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5日,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8〕2号,以下简称“《办法》”),明晰了委托贷款业务的定位和当事人权责,并对委托贷款业务的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委托贷款风险管理,并规定了商业银行违规的处罚措施。我们结合银行业务实际情况对《办法》主要条款进行解读,供大家参考。 1、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办法》规定,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权责利匹配原则提供服务,委托人承担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而现金管理业务项下的资金归集、划拨,及住房公积金项下商业银行受托发放贷款不适用本办法。 2、委托贷款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合规,银行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查 《办法》要求确保委托贷款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委托人有权自主支配,商业银行就当对委托资金来源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查,并且明确了不得用于发放委托贷款的资金类型。 2.1.《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交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的证明文件,并对委托人的财务报表、信用记录等进行必要审查,对委托人的资金正常收入、资金实力等进行测算(第九条)。该条款课以商业银行对委托贷款委托人更严格的审查义务。 2.2.《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其他债务性资金和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发放委托贷款(第十条)。据此,能够用于发放委托贷款的资金基本上限于委托人的自有资金,实务中常见的银行理财、信托计划、资管计划、有限合伙(作为私募基金备案)等性质的资金,严格意义应当属于“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商业银行不得接受用于发放委托贷款。这也与近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的相关要求保持一致。 3、委托贷款资金用途必须明确,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 《办法》规定,委托资金用途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违反监管规定的用途。(第十一条) 上述规定体现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政策要求,委托贷款资金用途主要应为一般性的生产经营目的,而不得用于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及其他非法或禁止领域和用途。 4、委托贷款业务要与自营业务严格区分,加强风险隔离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要加强风险隔离和业务管理将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严格区分,严禁以下行为: 4.1.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 4.2.参与委托人的贷款决策。 4.3.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4.4.代借款人确定担保人。 4.5.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或者用信贷、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承接委托贷款。 4.6.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 4.7.签订改变委托贷款业务性质的其他合同或协议。 4.8.其他代为承担风险的行为。(第十九条) 银行应注意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的通知和协助义务,不得有上述禁止行为或其他超越受托人的权限的行为,防范被卷入纠纷的风险。 5、银行未按规定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或未按照监管统计制度报送委托贷款明细信息,将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违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或未及时准确向监管部门报送委托贷款业务信息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将对违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实施处罚。 6、《办法》其他注意事项 6.1.制度及系统 6.2.合同文本 6.3.收费 ----------------------------我是小编的分割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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