应按照“先报进,后报出”的原则,在同一特殊区域企业之间、不同特殊区域企业之间流转的,先办理进境备案手续,后办理出境备案手续,在特殊区域与区外之间流转的,由区内企业、区外企业分别办理备案和报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原则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制。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见附件)自2016年3月30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2013年第30号公告同时废止。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也将调整,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海关总署

2016年3月24日

海关这些规定已经发布执行很长时间了但是很多外贸人还是云里雾里

三:相关新增栏目解析:

1、新增了进出口商品的价格监管申报相关栏目:分别“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三个必填项。

2.报关单表体增加“原产国/最终目的国(地区)”数据项,进出口均需填报。

进/出口报关单增加“贸易国别(地区)”申报必填项。

3.在报关单预录入界面增加申报单位、收发货人(原经营单位)、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原货主单位)的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录入框。

4.除了增加以上四个重要项目外,报关单/清单另有近二十个大小项目在表述方式、格式等方面做了修改和调整。同时,进出境报关备案清单也做了简化。

5.新版报关单增加了这三项填报后,原来的审价认定环节被前置,企业在申报前就必须做好相关证明材料的准备。

6.【特殊关系确认】

特殊关系确认就是指买卖双方之间有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然有特殊关系但是是否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特殊关系包括:

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

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

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

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

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

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

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

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

7.【价格影响确认】

价格影响确认就是指是否有影响买卖双方成交的特殊情况,其中包括:

买方与卖方的交易是一次性买断;

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和使用受到某种限制;

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存在特殊的安排。

8.【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

特许权使用费就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四、三证合一:

此次《进出口报关单》改版后增加了申报单位、收发货人(原经营单位)、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原货主单位)的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录入。

随着“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实行,新版报关单也随之增加了“社会信用代码”的申报。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

这是中央最近推行简政放权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在政府商事管理方面的重大改革。分别由工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监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社会信用代码”是每一个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信用代码共18位,共五部分构成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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