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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数据是否可以汇编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IPCOO软件著作权中心】

 昵称65559638 2019-11-04

原文首发:http://www./baohu/20190612222.html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规定了数据的汇编作品。人工智能下的商业数据是在海量数据,甚至非结构性数据中找到属于所需要数据构成的数据库,每一条数据可能并不具有独创性,但是其汇编和选择具有独创性就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正文】

何为数据库内容和选择编排的独创性?世界上没有一个有效文件能做出解释。曾经有法院在判决里称,收集色彩斑斓、形状各异的石头也可能体现独创性。当然石头的组合不符合作品的其他要件,不能构成作品。另外有观点认为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对材料的搜寻、核对等方面,因为在这些方面,汇编者需要花费很多精力去寻找作者的不同版本及原作。但这个观点是不正确的,汇编作品的独创性在于对取得信息的独创性表达,而不是为取得被汇编信息的独创性劳动。

因此在考虑汇编商业数据作品独创性时,应该只考虑这些经过选择的商业数据为什么会出现在这里,或者为什么这些商业数据以这种特定的排列方式展示出来。如果商业数据库编排和选择偏离了常规,并且具有一定的独特性,体现了作者对其作品价值和展现方式的个性化认识,就符合《著作权法》中要求的独创性要求。典型的电话号码簿中的排序一般会被排除在汇编作品的范围之外,但美国一家公司将前景黯淡的商户电话排除在电话簿外,从而体现了商业生命力的独创性判断,使电话簿成了汇编作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汇编者根据个人的兴趣挑选音乐作品,并且依照自己对儿童的兴趣点和接受能力的主观判断进行选择,汇编了儿童版的《古典音乐欣赏》,这汇编作品就体现了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既然汇编作品体现的是选择与编排上的独创性,商业数据的本身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或者说汇编作品保护的范围是不是仅指体例编排而不包括作品的内容?在一件侵犯汇编作品著作权的案件中,法院认为权利人《实用法语会话900句》中不管是日常用语的一般表达,还是权利人精心设计的主题和句子,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侵权人不管是抄袭一般表达,还是精心设计的句子,都属于对著作权的侵害。因此,只要对不构成作品的数据进行了独创性的编排,这些部分包括其具有独创性的结构安排,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综上,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不是体现在获取数据上,而是个性化的选择与编排上,并且汇编作品保护不仅仅保护编排的体例,还包括汇编作品的选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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