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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三期下企业往来款项的风险分析

 xxcc140 201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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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三期对企业的影响

说到金三系统,很多会计就会谈金三而色变,那么金三系统对企业的影响究竟是什么呢?金税三期系统,简单来说就是一个大数据分析平台,它具有三个特点,和小编一起来看下。

一、信息高度集中聚合

全国税收数据大集中,数据基础更坚实;

企业信息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共享;

国地税合并,服务深度融合,业务通办;

二、信息深度应用和持续优化

税务端数据、第三方数据、互联网数据、企业端数据“四位一体”的大数据源深度筛选、加工、整合、比对,实现精准制导涉税风险;

三、大数据评估威力超出想象

强大的数据分析能力+自动化税务监管能力,高效识别不合规行为。

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金三系统的强大,那第三方信息平台都能提供些什么信息呢?

金税三期下企业往来款项的风险分析

税局会利用这些第三方信息,从各个方面分析企业存在的异常情况。

那么税务局如何抽查待稽查对象以及稽查人员呢?

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的文件通知:

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税总发〔2016〕73号

金税三期下企业往来款项的风险分析

近几年,企业征管环境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们一起来看下主要变化有哪些?

国地税合并:国地税合并,税务稽查将会无缝对接,稽查信息高度整合,企业信息更加全面,更加透明化。

税务制实名:税务机关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进行采集、核验和维护,在明确办税人员身份及办税授权关系的前提下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

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进行评级即ABMCD级,并对D级进行重点监控、提高监督频次、限制或禁止政府供应土地等资质审核等惩罚措施;

税收“黑名单”:对税收违法企业以黑名单形式予以社会公示,并与发改委、工商部、公安部、财政部、证监会、最高法院、人民银行等联合实施惩戒。

税务制实名应用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惩戒措施包括: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阻止出境等。

金三系统上线后,税局的稽查程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最明显的就是在系统中留痕,那金三系统对异常企业处理流程是怎样的呢?

金税三期下企业往来款项的风险分析

02

往来款项税务风险

分析与应对

企业主要存在6大方面的税务风险,分别是增值税方面、收入方面、往来方面、企业所得税方面、成本费用方面、库存及其他方面。

小编今天主要讲企业往来款项方面存在的风险,对于其他方面的风险之后会一一进行讲解。

金税三期下企业往来款项的风险分析

大额往来挂账风险

金税三期下企业往来款项的风险分析

往来款长期挂账的原因

账务差错:

  • 应收--预收、应付--预付同时挂账

  • 同一客户挂了两个明细科目

账外因素:

  • 为“避税”做大量账外交易

  • 挪用资金、利益转移

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有哪些

其他应付款大额挂账风险——虚开发票、隐瞒收入

其他应收款大额挂账风险——视同销售

应付账款长期挂账风险——隐瞒收入

应收账款长期挂账风险——坏账准备

预收、预付长期挂账风险——延期申报收入、资金挪用

“其他应付款大额挂账风险”

有一类会计科目,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标识叫做其他,比如其他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等。

它们经常躲在财务报表的角落里,悄无声息,很少走上台面,站在舞台中央,但千万别小瞧了它们,这类小科目里不仅能藏龙卧虎,而且还常常鱼龙混杂。

“其他应付款”科目可以说是“上能通天、下能入地”也不为过。企业不在其他负债类项目核算的东西都可以扔进“其他应付款” ,积沙成塔,滴水成河,时间一久,其他应付款就容易成为企业风险的常发之地。

那么“其他应付款”科目是如何变成“上能通天、下能入地”的呢?

“其他应付款”指企业在商品交易业务以外发生的应付和暂收款项,是跟主营业务没有直接关系的、次要的往来科目。

其主要内容包括:

租金,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

存入保证金,如商品质量保证金、招标保证金等;

借款或投资款,如欠股东或关联方的借款;

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垫款;

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

接下来我们看几个其他应付款的案例

【案例1】虚开发票风险

金税三期下企业往来款项的风险分析

从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平台上查询得知:2019年上半年公布“黑名单”案件7282件,同比增长161.85%,其中虚开6766件,占比92.91%。

拔出萝卜带出泥, 西安市某建材公司作为西安天晟茂商贸公司的重要客户之一,与其有着频繁的供需关系。2018年12月,西安国税局从该建材公司财务账目入手,但是在检查与天晟茂商贸公司交易业务时,发现入库单、银行资金流水、购销合同等均无问题。该建材公司收用的发票似乎应当推定为善意取得。

金税三期下企业往来款项的风险分析

可疑点:其他应付款——股东万某 贷方 1800万

稽查人员顺着股东万某的个人资金账户往来情况追查,发现股东万某名下2018年底贷方挂账1800余万元。

该企业在支付商贸公司货款时,存在若干笔金额相似的资金从商贸公司回流至万某的个人银行账户。

金税三期下企业往来款项的风险分析

稽查人员依靠股东万某个人资金账户、该建材公司账户与天晟茂商贸公司账户三者间的资金流证据,推定虚开发票事实。最终股东万某也承认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

结论:在企业购销合同齐全、相关收货单据与交易货物数量、金额及发票、资金流向均相同的情况下照样可能认定虚开发票事实。

那虚开发票会受到怎样的惩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最新修订版第三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开发票的刑法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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