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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话题 | 为什么要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七月撒丫子 2019-10-31
刑法在刑责年龄这里搞一刀切,如此刚性,体现的是法律的慈悲心,而不是对人理性水平生物学证据的严密考察。

特约作者 | 郭墨墨

大连13岁男孩杀人案引起了社会对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强烈关注。很多人,包括专家学者,都主张和呼吁降低刑责年龄,现行刑法的规定被公众普遍认为不合理。

但这些降低刑责年龄的主张大多是基于片面认知的。罪恶得不到刑罚报应的现实,确实让人难以理解,公众对刑责年龄的质疑,是件很正常的事情,这也说明法律精神的普及仍然任重道远。

刑责年龄的讨论是件好事,有助于大众了解刑法的价值取向,了解法治进步的历程,珍惜立法成果;有助于社会认识犯罪的原理,不会急病乱投医。

刑责年龄本质上是一条仁慈线,基于法律的慈悲和宽恕心,刑责年龄划定不是人体科学,不是基于生物学证据

刑责年龄是刑法的规定,不要再去找《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麻烦了,不是它的锅。每次《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被拿出来批判,说明讨论者确实对问题缺少认知。

但至少,对于不满14岁就算犯下弥天大罪,依然不受法律处罚这点,已经是人尽皆知了。为什么刑法要把刑责年龄规定为14岁,并且这么刚性?

其实刑责年龄在中国古代法中一直有体现。

据西汉桓谭《新论》的记载,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战国李悝的《法经》中说:“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

《睡虎地秦墓竹简》的主要部分《法律答问》中案例显示,秦时处罚与不处罚是按身高来的。界限在身高六尺到六尺七寸之间。古时一般认为男子十五岁时身高六尺。

汉朝的责任年龄大致有两条界线;一是低限,一般在八岁以下,最高是十岁以下;一是高限,最低是七十以上。由于汉时“严不道之诛,重诬罔之辟”,这两条界限内的老幼若犯了诬告、杀人等重罪,则不在减轻或是免除处罚之列。

唐律将责任年龄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完全免除刑罚的阶段,即是年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者;二是部分免除或减轻刑罚的阶段,即包括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年七十以上、十五岁以下两部分。这两部分免除或减轻的程度和范围又有所不同。三是七十以下、十五以上者,犯任何罪都依律处断,相当于现在的完全责任能力者。不过,“谋反”、“谋大逆”等重罪不受年龄影响。(《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及其特点》郑定)

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中,最低刑责年龄大幅提高至12岁。随后的《中华民国刑法》制定过程中出现了13岁还是14岁的激烈争议,一开始定为13岁,1935年改为14岁。今天中国台湾地区刑责年龄仍为14岁。

众所周知,现行刑法规定是这样的,已满16岁的人犯罪,负刑事责任;满14不满16,就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8个重罪负刑事责任;不满14岁的,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至少,从中国的历史进程来看,法律的现代化过程,在刑责年龄上表现为逐渐提高。

当前世界范围内的情况,选择12或14岁的国家和地区居多。从趋势上看,大部分是提高,个别为降低,如菲律宾,2019年将刑事责任年龄从15岁降至9岁,目的是禁毒。

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观点,是希望较低的国家提高,警惕将刑责年龄降低的现象。

2007年《第10号一般性意见——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第32条认为:低于12岁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是国际上可接受的水平。委员会鼓励各缔约国将其较低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提高到12岁为绝对最低责任年龄,并继续提高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幅度。

欧洲各国刑事责任年龄,不少国家设置在15岁以上

国内很多人主张,应当将现行的14岁调低为12岁。他们认为,这不算在国际上搞特殊,因为很多国家都是12岁,甚至更低。第二,也是最广泛的观点认为:现代社会物质相对富足,青少年营养比过去更好,更早熟,且现代社会教育和资讯也更发达,因此,现代青少年智识的成熟也提前了。

这确实是个重要问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法律也规定了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犯法不同罪,这表明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普通人的某些差别决定了他们应当得到某些特殊对待。差别在于理性水平不同。

现代人营养水平更好、资讯更发达的观点,恐怕是五环内思维,没有经过社会调查。

大量的田野调查显示,许多中国农村孩子吃上较好的午餐,还只是近几年的事情,是否足够普及也存在疑问。悬崖村“天梯上学路”被报道之前,有多少人知道,多少孩子的上学路仍要如此拼命。

袁隆平喂得太饱的,只是一部分人。有的孩子可以假期海外游学,而没坐过飞机的国民尚有10亿。

而且,智识发育是不是与物质条件提升是正相关,也不能靠想当然,不要忘了还有俗话说,穷人的孩子早当家。而“巨婴现象”往往在城市流行。

因为社会发展的原因,将刑责年龄从14岁降低,无论是12岁,10岁的主张,都缺少依据。人,当然不可能,差一天满14岁就懵懂无知,过完14生日,就醍醐灌顶,一通百通。

刑法在刑责年龄这里搞一刀切,如此刚性,体现的是法律的慈悲心,而不是对人理性水平生物学证据的严密考察。

因为13岁孩子杀人,就把刑责年龄降到12岁。12岁的孩子杀人,再降到10岁。低于10岁孩子杀人的案件新闻上同样找得到。按照这个逻辑得出的刑法,是没有底线的。

问题的真论点,其实是法律的宽容心慈悲心是不是给得太多了,法律应不应该变得更苛刻些?

犯罪有其客观规律,降低刑责年龄对打击恶性犯罪没有想象中那种作用

要打击犯罪,首先应当理解犯罪的规律。单纯让刑法变得苛刻并没有想象中预防效果,刑法也不是单纯的打击工具。

犯罪饱和法则,是关于犯罪现象的重要理论,由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Enrico Ferri,1856-1929)提出。其基本观点是,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必然会发生一定量的犯罪,它既不会无穷高,也不会降低到没有。

提出犯罪饱和法则的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

这个理论形象的表达,就是犯罪像饱和溶液中的溶解物质,会自动去达到它的饱和值,不高也不低。社会条件等因素就是这个溶剂。

菲力认为犯罪行为并不是一种源于犯罪人单方面原因的现象,而是一系列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这就是“犯罪多因理论”。

菲力认为,犯罪并非单纯由个人的自由意志决定,而是由个人因素(人类学因素)、自然条件及其他社会外部因素共同决定的结果。任何一种犯罪乃至整个社会的犯罪现象都是上述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不过,在不同犯罪中,各种因素起作用的程度和方式有很大不同。但总的来说,社会因素在三种因素中起的作用较大。

社会这个溶剂的本身特点发生改变,它的犯罪现象就会改变,有些犯罪类型会增加,有的类型会减少。

这种情形,往往体现在某些犯罪在一年内,甚至更长时期内的周期变化。比如侵财类案件一般会在年关将至时到达顶峰;比如暴力犯罪和气温高低有关系;比如通讯发达带来电信诈骗的增加;比如网络技术发达同时,网络黑产犯罪现象也成为问题。

只有社会条件发生改变,犯罪才会真正改变。

在13岁男孩杀人案的反思和应对上,单纯看到年龄问题,认为补上这个栅栏窟窿,让刑法发挥惩戒和警示教育作用,就可以大幅减少青少年恶性犯罪现象,恐怕是相当片面的。

刑法每天在各种常见不常见的案件里发挥着惩戒和警示作用,但是犯罪仍然在发生,无论是丢自行车、街头诈骗,还是家庭暴力。不同城市和社区的典型犯罪,仍然屡见不鲜。某些极端案件,隔一段时间就会重现。这些都说明犯罪有其自身规律。刑罚全然有效就不会有犯罪发生,刑罚全然无效社会早就因犯罪而解体。应当看到,刑法并不万能。

但是有人还是会说,就算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补不上预防犯罪的窟窿,但是也应该去做,因为社会公正需要实现,至少可以告慰无辜的受害人。又该如何看待这个观点呢?

通过刑责年龄网开一面的意义

法律难道不更应该关注和保护受害人,给受害人以公平正义?为什么要去保护伤天害理的未成年人?

刑责年龄既包含了对理性能力不足的未成年人的慈悲和关怀,也是社会对于伤天害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本身应该承担责任的体现。

这是法律的悲悯,同时也是法律的理性。

刑责年龄不意味着完全的宽容,不意味着不实现公正。刑罚之外,社会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戒和教育措施应当跟进,如果没有这些措施,应当去追问和设置。如果处理得当,这些惩戒和教育措施,一样可以成为法律公正的体现。

而用刑罚一罚了之,用监狱隔离了事,是相对容易的,也是懒惰的做法。而且很大程度上,只是为了强化未成年犯们“罪犯”的标签,满足看客心里的正义感。

众所周知,接受刑罚成为有案底的人,在未来人生中将面对的困难有多大。而降低刑责年龄,意味着更多人在未成年时就有案底,那意味着无法融入主流社会的人数将会增加,这不是有利于社会的现象。而这个结果,也是要由社会来共同承担的。

2009年1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法官尚秀云和同事们在某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协助下,随机向在押的120名未成年犯发放了调查问卷(当时在押未成年犯370余人)。问卷显示,未成年犯的家庭成长环境较差,57.9%的少年来自单亲、继亲或婚姻动荡家庭,其中有10%的少年曾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家庭教育方式方面,48%的家庭以溺爱、放任为主,另有23%的家庭以打骂体罚为主。尚秀云解释:“我们当时就觉得问题少年是问题父母的产物,孩子犯罪与家庭监护缺失、父母教育失当等有密切关系。

成都检察机关近年一直在探索“亲职教育”

亲职教育课堂,是这位手拿法槌的著名法官对未成年犯罪问题给出的药方之一。在青年少年犯罪问题上,没有哪个药方是万能的,但这剂药方,或许比把人关进监狱,是更具有理性和远见的做法。

第46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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