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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院校学分制实施指导意见

 昵称815848 2019-11-02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注重学生个性发展,建立灵活的学习机制,结合我校双元制办学实际,特制定本学分制实施指导意见。
第2条 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学业完成状况的教学管理制度。本指导意见适当参照绩点学分制的原则,实行学年学分制。

第二章 学分的组成

第3条 总学分为德育部分、奖励学分和课程学分三部分之和。其中课程学分分为必修学分和可置换学分。学分计算以学期为单位时间。
第4条 三年学生总学分为190学分。
1、最后一学期为顶岗实习,学期标准课程学分每周1学分,依每学期18周算,共计18学分。
2、其它学期标准课程学分(包括企业培训学分)为28学分:每学期依16周、每周32课时算, 18个课时为1学分
3、企业培训学分作为课程学分:企业培训一般安排在第三、四学期,按每周35课时计,每学期安排4周的企业培训,18课时为1学分。
第5条 德育学分。德育学分主要根据操行成绩折算获得,每学期操行成绩及格的标准德育学分为5学分,操行成绩不及格德育学分为0,最高德育学分为8学分。
第6条 奖励学分。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学科竞赛、技能比武和文体比赛获奖者,每项分别给予学分奖励。获市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2、l学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4、3、2学分,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4、3学分。文体比赛奖励学分最多不得超过5学分,文体比赛中获得其它名次者奖励0.5学分。学生受市级以上德育先进等荣誉表彰的可奖励学分,获国家、省、市级表彰者,分别奖励5、4、3个学分。 学生获得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按中级、初级、岗位合格证,每项证书分别奖励7、5、3个学分。
第7条 各专业的课程分为必修学分课程和可置换学分课程。学生参加必修学分课程的考核,补考成绩仍不及格者,该课程必须重修。参加可置换学分课程的考核,补考成绩仍不及格者,该课程不获得学分,不足学分可由其它学分补充置换,也可以通过毕业前一次补考获得。
第8条 课程学分。各种课程一般以18个课时为1学分,学生跨专业部修习相关课程的学分互认。
第9条 学生参与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不及格不得学分,成绩及格(60分)获得标准学分,成绩在60分至100分之间,成绩每增加10分增加10%标准学分。
第10条 对于可置换学分的课程,学生在本课程的教学中出勤率应达到85%以上,作业完成率达到95%以上,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无严重课堂违纪现象发生,方准进行本课程的学分置换。
第11条 实践课与理论课的课时比例一般不小于6:4,理论课中文化课与专业基础课程的课时比例一般不大于4:6。

第三章 学分的应用

第12条 学分的高低作为学生期末评优和推荐就业的依据之一。学分总分达到170学分,视为校内阶段学习成绩合格,方可推荐就业实习。学分高的学生优先推荐。
第13条 实行学分制管理后一般不实行留级制度。但补考后达不到标准学分一半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一年。学生重修期间应缴纳相应的学习费用。
第14条 三年学生修满总学分190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经学校审核同意,准予毕业。
第15条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可延长学习时间,留校继续完成规定学业,延长学习时间最多不超过二年。延长学习时间者,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学习费用。
第16条 德育学分不达标和技能达不到相应职业资格要求者,不予毕业。

第四章  附则

第17条 各专业部可据此意见,遵照国家教育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模块化教学、“多证制”等要求,制定本部门的学分制实施细则。经教导处、学工处汇总审定,报请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18条 本指导意见自2016级起实行。
第19条 本指导意见解释权归校委会。

 
附件1:标准学分组成
 

1、最后一学期为顶岗实习,学期标准课程学分每周1学分,依每学期18周算,共计18学分。
2、其它学期标准课程学分为28学分:每学期依16周、每周32课时算, 18课时为1学分。
3、企业培训学分作为课程学分:企业培训一般安排在三、四学期,按每周35课时计,每学期安排4周的企业培训,18课时为1学分。 

附件2:课程学分细则

第1条 为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注重学生个性发展,建立灵活的学习机制,结合我校模块化教学改革实践,根据学校《学分制管理指导意见》制定《课程学分实施细则》。
第2条 课程学分的计算。课程的周课时数*16/18即为该课程的学期标准学分。
1.学生参与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学分;成绩及格(60分)者获得标准学分;成绩在60分至100分者,按公式[(成绩-60)/10*0.1*标准学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
2.课程成绩是以等级“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登记的,计算学分时应进行折算:
优秀—90分;良好—75分;及格—60分;不及格—0分
3.课程补考合格者一律按该课程的标准学分计算。
4.对不可置换学分课程的考核,补考成绩仍不合格者,该课程必须重修。
5.对可置换学分课程的考核,补考成绩仍不及格者,该课程不得学分。对符合学分置换条件的其不足学分可由其它学分补充置换或通过毕业前一次补考获得;对不符合学分置换条件的学科必须重修。
6.学生在本校跨专业部修习相关课程,学分直接互认;跨学校或自学考试修习相关课程,须按照本校该课程的标准学分重新核算。
第3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进行学分置换(可置换学分课程)。
1.学生在本课程的教学中出勤率达到85%及以上,作业完成率达到95%及以上。
2.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课堂上无严重违纪现象发生。
3.在本课程的考试中无作弊行为发生。
第4条 学分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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