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组织由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三个层次构成。 一、党的中央组织。主要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和职能部门。 二、党的地方组织。根据行政区划设置,包括省、市、县三级,即省级党的委员会、市级党的委员会、县级党的委员会。 三、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设立的组织。《党章》规定,凡是有正式党3人以上的基层单位,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支部委员会。 根据党章和中央组织部的有关文件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置的基本原则是: 1、根据党员人数设置。 (1)一般情况下,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2)党员人数超过50名、不足10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3)正式党员人数超过3名、不足5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的组织批准,可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基层单位,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联合组成党支部。 2、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有些基层单位党员人数虽然不足50名或100名,但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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