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其增值税适用税率是多少?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第五条规定:“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税率为17%。”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116号 电话:045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80012 黑ICP备05000790号 黑公网安备 23010302000376号 版权所有: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116号电话:045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80012 黑ICP备05000790号 黑公网安备 230103020003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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