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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

 余文唐 2019-11-04

摘要:国家利益的主体是国家,其内容不仅涉及一国的生存安全、国家主权、经济发展、领土完整等方面的利益,还包括国际和国内、政府和民众、生存和发展等多方面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是社会和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其内容是维护社会和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权益,引导社会良性发展。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在利益主体、利益内容、利益的产生机制以及表达方式上存在着差异,但是二者又存在联系,严格的国内政治意义上的国家利益可以等同于社会公共利益

关键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利益分析

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182-02

作者简介:乐岑川(1997-),男,汉族,湖北黄冈人,湖北大学楚才学院人文社会科学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试验班,2014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一、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

关于“国家利益”的概念辨析,在西方国家,现实主义学派的代表摩根索以三个方面的内容划分国家利益:领土完整、国家主权、文化完整。摩根索认为“国家利益”最本质的问题就是一个国家的生存问题,不能生存,则其他利益也无从谈起。结构现实主义学派代表人华尔兹则提出生存是国家唯一的利益,虽然揭示了国家利益的核心,但是存在将复杂问题简单化的问题,过于抽象。新自由主义学派代表人物基欧汉主张三种国家利益:生存、独立、经济财富。而建构主义学派代表人物温特又在其后增加了“集体自尊”作为第四种利益。

而在我国国内,大多数学者认同国家利益的主体为一国国内的全体人民或大多数居民,但对于国家利益的具体内容则存在不同的看法:有学者将其限定在与国家生存和发展相关的利益范围之内;还有学者强调国家利益既包含物质利益又包含精神利益;而另一些学者则对国家利益进行笼统的、抽象的概括,提出国家利益是各种需求对象的“总和”、“综合”或者“加权平均数”。

综上所述,“国家利益”是一个内涵丰富多彩、层次分明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的概念。它既包括一国在生存安全、国家主权、经济发展、领土完整、国际地位等方面的需求,又包括国际和国内、政府和民众、生存和发展、物质和精神等多个方面的利益。①所以笔者认为“国家利益”可以这样定义:以一国的生存与发展为核心,同时包括一国在国内与国际上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需求的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在我国的立法中分布得非常广泛,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到几个内涵很接近的概念:“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国家整体利益”。那么应该如何理解“社会公共利益”这个概念呢?

功利主义的奠基人边沁认为,共同体的利益是道德术语中最笼统的术语之一,往往因其自身的抽象和不确定性而失去意义。边沁认为,“共同体是个虚构体,由那些可以说成是其成员的个人组成。那么共同体的利益是什么呢?是组成共同体的成员的利益的总和。”②诚然,“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空泛的概念,在具体事件中,依据不同的价值选择甚至会出现支持截然相反的观点的行为。

社会是基于共同物质活动或者共同利益而相互联系起来的人类相互作用的产物,由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共同组成。依据边沁的观点,社会公共利益即是组成社会这个共同体的成员的利益的总和。这种解释的基础是社会成员之间存在的共同利益,具有合理性,但是却忽视了社会成员的利益分歧。由于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解释和价值选择具有很大的个人自由发挥的空间,虽然因其自身的抽象无法具体定义,但是如不对其内涵加以限定,则容易沦为人们斗争和相互倾轧的工具,反而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社会公共利益绝对不是简单的共同体利益的总和。共同体中的个体利益分歧是始终存在无法消除的,因而为了保障社会总体进步、各方面稳定发展以及尽可能照顾最大多数成员的利益,作为个体的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妥协就无法避免。所以,“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可以这样定义:在满足社会秩序稳定、经济发展等各项基础条件的前提下,通过社会成员之间相互协商、相互妥协以实现的最大程度惠及最大多数的成员的利益。

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区别

(一)利益主体不同

国家利益的主体,毫无疑问是国家,国家利益更多的是作为一个政治学的概念而为人们所熟知;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一般认为是社会和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

(二)利益的内容不同

国家利益的内容以国家的生存和发展为核心,涉及一国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经济发展、国际地位等国内与国际上的利益。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国家利益一定程度上也是统治阶级利益的体现,在某些方面其内容也包含部分社会公共利益;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和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如超额累进税制、社会福利制度、义务教育制度等,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引导社会良性发展以及保障社会成员的各项合法权益。

(三)利益的产生机制不同

国家利益的产生机制就是政治权力的运作机制,其以军队、警察、监狱等暴力机关所形成的强制力作为保障国家利益的基础;社会公共利益的产生机制既可以是政治权力的运作,也可以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各类交往机制,并不必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③

(四)利益的表达方式不同

国家利益的主体是国家,而国家以政府为代表以实现国家利益国家利益强调统一性,通常以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等方式来表达并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是社会及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社会公共利益不必强求统一性,而是允许具有地域性和阶层性的,它既可以借助法律法规等形式来表达,也可以通过舆论或习俗等形式来进行表达和传播,形式更为多样。

三、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联系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联系,简要概括就是,严格的国内政治意义上的国家利益,可以等同于社会公共利益

不可否认的是,在国内,国家利益的实现在很多具体问题中是以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为前提,国家通过履行社会公共职能来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从而为国家利益的实现提供安定的环境和强大的经济基础。对于不同地域、不同领域、不同阶层的群体的社会公共利益诉求,国家往往处于一个居中调停的地位,协调各方利益诉求,使各方达成协议,结果是使国家和社会都受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和社会成员的发展也离不开国家对社会提供的治安保障、统一的人人适用的法律规则、制度性保障和消极承认,社会是不可能独立于国家之外而存在和运行的。也就是说,在国内政治意义上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重合的,二者相互依赖,密不可分。

四、结语

综上所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历史的进程中二者总是相伴相随。如何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解决或缓和二者之间的矛盾冲突,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是一个很值得探究的问题。

[注释]

①倪同木.法学视野中的国家利益研究[D].南京大学,2014.26.

②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58.

③王轶,董文军.论国家利益—兼论我国民法典中民事权利的边界[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3):6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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