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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细胞减少不宜手术医疗事故

 医疗律师李 2019-11-07

白细胞减少不宜手术医疗事故

2018)辽01民终2038号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0月28日患者马XX到XX医院处就诊,诊断为双肾结石、泌尿系感染、糖尿病、白细胞减少、贫血。于2013年12月6日行“右侧纤维输尿管镜激光碎石术”治疗,患者马XX术后于2013年12月10日死亡。,,支付医疗费127495.34元、血小板费用3000元。另查明,,,向法院提出对本次医疗纠纷进行司法鉴定,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于2017年6月1日出具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认为,综合考虑,依据现有病历,本次鉴定认为XX医院在诊疗行为方面的过错与患者死亡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从法医学技术评定立场分析符合同等―主要责任程度范围。鉴定意见:依据现有病历材料及尸检结果,XX医院对被鉴定人马XX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存在违反医疗规范的行为,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与马XX的死亡结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责任程度从法医学技术评定立场分析符合同等―主要责任程度范围,请法院审理裁定,并最终确定本案的具体民事赔偿程度。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经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认定依据现有病历材料及尸检结果,XX医院对被鉴定人马XX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存在违反医疗规范的行为,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与马XX的死亡结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责任程度从法医学技术评定立场分析符合同等―主要责任程度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第7项,患者的手术具有择期手术治疗的适应症,并非紧急手术,而XX医院在患者白细胞减少症原因无法明确,即患者存在自身免疫功能方面存在易感染并加重的危险性的情况下进行手术治疗,对手术时机的确定有不利影响。且患者马XX系因双肾结石接受右输尿管镜检查术、右侧纤维输尿管激光碎石术等治疗后,右肾盂粘膜广泛出血、炎性细胞浸润,右输尿管极薄(管壁出血、炎性细胞浸润),凝血块及碎石阻塞右肾盂,继发感染性休克、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重度肝损伤,终致肺、肝、肾等全身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同时XX医院现有材料显示患者手术效果欠佳,XX医院在手术记录方面存在书写不规范,存在手术技术缺陷。再者XX医院在替代治疗方案的告知方面存在缺陷

       综上,据此一审法院认为XX医院的医疗行为应对患者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判决如下:一、XX医院赔偿,,医疗费103836.27元;二、XX医院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三、XX医院赔偿,,护理费2237.34元;四、XX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526016元;五、XX医院赔偿,,丧葬费22859.20元;六、XX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七、XX医院赔偿,,交通费3200元;八、XX医院赔偿,,餐饮费、住宿费3200元;九、XX医院赔偿,,家属处理丧葬误工费544元;

白细胞减少不宜手术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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