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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新诗评论在价值判断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的小夜曲 2019-10-29


当前新诗评论在价值判断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回避明确的价值判断,并由此导致相对主义盛行

  如欧阳江河在描述中国1989年以后的诗歌写作时所言:“长时间徘徊之后,我们终于发现,寻找活力比寻找新的价值神话的庇护更有益处。活力的主要来源是扩大了的词汇(扩大到非诗性质的词汇)及生活(我指的是世俗生活,诗意的反面)。这种活力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变化带来的阶段性活力,它包含了对变化和意外因素的深思熟虑的汲取,并且有意避开了已成陈迹、很难与陈词滥调区分开来的终极价值判断,将诗歌写作限制为具体的、个人的、本土的”。[7]一心寻找并探索新活力,避谈价值确乎成为了近年诗歌发展进程中的一个现象,但我们不应忘记欧阳江河在要回避的“价值判断”前面添加的一系列限定词:“已成陈迹”的、“很难与陈词滥调区分开来”的、“终极”的。如此这般的价值判断,其实不止是1989年以后的诗歌评论应该回避的,本来也是任何时刻的文学评论都应回避的,因为这样的价值判断并不具备如后文我们将要所述的“建构性”“关系性”“理据性”“历史性”特点,是不合格的价值判断。欧阳江河也许没有意识到,他“将诗歌写作限制为具体的、个人的、本土的”倡导,正代表着另一维度上的价值取向,更可见价值判断之不可回避。

  一味寻求新活力而避谈价值的结果,是相对主义的流行以及由此带来的价值观混乱。而有效扼制这一现象的办法,在于正视价值判断的历史性特点,充分发挥价值判断的阶段性职能。对于一个诗歌评论家来说,敢于坚持自己的价值标准,敢于明智,敢于冒风险,敢于从不确定的价值世界选定一种方向,敢于冲破观念的牢笼创造一种新的可能,并且乐于将自己内心真实的价值判断讲述出来接受公众检验,实乃一种最难能可贵的品质。正如韦勒克曾提示过的:“一件艺术品的全部意义,是不能仅仅以其作者和作者的同时代人的看法来界定的。它是一个累积过程的结果,亦即历代的无数读者对此作品批评过程的结果。”每一个身处当代诗歌场域中的诗评家,都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任何人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价值判断问题,却仍旧应该摈弃隔岸观火的旁观者态度,甘做文学价值累积过程中的小石子,以真诚的批评实践履行当代诗评家的职责。因为诗歌评论与诗的写作一样,永远是一个不断更新、不断修正的过程。一个真正的诗评家,绝不会因为自己的价值判断几乎必然将被别人“修正”而变得不敢言语,我们在今天的诗歌现场没有缺席,才是一种值得嘉许的态度。

  当前尤其应该加强的,是对于名家名作的价值评判工作。奥登曾提示人们不要把时间浪费在抨击低劣之作上,他说:“攻击一本低劣之书不仅浪费时间,还损害人的品格。如果我发现一本书的确很差劲,写文章抨击它所拥有的唯一乐趣只能源于我自身,源于我竭力展示自己的学识、才智和愤恨。一个人在评论低劣之书时,不可能不炫耀自己。”奥登所言是对的,但或许应该设置一个前提:这是针对那些默默无闻的低劣之作的,而非针对那些影响颇广的名家名作的缺陷。对那些影响本来就不大的低劣之作,保持沉默并最终令其自消自灭是最好的办法。而对于那些信者甚众乃至混淆视听的名家劣作,称职的批评家则本应发出理智的声音,发挥自己的在场职能,同时矫正作者与读者的趣味。法国学者伏尔泰曾在直言不讳地指出高乃依的《俄狄浦斯王》中的“毛病”时,如此解释道:“我们应指出哪些缺点呢?难道是平庸作家的缺点吗?批评应侧重伟大人物的不足;若由于偏见而连他们的毛病也欣赏,那么不久我们就会步其后尘。那么我们从名家那里得到的启示,或许便是如何将作品写坏了。”而当前的诗歌评论恰恰是在给诗坛“大人物”挑刺这方面做得明显不够,致使某些“大人物”的缺陷也被视为典范,更增添了读者的混乱感。

  尤其值得警惕的,是那些凭借完全没有说服力的依据,借题发挥乃至无限夸大的过度阐释现象。当前的诗歌评论中随处可见的表扬稿式写作,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赋予一些诗人以“假想的美德”的问题,不仅让诗歌评论丧失了严肃性,更让诗歌评论丧失了公正和可信性。

  (二)价值判断与社会文化和大众的分离

  在新诗的诞生阶段,正是以关注社会问题、恢复诗歌与普通民众的血肉联系为动力,不想随着新诗的发展成熟,却日益成为了一种与大众文化语境相分离的“专业化”实践。正是藉“专业化”的深奥为由,发生了很多浑水摸鱼的现象。文学与那些专精的科学终究是不同的,割断了与社会文化的联系,也就切断了它最重要的营养供给线。诗歌评论只有参与到人类文化发展的进程中去,重新激发“诗可以群”的动力,才能在维护人性发展,擦亮人性精神的事业中更好地发挥自己的功能。

  英国学者梅内尔认为:“最后,大众的一致评判是艺术价值的最可靠的路标。”他还引述哈罗德·霍布森的话说:“公众的艺术评价最终总是对的,批评家的任务只是使这个‘最终’尽快到来。”法国学者蒂博代也持近似观点,他曾以法庭为喻打过一个生动的比方,来说明作者、读者、批评家这一三角关系:“律师席,这是作者的位置,法官席,这是惟一的审判官的位置,但他不是批评家,而是公众。好的批评家,像代理检察长—样,应该进入诉讼双方及他们的律师的内心世界,在辩论中分清哪些是职业需要,哪些是夸大其词,提醒法官注意对律师来说须臾不可缺少的欺骗,懂得如何在必要的时候使决定倾向一方,同时也懂得(正像他在许多情况下都有权这样做一样)不要让别人对结论有任何预感,在法官面前把天平摆平。”梅内尔和蒂博代都不约而同地强调了公众在价值判断中的决定性作用,而中国当代诗歌却常常抛开公众另立法庭乃至取消法庭,藉“读者跟不上作者”为由,完全把公众隔绝在价值判断体系之外,使诗歌真的成为了“少数人的事业”。由此便极有可能会出现如托尔斯泰所言的那种情况:“无论艺术中出现怎样的荒唐,一旦被社会上层阶级所接受,就立刻会有人编造出一套理论来,以对其做出解释并使其合理化。”

  行使好诗歌评论家作为“代理检察长”的职能,做好诗歌评论中的价值判断工作,正是擦亮公众眼睛,恢复诗歌与公众生活紧密关联的关键环节。一个合格的诗歌评论家,不仅需要告诉公众发生了什么,更要对已经发生的事情做出价值和质量的评判,这可能也是公众对诗歌评论最基本、最直接的需求。诗歌评论的其他功能,都应附着于这一基本交流功能之上,而不是用其他诸如“文体追求”“综合批评”等功能来代替乃至消泯其基本功能。当今的诗歌评论写作,却鲜有将普通公众作为预期读者的目标,导致其与公众的距离越拉越大,更增添了公众对于这位“代理检察长”的不信任。朱自清曾提示人们:“大概文学的标准和尺度的变换,都与生活配合着,采用外国的标准也如此。表面上好像是求新,其实求新是为了生活的高度深度或广度。”如何借由诗歌评论的通道,恢复诗歌与公众生活的血肉联系,修补新诗艺术与普通读者间看不见的裂痕,应是当前亟须反思的问题。这绝不是要回到全民诗人的“大跃进诗歌”时代,而是相信普通大众也有接受并喜欢上“当代杜甫”的可能。

  (三)价值判断的标准不明晰、互相混淆的现象,甚至消解了判断标准的多元普遍性

  价值判断本就具有主观建构与客观论证相结合的特点,诗歌的审美标准亦是有其“相对客观性”的。故此,一篇诗歌评论的展开,首先应将自己预设的评价标准说明在前,分析判断的理据阐述在后,其价值判断标准能否经得起检验和商榷,是其观点能否获得人们认可的前提。一个批评家的地位的确立,更常常是与其所倡导的某种独特而重要的评价标准联系在一起的。同时,如华勒斯坦等人在《开放社会科学》一书中所言:“我们相信,对于一个不确定的、复杂的世界,应当允许有多种不同解释的同时并存,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只有通过多元化的普遍主义,才有可能把握我们现在和过去一直生活于其间的丰富的社会现实。”诗歌评论中的价值判断标准也既应是开放性的、多元化的,又是能够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达成普遍认同的。

  艾略特曾说:“文学的‘伟大价值’不能仅仅用文学标准来测定;当然我们必须记住测定一种读物是否是文学,只能用文学标准来进行。”倘若我们在按照自己所理解的文学标准确定一种读物是文学之后,便不再仅仅用文学标准来测定其价值,则可供选择的标准体系近乎是敞开式的。而一旦选定了某种价值判断标准,也就暗示了评论者的价值倾向,并在一定程度上预设了可能的结论。这样的话,评论者事先公布自己的价值判断标准,就显得更加重要了,因为判断标准的说服力,业已预示了其结论的可信度。关心不同价值倾向的评论者,极有可能对同一部作品做出完全相左的判断性认识,但如果我们对他们各自的判断标准了然于胸,也就能明了谁的判断更具参考度了。倘若某位评论家的评判标准,能够成为世所公认的金科玉臬,则这位评论家依据此标准进行的价值判断,无疑也就更容易得到世人的认同。

  而当前的诗歌评论的一个大问题在于,评论家常常并不亮明自己的评价标准,甚至时常在自己身上发生自相矛盾的现象。如前脚刚刚用A标准推举了某位诗人,后脚就又用B标准推举了另一位诗人,而A与B之间又互相冲突抵消,不免会令人充满了困惑,更会令读者丧失了对这位评论家的信任。这样的现象在那些印象式的评论写作中极为常见,也最容易混淆视听。

  另一个常见问题,是用自己的评价标准,去质疑别人用另一标准作出的判断。严家炎曾形象地将这一现象称为“异元批评”,他说:“所谓‘异元批评’或‘跨元批评’,就是在不同质、不同‘元’的文学作品之间,硬要用某‘元’做固定不变的标准去批判,从而否定一批可能相当出色的作品的存在价值。譬如说,用现实主义标准去衡量现代主义作品或浪漫主义作品,用现代主义标准去衡量现实主义作品或浪漫主义作品,用浪漫主义衡量现代主义作品,如此等等。这是一种使批评标准与批评对象完全脱节的,牛头不对马嘴式的批评。”此类现象在当代新诗评论中亦屡有发生,影响最大的莫过于1990年代末的“盘峰论争”。关于这场波及范围颇广的大论战,陈超说得十分恳切:“明明是不同审美创造力型态的差异,却被骇人听闻地归为权势者和受难者的势不两立。”不同的“审美创造力型态”,其实即不同价值判断标准的应用,不同审美创造力型态之间的混战,也就是不同价值判断标准的混淆,如同论斤称布、以尺量米。价值判断标准的选定本是在无限开放的可能性中选定了一种可能,每一种价值标准都可以各自论述其存在的合理性,并在其价值体系内部论述某些作品对其所推崇的价值维度的体现程度,进而据此在其内部建构价值等级关系。但不同价值标准之间,却一般并不具备优劣比较的可能。我们可以批评某位评论家的价值判断标准能否经得起检验和商榷,却不应指责他对自己的价值判断标准的坚持态度,更不能刻意用一种标准来排挤和碾压另一种标准,只要一个评论家的价值判断标准是有其合理性的,我们就应对他的坚持予以尊重。

  一个主张只有得到人们自由而公开的检验,才能真正产生它的效力。必要的争论本是维护良好评论生态的有益环节,是防止出现唯我独尊的价值霸权的有效手段,我们应该鼓励评论家们充分对话,各自向人们展示自己的价值判断观点,并在热烈的讨论中促进文学的繁荣。但争论应该在明晰对方的标准和范畴的前提下展开,鸡同鸭讲,则是无效的争论,起不到建设性的作用。同时,有效的批评对话应以争取达成“多元化的普遍主义”为目标,即:既是多元化的,每一“元”又都是各自能为有理性的人们所普遍理解和认同的,这与模棱两可、茫然无解的“相对主义”有着明显差异,对此我们应有清醒认识。

  (四)借题发挥的多,探讨诗歌本体价值的少

  人们对于文学评论常常有一种误解:“批评被想象成不是说明关于一个对象的实质与形式的内容的工作,而是一个以其优缺点而宣布无罪或有罪的过程。”实际上,文学评论中的价值判断的目的绝不是简单地进行裁决或宣判,而是为了更好的反思和建设文学,使文学更好地成为文学。因而,文学评论首先应该以关注文学作为“一个对象的实质与形式”作为前提,阐释文学的独特本体价值。重申这一点,对于今天的我们仍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在很多与诗歌的文学本体价值无关的话题仍在左右着评论时尚的时代。

  学者刘纳曾令人信服地指出:“无论‘写什么’、无论‘怎么写’,要写得好,才能使作品获得文学价值,这本是简单的常识,而在文学理论空前繁盛的现时代,常识往往被玄妙高深的理论淹没。”尽管刘纳在提出这一问题时针对的是小说研究,但这一现象在当代诗歌评论中无疑是同样存在着的。当前的诗歌评论更多关注的,仍是诸如“底层写作”“个人写作”“及物写作”等“写什么”的题材问题,或者“象征主义”“现代主义”“后现代主义”等“怎么写”的题材处理方法或风格问题,而很少提出究竟“写得怎样”这一文学本体价值问题。

  自新批评的文本细读法1980年代被中国大陆的学界接受以来,在诗歌评论实践中就十分流行,由此带来的一个后果却是,人们只是满足于拆解文本的游戏,满足于做一个阐释者,而不是争取去做一个矫正者或评判者,诗歌这样写究竟“写得怎样”的文学本体价值判断被完全搁置一旁。其实新批评的理论家们之所以提倡文本细读、内部研究,之所以会提出“朦胧”“张力”“悖论”“反讽”等概念,其目的还是希望能够寻找到评价作品价值的客观依据,对文学价值做出正确的判断。如果我们只学会了“细读”,着迷于提供新的阐释,却放弃了价值判断,无疑是误解了新批评的本意。

  当前的诗歌评论,有相当一部分将评论作为了表现批评家个人性情或趣味的载体,因而常常喜欢偶遇那些与自己的情感发生共鸣的诗作并借机阐释发挥。在这种情况下,一首诗歌能否进入视野,全凭评论家个人心情,因而常常充满了随意性。针对这一现象,白璧德早有提醒:“把批评贬低到只是满足气质的需要,只是说出某人的艺术爱好或爱憎的确就完全违背了批评这个字原来的字义,即辨别与判断……严肃的批评家所更关心的不是自我表现,而是建立正确的评价标准,用它来准确地观察事物。”理想中的诗歌评论家,应该是一位通观全局的战略家。他能在全局中洞察出手的契机,出手处便常常是最重要、最关键的要害,能让人们一下子就意识到今日之诗歌的格局,而非随心所欲的四处游击。

  还有一类颇具才气的评论家,怀揣着更大的雄心,意图将批评与艺术相结合,创造一种艺术化了的新批评文体。此类评论家的追求当属难能可贵处,但在实践中却常常于艺术处雕章琢句,于批评处反而轻描淡写,令读者在云山雾罩中迷失了焦点,从而将所谓的艺术追求泛化为了跑题。此类评论家或许有必要重温韦勒克的这段话:“艺术的感觉可以进入批评中:许多批评形式在谋篇布局和行文风格上需要艺术的技巧;想象力在任何知识和科学中都占有一席之地。但是,我仍然认为,批评家不是艺术家,批评不是艺术(近代严格意义上的艺术)。批评的目的是理智上的认知,它并不像音乐或诗歌那样创造一个虚构的想象世界。”如果文体追求越俎代庖地取代了批评的目的,则无异于以珠弹雀,反而会费力不讨好地将诗歌评论带入新的危机。

  另有一类诗歌评论家,热衷于诗歌史料的搜集整理和编撰展示,却忘记了文学事实与文学价值的区分,以至于现象的罗列和资料的积累越来越多,价值的方向却越来越迷茫。如谢冕所说:“文学史研究和文学批评的开展,其基本法则是‘减法’而不是‘加法’。就是说,它必须不断从那些混合状态中选择有价值的东西,而剔除和扬弃那些无价值的东西。”这项工作的继续开展,尤其需要研究者独具价值判断的慧眼,而不是眉毛胡子一把抓。

  另有一类诗歌评论家,热衷于诗歌史料的搜集整理和编撰展示,却忘记了文学事实与文学价值的区分,以至于现象的罗列和资料的积累越来越多,价值的方向却越来越迷茫。如谢冕所说:“文学史研究和文学批评的开展,其基本法则是‘减法’而不是‘加法’。就是说,它必须不断从那些混合状态中选择有价值的东西,而剔除和扬弃那些无价值的东西。”这项工作的继续开展,尤其需要研究者独具价值判断的慧眼,而不是眉毛胡子一把抓。来源:《江汉学术》,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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