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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专代相关法重要考点汇总

 wzawxt 2019-11-04

本文由知识产权课堂汇编整理

这是相关法重要考点,要继续认真仔细阅读哦~

大家抓紧时间,按照我们汇总的重要考点去突击吧。预祝大家都能考出好成绩,加油哦~

切记「不为题易而喜,不为题难而悲」。

相关法重要考点

合同的订立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用书面形式,但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4、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合同的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解除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履行会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
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对象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1、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2、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财产权是可以继承的权利。
著作权的保护期
1、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著作权中有关财产的相关权利和发表权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作者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法人作品的著作权中有关财产的相关权利和发表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创作完成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著作权不经过许可和不支付报酬的情况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4、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且禁止使用的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商标转让的相关情况
1、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2、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3、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无效的理由
1、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
2、《商标法》中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情形;
3、三维标志仅是功能性形状的;
4、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成年人和16岁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和成年人。
民事行为的效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宣告死亡
1、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1)下落不明满四年;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2、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继续履行;8、赔偿损失;9、支付违约金;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1、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的中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法人相关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2、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法人的终止:(1)法人解散;(2)法人被宣告破产;(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无效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委托代理的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以承认;
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审判回避
1、审判人员适用回避原则,包括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执行员;
2、应当自行回避,或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情形: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4)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3、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公开审判
1、一律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2、可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1)离婚案件;(2)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地域管辖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2、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4、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特殊原因下由原告所在地管辖的情况:
对于如下情形,由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要注意,在上述的(1)和(2)规定中,都只限于身份关系的诉讼,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

行政复议机关
1、一般地方各级政府的复议可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单位直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
3、行政机关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国家安全等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派出机关或机构等行政复议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情形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的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特殊地域管辖: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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