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朱元璋:“元以宽仁失天下”!元朝多“宽仁”,以至失了天下

 昵称散步收藏 2019-11-07

朱元璋之所以说“元以宽仁失天下”,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元朝在律法和治理上确实比较宽仁,是其灭亡的主因;二是明朝要想避免重蹈覆辙,就不能以宽仁治天下。这也算是朱元璋对元朝灭亡的原因分析。

元朝统治期间的中国社会,确实要比蒙古北迁后和南宋灭亡前要更富足和开放一些。南宋的社会文明,元朝是完全之继承与发展。元朝存在不足百年的原因是很复杂的,朱元璋将其归纳为“元以宽仁而失天下”。

朱元璋在吸取元亡经验教训的同事,他认为“宋元宽纵,今宜肃纪纲”,元朝之所以失去政权,就是“失在纵驰”。因此大明王朝必须要高度集权,且采取严酷的刑法。明朝前期确实做到了,但却是病态充满戾气。

那么,元朝当时的“宽仁”都有哪些?能到什么程度?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元朝实行轻刑思想

《元史》中对元朝施行的刑法评价是,“元之刑法,其得在仁厚,其失在乎缓弛而不知检也”。总体思想是以仁厚为主,而弊端就是太过松弛且无核查。这与朱元璋的评价相差无几,毕竟《元史》是明朝主修的。

元世祖忽必烈在确保地主利益的同时,还降低农民赋税,修建全国道路。为了进一步笼络民心,元朝对南宋时期的刑律进行了删减,有一百多条被删掉。元朝统治期间是慎用死刑的,元世祖时曾有四年无死刑记录。

死刑数量最多的一年有两百七十八例,最低的仅七例。元世祖统治的三十多年间,共有两千五百名罪犯被处死,年平均八十三人。元世祖建立了一套比南宋时期更为稳定的刑法体系,总体上比宋律要更人道与温和。

在律法的执行中,通常都是以罚金来代替刑罚,对于悔罪的犯人准予特赦。蒙古律法规定,当对重罪犯施用酷刑让其招供时,必须要有足够证据。元代的统治者都喜欢表现宽仁慈厚,因此法律和政策的随意性比较大。

元朝在审案时,规定只能对犯人使用杖,不能使用其他酷刑。这个杖也是有规定的,其长度与笞杖之刑所用木杖相同,必须为三尺五寸。《元典章》中规定,受杖时要“臀腿分受,务要数停”,这是人道的体现。

唐宋时对犯人刑讯时,只需问案官员与长官意见一致,便可行刑。而元朝规定必须要衙门官员和首领官员集体表决,对用杖过程要签字画押确认。这一规定是元仁宗时期制定的,但这一律法适用对象不包括强盗在内。

元朝政府对酷刑是大力禁止的,《元典章》规定:如有违犯官吏,重行治罪,似望体皇上恤刑之本意,去酷吏肆虐之余风,天下幸甚。元朝统治者认为,酷刑会让人“不胜楚痛,人不能堪”,各级官府需要大力禁止。

这是元朝“宽仁”在律法方面的体现,这也是朱元璋认为的宽仁的主要方面。

二、元朝实行超低税赋

明朝人认为元朝是“以貉道治天下”,但并未否认元朝轻徭薄赋。元朝统治时期的江南一带,农民所负徭役及赋税都比南宋时期要少。南宋在江南的赋税有七十多种,到元朝时,这七十多种赋税徭役全部未征。

元朝曾对天下的田税进行详细的规定,即上田亩三升,中田二升五合,下二升。而明景泰年间,田税激增到五六斗,甚至收一石的都有。苏州在宋元时期,七年的税赋才征收34.9万斛,而明朝在增加崇明县后达262万石。

自唐宋以来,江南一直就是富裕的鱼米之乡,南宋时亩税为一斗。而到元朝时,亩税不能超过三升,在元统与至元年间,吴中是天下最富的地方。到明朝时,亩税却增加到八斗,农民明显感到非常吃力。

元朝统治的前六、七十年,是天下大治时期,全国轻刑薄赋,很少用兵。百姓都能达到生有所养,死有所葬的程度,也可以说是一段盛世时期。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元朝频发的天灾人祸,让宽仁政策变成其灭亡的理由。

在元朝统治的中后期,有三十多个冬天异常严寒。在黄河流域,水灾与旱灾比任何时期都要频发,持续不断的瘟疫。在元惠宗时期,饥荒是年年都有,使得大量人口消亡。元末的政府并没有坐视不理,他们试图阻止灾难。

但最终都是车水杯薪,与其说元朝是毁于“宽仁”,倒不如说元朝是被频发的天灾人祸摧毁的。朱元璋将元末农民起义的原因归咎于“元的宽仁”,但事实上“宽仁”并没有什么不对,元以天灾人祸失天下更准确一些。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