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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证有必要吗? 哪些是夫妻的个人财产? 新婚姻法规定

 骄阳飞雪 201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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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在长沙的小李和女朋友快要结婚了,结婚前小李的父母出全款为小李购置了一处房产,并只写了小李一人的名字,这处房产几乎花费了小李父母大半辈子的积蓄。

就在临近结婚时,小李的父母千叮咛万嘱咐,让小李一定要和女朋友去做婚前财产公证,万一小李离婚了,至少没有太大的损失。

小李也受不了父母天天磨耳根,便把这件事情和女朋友说了,希望能得到女朋友的谅解,一起去把公证办了,就马上结婚。

这可把小李的女朋友的逼急火了:“老娘还没和你结婚呢!你倒好,先分起家产来了是吧?我不同意!要么这婚也别结了!”

小李这下是左右为难,不知道如何是好了,便拐了好几个弯找到大鲲律师这里,让大鲲帮忙出出主意。

其实,对于是否需要做婚前财产公证,大鲲律师可以告诉小李,其实完全没有必要。

虽然小李的父母是出于对自己大半辈子财产的考虑,也是出于怕自己儿子吃亏的考虑,但是这样担心其实都是想当然罢了。

以小李的情况为例。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意味着,不管是否公证,这个房产都是小李的个人财产,婚后也是小李的个人财产。如果因为公证而分手,这是得不偿失的。

那么,哪些情况下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呢?

一、婚前个人全款买的房产,但是婚后才拿到房产证,属于购房人个人财产,同理,婚前全款购买的汽车等也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二、夫妻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或其父母出资购房的房产,登记在支付方名下,但是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离婚时应该协商处理。如果无法达成协商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但是,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增值部分,由房产拥有人应该向另一方予以补偿。

也就意味着,如果婚后此房产被产权拥有人卖掉了,获得的收益要按照另一方还贷的比例和增值情况进行补偿。

三、如果有习俗需要女方购置嫁妆并带入婚姻的,嫁妆也属于个人财产。

四、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如果在继承父母的遗产时没有约定,那么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有约定只归某一方的,则为个人财产。

五、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如女性提包、女性首饰则未女方个人财产。

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即此婚后购买的个人专用生活用品,但是此物品具有高额的价值,如:黄金首饰、钻石戒指、奢侈品提包等,过高的价值属性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六、夫或妻一方婚前的个人投资或者公司股份。例如:小李婚前投资某家工资占股52%,那么这个股份本身属于小李的个人财产,但是产生的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七、具有人身性质的费用,如保健费、保险赔偿金、医疗费等费用。

八、劳动关系中的补偿金、提前退休抚恤金、再就业补贴、安置费等费用。

小伙伴们,现在你们都明白了吗?

大鲲律师并不希望大家真的走到离婚这一步,大鲲律师希望每个家庭都是幸福美满的。

最后,希望大家永远不需要用到这些法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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