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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共享合同》属于合作经营还是设备租赁?

 于律师资料库 2019-10-31

双方签订《设备共享合同》约定分红,一方认为盈利才能分红,一方认为即使亏损也要分红,究竟该不该分?

一、基本案情

2018年6月,某公司与张某签订《设备共享合同》,合同约定:某公司向张某投放设备5台,某公司收取保证金44000元,设备投入使用时张某每台设备每天向某公司分红50元,每月月底结算。张某收到设备完成安装后开始运营,因各方面原因经营亏损,不愿向某公司支付分红款。

二、原告主张

某公司委托本律师后,本律师认为:某公司只投入设备,不参与经营,不承担债权债务,按固定金额收取费用,且设备产权不变,故《设备共享合同》符合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特征。遂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支付费用,返还原物。

三、被告抗辩及反诉

张某认为双方系合作经营,收到设备投入经营后不但没有盈利,反而亏损了20多万,没有利润,哪来分红?于是张某提起反诉,要求某公司赔偿张某经营损失24余万,退还设备保证金44000元。

四、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设备共享合同》符合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支持原告诉请。合同约定“设备投入使用即每天支付费用,并未约定盈利后才支付”及“张某未按约定支付费用,设备保证金不予退还”。故张某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五、判决结果

1.张某于判决生效10日内向某公司支付费用xx元。

2.张某于判决生效10日内返还某公司设备5台。

六、律师解读

合作经营法律关系特征:共同劳动、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特征:出租人向承租人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并不是说合同中只要出现分红字样即为合作经营,如同本案中,虽然合同中约定的是分红,但计算方法为每天分红款x元,故其形式为分红,但实质为租金。因此,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设备共享合同》为设备租赁合同,应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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