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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回复:关于GB37822-2019中厂内VOCs监控布置点位的问题

 迷糊128 2019-11-04

来信

1、《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厂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表头写的是VOCs,但表格里面“污染物项目”是“NMHC”,是否可以理解为这里的VOCs等同于NMHC?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处1米,距离地面1.5米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这句话是否可以理解为“在现场布设监测点时,找到逸散到空气中VOCs最高浓度点位置,按照无组织规范进行布置点位,即“上风向参照点布设1个点,下风向监控点最少布设3个点?还是仅仅只需要在窗口或通风口、开口(孔)外布点,不需要分上下风向?

回复

您好!1、GB37822标准第3.1规定,挥发性有机物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示 VOCs 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 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 NMHC 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因此,表A.1以NMHC作为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项目,但并不意味着该VOCs等同于NMHC。
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测无需设置上风向参照点,厂内无组织监控点位的设置按第A.2.1执行,但GB37822标准对具体监控点位数量未作规定。建议径向该标准负责解释机关的生态环境部咨询。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编辑 | VOCs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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