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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民事再审申请书撰写要点,把握四原则、三要素!

 马青山洛郑律师 2019-11-06


一、前言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规定了再审申请书应该记明的四个事项。该条款主要从形式上对于再审申请书进行了规定。我们认为再审申请书是再审案件中最重要的法官必读文件,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质量,对法院对案件是否进入再审程序有重大影响。所以申请人及代理人对于再审申请书的形式及实体内容的撰写应该进行反复的思考及推敲,从而最大化的达到再审提审、改判的终极目标。
二、  明确撰写原则

1、格式优美,形式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我们看到法院的诉讼文书无论排版、字体及主体的称呼都有统一要求。所以律师递交给法院的法律文书应该以法院的文书为样本来要求及检查自己文书的形式部分。为了更加符合法院的行文习惯及要求,我们可以进一步参考最高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上述通知的要求,再审申请书的格式至少应该满足以下几个要点:首先,对于文书的排版、字体、行距要按照法院的行文要求;当事人信息部分要列全,要列明当事人在一审、二审中的诉讼地位,原审其他当事人也最好列明,方便法院按照当事人人数接收材料。其次,对于生效判决的案号、案由、法院及判决文书生效时间均应准确列明;最后法院名称栏部分即“此致某某法院”要明确表明系向原生效判决、裁决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总之,对于再审申请书的格式一定要做到符合法律规定及法院文书的要求,从细节入手,保证文书从格式上做到优美,干净。让法官有阅读的冲动。

2、撼动法官善良正义感

在撰写任何一份法律文书之前应该明确这份文书的作用。也就是文书呈现给法官后,需要让法官接收到哪些信号。同样,在撰写再审申请书之前自己要提出一个问题,就是这份再审申请书让法官看完以后,能不能让法官能清晰地知道原审判决出现了严重错误!再审申请书作为再审程序中法官阅读的第一份法律文书,需要我们充分认识原审中对于我们不利的认定以及再审法官倾向维持原审的倾向这些劣势,谋求反击。直击原审错误,动摇再审法官的善良正义感,要达到法官看完我们的再审申请书后认为原审错误必须予以纠正的效果。

3、重实体,轻程序

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经过两审的判决是具有

既判力的判决,应该最大化的维护生效判决稳定性。所以再审制度作为一种救济程序,一种特别程序,更多的是关注案件的实体公正。就是说原审出现了影响到案件实体公正的错误才是再审予以纠正的对象,才能提审,改判。所以在再审申请书的草拟过程中,陈述具体内容时应该先陈述并且侧重陈述案件的实体问题也就是法律关系,事实以及法律适用问题,程序问题如果存在的话也最好放在最后一部分陈述。这样才能保证将有限的再审申请书的表达空间留给最重要也是法官重点要看的部分。

4、忌大段摘抄原审判决

在我们代理再审案件的过程中,碰到过很多再审申请书是将原审

判决主文摘抄到再审申请书,然后在论述原审的这些认定都是错误的。我们认为这样的再审申请书只能起到强化法官对于原审判决的印象,而原审判决又是对我们极其不利的判决。我们说直击原审错误并不是通过摘抄原审错误判决实现的。而是应该使用一种更为高级,更为润物细无声的表述。并且这种表述是严格围绕法定事由展开的,而不是按照自己认为的毫无法律逻辑地批判原审判决。

三、  确定三个重要要素

1、再审请求

再审请求是再审申请书最重要的一个部分。虽然我们会发现再审请求实际上更多的是案件经过再审审查进入再审审判程序中,再审审判中关注的实体内容。但因为再审审查与再审审判都使用的是同一份再审申请书。所以我们在草拟再审申请书时就应该将再审请求考虑的全面细致。我们的再审请求是要求法院撤销原审哪个判决;维持原审哪个判决;支持我们什么样的请求。这些都要考虑全面。尤其是原审中对方存在反诉的,撤销原判及支持我方请求时不可将对方反诉部分漏掉。同时还需注意的是,再审请求不能超出变更原审请求,也不能遗漏关于诉讼费如何承担的要求。关于再审请求不能超出及变更原审请求,我们看一个案例。

案例一: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民申2481号

曾某起诉陈某个人合伙纠纷,一审曾某要求陈某返还其出资25万元。一审法院驳回曾某诉讼请求,曾某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曾某不服申请再审。再审法院经审查发现,原审确实存在认定事实错误及适用法律错误。但就曾某的诉讼请求而言,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曾某可另行主张要求对其合伙经营期间的财产进行清算,以确定应退还数额。其在本案申请再审阶段要求其退伙应得的财产份额,该主张实质是变更了原审诉讼请求,本案不予审查。

2、再审事由

再审审查阶段是围绕着审查再审事由是否成立展开的。所以再审事由是再审申请书的重点,当然也是难点。从形式上讲,再审申请书中必须明确写明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几项再审事由,如果不写明具体哪一项再审事由,递交材料的时候法院会要求申请人补充,会降低工作效率。但是民事诉讼法对于十三项再审事由的规定太过笼统,不够具体,实践中原审判决属于哪类法定再审事由常常使得申请人及代理人摸不到头脑。也就是当事人及代理人只知道原审判决错了,但是无法将他们认为的错与再审程序要改的错关联起来。所以在我们草拟再审申请书时首先应该明确了解法定再审事由的标准及具体类型然后对照本案的具体情况,明确本案属于哪一种再审事由。并且在再审申请书中侧重围绕本案符合一项或几项再审事由展开。我们见过通篇没有提本案符合哪类再审事由的再审申请书。这种再审申请书显然是无法达到我们申请再审的目的的。

通读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发现十三项法定再审事由可以分为新证据;事实方面;法律方面和程序事由。除了确实存在新证据的再审案件,有关事实方面的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有关法律方面的第(六)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是再审案件中被引用最多的两个再审事由。关于这两个再审事由的具体表现形式我们可以通过两个案例感受一下。

案例二: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942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二审法院以符合商事条件作为认定产品合格的依据,将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拔高为市场标准,系对涉案合同关于合格产品认定标准条款的错误理解,其关于天宝所因始终未能解决试产产品存在的口感不稳定、有沉淀等问题而构成违约的认定,确有错误,最高法院予以纠正。

此外,二审法院关于裕源公司的合同目的是运用涉案专利技术工业化生产核桃乳酸菌饮料并上市销售,实现利润的认定,亦有不当。最高法院认为,如前说述,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应将产品商业化认定为技术合同的合同目的。鉴于涉案合同中并无关于产品上市销售的约定,故应认定合同目的为运用涉案专利技术实现符合国家标准的核桃乳酸菌饮料的工业化生产。

案例三: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212号

最高院再审认为,根据2002年4月1日实施的《证据规定》第68条关于“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法复(1995)2号批复所指的“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应当理解为系对涉及对方当事人的隐私场所进行的偷录并侵犯对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民诉法解释》第106条关于“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规定明确了该司法精神。本案中录音并未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故对该录音证据应于采纳,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广东高院对该证据未予认定,属适用法律错误,最高院予以纠正。

案例一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中,原审法院对于双方具体权利义务及民事责任等基本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的具体类型。案例二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中,原审法院法院适用法律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具体类型。从上面两个案例可以看到在草拟再审申请书之前,一定要对于案件符合的法定再审事由进行关联,并且这种关联是需要建立在对于再审事由的具体表现类型有充分的理解与掌握基础之上。仅从民事诉讼法二百条的表面规定入手显然是不够的。建议大家结合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详细规定以及最高院公布的再审案例入手研究法定再审事由。

3、再审证据

在草拟再审申请书时,如果案件没有新证据的情况,可能很多人会忽略再审证据的内容,或者认为再审证据是没必要写入再审申请书中的。但是我们说再审申请书是为了服务提审、改判的终极目的的。所以我个人认为应该抓住每个机会将我们的观点传达给法官。而我们的观点或者论点是需要有论据去支撑的。也就是说我们的观点需要通过证据进一步的证明。在论述再审事由成立时我们需要将原审证据拉出来向法官证明原审错误,再审事由成立。在论述再审请求成立时需要将证明再审请求的证据一一对应请求成立的观点。所以在草拟再审申请书时必须将再审证据重新编排并且将主要证据融入到再审申请书的表达中去。

四、总结

一份高质量的再审申请书需要我们深入理解再审程序的特点同时还要通过总结再审实务中的大量现实问题来指导再审申请书的撰写。只有不断思考,追求极致,久而久之才能呈现出一份格式优美,内容详实,有理有据能说服法官的再审申请书,从而为后续的再审程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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