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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问所有人1】上班期间使用办公网络买卖股票,怎么处理?

 我爱学习355 201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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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是某省直机关副处级干部,在该单位要选拔任用干部期间被匿名举报上班时间炒股,张某在与组织谈话中称,其丈夫在援藏期间车祸导致高位截瘫,股票账户主要为其丈夫平时使用。该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立案审查,通过调取股票账户和网点信息发现张某在2016年至2019间,用手机连接办公网络在365个工作日买卖股票1000次。
本案中针对张某违纪事实如何定性和量纪,审理环节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作为党政机关干部,在上班时间利用办公网络买卖股票,其行为违反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第一款第三条第(六)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下列行为:(六)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规定。在《中国共产党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中有“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内容,对应该项在相关学习材料中释义引用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所以按照条例规定,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作为党政机关干部,在上班时间买卖股票,实质上是占用了正常的工作时间,也影响了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有信访举报证明其行为造成了一定不良影响,故应该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给予其相应党纪处分。或者依照《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和《中国共产党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纪法衔接条款,给予其相应党纪处分。
第三种观点认为,张某的主体身份是属于可以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其买卖股票行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没有侵犯职务廉洁性。另外,也没有证据显示张某因上班时间买卖股票而贻误工作,或者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所以也不适宜用工作纪律和纪法衔接条款对张某行为定性。张某在工作时间买卖股票,其行为实质上是占用了工作时间,违反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第一款第三条第(六)项“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规定,所以应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其相应的政务处分。
以上三种观点,您赞同哪一种?欢迎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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