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及法院实践判决可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约定病假期间工资计算基准的,则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至于病假期间的计算系数需根据员工的工龄确定,具体如下: 疾病休假工资标准: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疾病救济费标准: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根据2003年4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劳保综发[2003]2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病假工资=(病假计算基数/21.75)×病假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根据2004年11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第一条规定,病假天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但需要注意的是,按上述标准计算的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且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五险一金。 如果员工入职不满两年,具体的计算标准,具体病假工资=出勤工资*0.7/21.75*0.6,这是他病假一天的工资,一般计算标准。 如果一般计算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上海是2480元*0.8/21.75)即91.2元,以91.2元为计算标准,若上述病假工资计算高于91.2元,以上述计算的病假工资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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