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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加班加点,一年处理违法2万起的超级交警,还是被判玩忽职守罪

 九天御风002 2019-11-09

基层民警规避执法风险,每天都在阅读“侠客剑”

吴雁群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xx,男,…………交警大队中队长,住萧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1月16日经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不在押。
辩护人马传贝,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以萧检刑诉〔2017〕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xx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崇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xx及辩护人马传贝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xx身为交警大队中队长,负有对所属路段上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职责,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对所属路段未实施有效巡查监管,致使在八公里中队所辖路段长期存在客车甩员拼车、随意换乘其他车辆、客车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2016年12月18日,萧县新星运输有限公司所属客车皖L6××××驾驶员沈某某、皖L×××××驾驶员张某1,从萧县龙城镇西客站运输旅客行至八公里中队管辖路段时,将两辆客车上的乘客拼装至皖L6××××客车上,致皖L6××××客车严重超载。后沈某某驾驶皖L6××××客车沿S30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40KM+450M处十字路口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电动三轮车相刮擦后侧翻,造成4人死亡,7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以下简称“12.18”交通事故)。
吴xx于2017年1月16日经萧县人民检察院反渎局电话传唤到案。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任职证明等书证,证人许某某、张某1、王某等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意见,被告人吴xx的供述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xx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情节特别严重,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吴xx定罪处罚。
被告人吴xx辩称:自己没有实施玩忽职守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请求法院不要以交通事故的结果作为定罪的标准。“12.18”交通事故发生当天上午自己在岗在位,认真履行职责。2016年度经常加班加点,带病坚持工作,共查处涉牌涉证、超载超速、酒驾醉驾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2万余起,对三起客车超员的驾驶员追究了刑事责任。但在自己管辖的路段内发生交通事故,中队交通管理工作有失误,巡逻管控有漏洞,对客车超员查处没到位,自己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xx没有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其职责的行为,“12.18”交通事故造成四人死亡、多人受伤的后果与被告人吴xx履行职责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吴xx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一是事故发生当天上午,被告人吴xx认真履行了自己的职责。2016年12月18日上午吴xx带领队员先后査扣违章车辆9辆,中间两次出警拦截缉査布控的车辆,直至上午11时32分还在处理违章车辆,向当事人开具处罚决定书。二是起诉书对被告人吴xx“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对所属路段未实施有效巡查监管,致使在八中队所辖路段长期存在客车拼车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指控不能成立。从萧县交警大队提供的有关证据来看,2016年度被告人吴xx及八公里中队查处酒驾77起、超速行驶8831起、无证驾驶52起、非法接送学生5起、客车超员4起、处理危险驾驶案件6起(醉驾3起、客车超员3起)等。说明了他们履行了职责,对所辖路段进行了有效监管。三是“12.18”交通事故发生及其后果与被告人吴xx履行职责之间没有刑法上因果关系。从法律赋予交通警察监管的职责来看,被告人吴xx处理查扣违章车辆是履行自己的职责,肇事车辆甩客拼车超员上路行驶时,被告人吴xx正在岗位上履行处理査扣违章车辆职责,主观上对肇事车辆甩客拼车超员的行为不知情,客观上没有条件也无法发现肇事车辆甩客拼车超员的行为。所以,对被告人来说,因无法预见和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影响,被告人尽力履行了职责,但仍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不能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辩护人当庭出示了《八公里中队2016年12月18日上午勤务工作情况及查处违法车辆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8日上午11时许,萧县新星运输有限公司所属客车皖L6××××驾驶员沈某某、皖L×××××驾驶员张某1,从萧县龙城镇西客站运输旅客行至八公里中队管辖路段时,将两辆客车上的乘客拼装至皖L6××××客车上,致皖L6××××客车严重超载。后沈某某驾驶皖L6××××客车沿S30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40KM+450M处十字路口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电动三轮车相刮擦后侧翻,造成4人死亡,7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认定,沈某某驾驶皖L6××××号客车在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按交通标志减速慢行,观察疏忽、操作不当,与前方同方向行驶张某2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刮擦,造成皖L6××××号大型普通客车侧翻,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2承担次要责任。
当日上午八时许,被告人吴xx上班后带着民警许某某、辅警王某在八公里中队门口查处违法车辆,查扣了9台违法车辆。9点30分至10时30分,三人两次到311国道红庙路口拦截缉查布控系统预警的车辆皖LE××××和皖LV××××小型客车,11时许回到中队处理查扣的9台车辆,在处理过程中,接到110指令301省道纵井路口发生事故,被告人吴xx即带领许某某、王某出警至事发现场,参与事故处理。
又查明,在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八公里中队管辖的路段内,由于管理不到位,存在客车拼车、超员的现象。
被告人吴xx于2017年1月16日经萧县人民检察院电话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
(一)《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吴xx年龄、籍贯、住址等情况。
(二)《前科查询》证明,被告人吴xx无前科。
(三)《中共萧县政法委文件》(萧政法干<2011>6号)证明,被告人吴xx2011年11月被任命为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八公里中队中队长。
(四)《发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吴xx涉嫌玩忽职守一案,系萧县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经检察长批准,于2016年12月28日对该案受理初查,2017年1月15日,对被告人吴xx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并于次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被告人吴xx到案后主动交代了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
(五)《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吴xx于2017年1月16日经萧县人民检察院反渎局电话传唤到案。
(六)《八公里中队交通管理日常勤务安排》证明,八公里中队正式民警4名、辅警5名,分成2个执勤组:队长吴xx和指导员唐某某各带一组。配备警车1台。管辖的路段为311国道、301省道、335省道、4条县道及赵庄、杜楼、马井三镇60多条乡村道路计400余公里。实行24小时值班,上午8时交接班,9时至11时为缉查布控拦截时间,下午1时至4时、晚上8时至12时为查处酒驾和夜巡时间。
(七)《八公里中队2016年12月18日上午勤务工作情况及查处违法车辆记录》证明,上午8时,中队长吴xx召开班前会,布置上午任务。会后带领民警许某某、辅警王某查扣了9台违法车辆。9点30分至10时30分,三人两次到311国道红庙路口拦截缉查布控系统预警的皖LE××××和皖LV××××车辆,11时许回到中队处理查扣的9台车辆,在处理过程中,接到110指令301省道纵井路口发生事故,吴xx即带领许某某、王某出警至事发现场,参与处理。12月18日11时32分09秒吴xx对皖LK××××汽车驾驶员交通违法处以500元罚款。
(八)《八公里中队2016年度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情况》,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以来八公里中队依法履职情况。其中,查处酒驾77起、超速行驶8831起、无证驾驶52起、非法接送学生5起、客车超员4起、处理危险驾驶案件6起(醉驾3起、客车超员3起)等。2016年八公里中队被宿州市公安局评为执法信访“三无”所队。
(九)《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6年度萧县公安局交警八公里中队查处涉及客车危险驾驶案及非法接送学生案情况,其中,对谢某某、张某、周某某按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对黄某某、孙某某、吴某某、赵某某、肖某非法运送学生案进行行政处罚。
(十)《证明》,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八公里中队警力及警务工作实际情况,从2016年11月29日起,335省道大吴集卡口的缉查布控拦截重点时间调整为上午9时至11时。
(十一)《交警中队长职责及指导员职责》证明,中队长负责中队全面工作。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驾驶员沈某某驾驶皖L6××××号客车在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按交通标志减速慢行,观察疏忽、操作不当,与前方同方向行驶张某2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刮擦,造成皖L6××××号大型普通客车侧翻,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2承担次要责任,其他乘车人员均无责任。
三、鉴定意见
(一)《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事故发生时,皖L6××××号大型普通客车制动性能有效、转向性能有效。
(二)《安徽龙鑫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1、皖L6××××号大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路段时,其车身右侧与同向行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擦,后皖L6××××号大型普通客车向右侧翻倒地滑移,滑移过程中,其车顶右侧前部又与事故路段南侧防护栏发生碰撞,最后皖L6××××号大型普通客车头朝东北尾朝西南向右侧翻于事故路段南侧地面上;2、皖L6××××号大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为66-68(km/h)。
(三)《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张某3符合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李某1符合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李某2符合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董某某符合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四)《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朱某某等7人损伤程度符合轻伤;李某3等7人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崔某某等35人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四、证人证言
(一)许某某证明,他是萧县交警大队八公里中队民警。具体职责上路巡查车辆、驾驶人员的违法行为,排查道路隐患,交通安全宣传,简易交通事故的处理,110指定的伤亡事故的前期处置。交警大队安排他们中队在每天上午9点至11点拦截吴集卡口的预警车辆。因为八公里中队管辖范围大,是流动执法,没有固定在一个地点,但是在中队门前执法的时间多。中队是24小时执勤,全天候值班,110指令随时出警。2016年12月18日上午8点上班后,队长吴xx召开班前会安排上午工作,他和王某参加,张某1请假没来。会后,他们三人在中队门口检查经过的客货运车辆,查扣违法车辆9辆。10点左右到311国道巡查,巡查到红庙路口,对预警车辆LE××××进行拦截,没有发现经过,然后回去。后又对第二辆预警车辆皖LV××××进行拦截,也没有发现。10点半左右回到中队,他们对上午查扣的车辆进行处理。他和吴xx对相关车辆指出违法行为,能够当场矫正的就当场矫正,然后队长决定对车辆的处罚,王某负责电脑的录入。11点30分左右,接到110指令他们三个人随即到事故现场。
八公里是个交通枢纽,是萧县县城的西大门。经过八公里的客运车辆主要线路有黄口、新庄方向,九店、赵庄、大屯方向,张庄寨、青龙、王寨方向,杜楼、大演武方向。萧县的人口大多都在西部,学生上学大都集中在县城。节假日以及从星期五到下星期一中小学学生放学回家、回来上学时是客运高峰期。在他们管辖的路段存在客车拼车、随意换乘车辆、客车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节假日及学生放学、上学时。也组织过力量重点对这种情况查处。由于他们警力有限,没有有效监管。“12.18”交通事故发生时他们都在中队院内处理其他交通违法行为。
(二)王某证明,他是萧县交警大队八公里中队辅警。他们中队9人,分成两班,他和吴xx、许某某、张某1一个班,吴xx是带班领导,另一班是指导员唐某某带班。每班人员一齐值班,管辖范围大,不能固定在哪一个点,主要流动巡逻执法。2016年12月18日上午开了班前会,吴xx布置上午查违法车辆,查控预警车辆。会后他们就到队门口执勤查扣八九辆违法车辆。9时许,到吴集卡口拦截预警车辆,他们在红庙路口等了八九分钟,预警车一直没过来,他们就回中队处理上午查处的违法车辆。10时30分,吴集卡口又预警车牌号为皖LV××××车,他们三人去拦截,等到11点左右,没拦截到。回中队继续处理违法车辆。11点30分左右接到110指令八公里西纵井路口有校车发生事故,他们三人立即出现场参与抢救伤员。他开警车拉5个伤员赶往县医院,吴xx和许某某在现场处理。
客车存在超员现象,但是不多,只要遇见必定查处。2016年他们中队查处有三四起涉嫌危险驾驶重大客车超员案件及客车超员不严重的案件。事故发生后加强了对客车的检查。
(三)张某1证明,他是萧县交警大队八公里中队辅警。交警中队的具体职责是上路查处车辆道路违法行为,疏导交通,处理110指派的轻微事故,夜间巡逻,排查危险地段。中队共9个人,分两班。辅警由带班领导带领着工作,一起去处理道路违法行为、疏导交通等。他们中队是24小时执勤,流动巡逻执法,没有固定的地点。事故发生当天他有事请假。
客车超员这种违法行为是他们必查的违法行为之一。在他们管辖的路段有客车拼车、换乘车辆、客车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12.18”事故前,超员现象普遍存在,没有采取专门的措施治理客车超员。事故发生后每星期有三至四天专门查客车超员。
(四)唐某某证明,他是萧县交警大队八公里中队指导员。八公里中队管理的路段是301省道从37公里到52公里段,311国道从36公里至49公里,335省道0公里到16公里段。杜楼镇、赵庄镇、马井镇、三个乡镇有事故也属于他们管理。几条县道也归他们中队管理。县交警大队安排他们中队在每天上午9点至11点拦截吴集卡口的预警车辆,这是市交警大队安排的任务,要对这个任务进行考评。他们中队没有将路段承包到个人,上级要求报责任路段民警,他们中队按要求报了,因为辖区面积大,人员少,实际上没执行,也无法执行。他们流动巡逻执法,中队是24小时执勤,有情况随时出警。他们查处的违法行为很多,查处客车超载是查处车辆违法行为之一。在路上发现涉嫌超载的车辆就进行拦截检查,超员50%以下的,进行罚款扣分,超员50%以上就涉嫌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2016年他们查处了6起涉嫌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其中2起客车超员,1起社会车辆拉学生,醉驾3起,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还有5起。2016年12月18日在301省道八公里西发生交通事故时他在休班。
(五)郝某某证明,他是萧县交警大队八公里中队辅警,和唐某某、李某1、孟某、李某2一班,唐某某是带班领导。他们上路巡查,基本上没有发现超员现象。2016年查处三起客车严重超员案件。他们只有一辆执法车辆,一起流动执法,不固定。他们根据学校的休息时间,每周五是重点监控时间段,重点监控出城的客车、校车。星期天下午和星期一早上,重点监控进城的校车和客车,因为这时间段有学生流。
(六)欧某某证明,他任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队长。八公里中队管辖杜楼镇、赵庄镇、马井镇三个乡镇的国道、省道和县乡公路。查处辖区内道路上的车辆违法行为。按照省市要求规定了民警责任路段分工制度,是为了进一步强化路面管理,增强责任心,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人员少,工作量大,还有辖区的接出警,很难责任到人。萧县八公里中队是流动和固定相结合,平时八公里中队在门口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有缉查布控预警就要进行拦截查处,接到报警要及时出警,无法固定在哪一个点进行执法。如果发现轻微违法行为就用警务通当场进行处罚,如果相对较重的违法行为就要把车辆和人员带到中队进行处罚。对于当天查扣车辆必须及时处理,不得拖延。萧县八公里中队在事故发生时都在中队院内处理违法车辆,路面上没有人员执法,这种做法不违反规定,因为查处的车辆及违法驾驶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缉查布控是公安部在宿州市试点,现在全国都在实行,就是在规定时间段对卡口预警车辆进行点对点查处,这是市支队对县里的一项考核任务。萧县八公里中队有重点管控路段,是国道311八公里到红庙地段。
(七)沈某某证明,2015年11月份,杜某某聘用他担任皖L6××××的客车司机,一直到2016年12月份,这个客车是挂靠在萧县新星运输有限公司的,负责萧县到新庄的乘客运输。2016年12月18日中午11点,他驾驶客车从萧县西客运站出发,前往萧县新庄镇,当时车上坐了30人,没有超员,出站的时候也没有人检查。出站以后,他就跟在一辆车牌号为皖L×××××的客车后面,一直过了萧县八公里交警检查点,在八公里往马井方向大约500米左右,前面客车上的20多名乘客上到他车上后就回西站了。当他的车开到萧县杜楼镇纵井村路口时,在他右前方大概二三十米的距离,有个开电动三轮车的老头,突然往左转向,他为了躲避,他的客车发生侧翻,导致4人死亡、多人受伤。是车老板杜某某让他把两个客车的人合在一辆车上的。他们一直都是用这种方式运营的,目的就是为了多拉人、多挣钱,而且大部分都是和这个皖L×××××的车合作。他驾驶皖L6××××客车期间,没有受到过相关部门的处罚。在八公里交警检查点,有时候交警上来看一下是否超载,不是每次都检查,大概每个星期能碰到一次。他们过了治超站拼车是为了躲避三中队(八公里中队)的检查。大概每周拼车两次,在每周五学生放学和周日上学期间。接学生进城里也是在治超站附近,是从城里来个空车接学生回城里。在八公里处拼车都是杜某某安排,他印象中就交警一家(三中队)查超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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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张某1证明,2016年12月17日晚,朋友贺贺让他给朋友帮忙开趟萧县到黄口的车,车号是皖L×××××,车在黄口北大桥。第二天早上8点多他开车到萧县西客站。约11点,事故车的售票员叫他把车停在另一辆车后面,上了十几个人,事故车的售票员安排他把车开到八公里。他心里明白把人拉八公里,然后把车上的人拼到另一车上,因为龙城西市有查超载的。他就开车跟着事故车走了。到八公里,他车上的售票员安排他停车下人,车上的人就上事故车了。他和售票员开车回西客站。到西客站就听说出事故了。
(九)杜某某证明,他2012年开始经营客车生意。2016年12月18日11时许,他聘用的驾驶员沈某某驾驶皖L6××××红色宇通30座客车从萧县西汽车站出发行驶至萧县八公里治超站对面,另外一辆与其同时出萧县西客站的客车皖L×××××驾驶员将车上20多人乘客拼凑到沈某某开的车上,然后沈某某驾驶该车继续行驶大概2公里躲避一辆电动三轮车发生侧翻,导致4人死亡、多人受伤。
他私人投资买客车,挂靠新星公司名下,新星公司对他们的客车进行管理。他经营的客车跑萧县到新庄的路线。因为八公里附近有萧县交警三中队的检查站,他们过了治超站拼车是为了躲避三中队的检查。拼车现象一般是学生放假或者星期天。接学生进城里也是在治超站附近拼车,这种情况很少。平时拉客不挣钱,只有学生放假、星期拼车才挣钱。法律禁止超载,但是不拼车挣不到钱。他的客车超员在八公里处被交警查处过,扣分罚钱。星期天也有交警查车的,出事那天没查住他们。
(十)常某某证明,他是龙耘中学学生,住在赵庄镇。学校一个月放假一次,自己坐客车回家,客车直接开到学校里,在学校里坐萧县到赵庄的车,返校也是坐这个车。乘坐的客车存在超载情况。
(十一)姜某证明,她是龙耘中学学生,家在萧县张庄寨镇。学校一个月放假一次,自己坐客车回家,客车直接开到学校里,在学校里坐萧县到张庄寨的车,车在出县城以后,两个车上的人就开始合并到一个车上,剩下一辆空车开回去。每次从学校坐车回家都会出现这个情况。每次遇到交警查车的时候,司机都让蹲下,交警不上车,车就直接开过去了,他们也看不出来超载。
(十二)张某证明,他是龙耘中学学生,家在大屯镇。学校一个月放假一次,自己坐客车回家,客车直接开到学校里,在学校里坐萧县到大屯的车,返校也是坐这个车。他坐的客车上比较拥挤,有超载的情况。
(十三)陈某某证明,他是鹏程中学学生,平时两星期回家一次,星期六早上回去,星期一到校上课。客车到学校里来接。2016年12月18日,学校开家长会,人比较多,学校门口去黄口的车已经超员。他和同学到西客站坐的车,从车站出发时没有超员,后来到八公里拼车才超的员。这次事故他伤到了胳膊,肌肉拉伤。他平时坐车没见到交警或执法人员查过超员。
(十四)李某4证明,他是鹏程中学学生,平时两星期回家一次。2016年12月18日,学校开家长会,人比较多,当天学校门口也停了客车,但是人多,就和同学到西客站坐从萧县到新庄的车,从车站出发时没有超员,后来到八公里拼车才超的员。平时坐车没见到交警或执法人员查过超员。当天在八公里路段没有遇见过交警查车。
(十五)张某1证明,他是鹏程中学学生,平时两星期回家一次。2016年12月18日,学校开家长会,人比较多,他和母亲到西客站坐的车,从车站出发时没有超员,后来到八公里拼车才超员。他头部伤了,母亲的手和腿部受伤。平时坐车没见到交警或执法人员查过超员。
(十六)李某3证明,他是鹏程中学学生,平时两星期回家一次。2016年12月18日,学校开家长会,人比较多,学校门口车里已经超员了,他和同学到西客站坐的车。从车站出发时没有超员,后来到八公里拼车才超员。平时坐车见到过交警或执法人员查过超员。在八公里路段没有遇见过交警查车。
(十七)李某4证明,她是鹏程中学学生,平时两星期回家一次。2016年12月18日她和母亲到西客站坐的车。从车站出发时没有超员,后来到八公里拼车才超员。没走多远就出事了。平时坐车没见到交警或执法人员查过超员。当天在八公里路段没有遇见过交警查车。
(十八)朱某某证明,他是萧县县医院执业医师,主要就是跟着120救护车接送抢救病人。参与了2016年12月18日交通事故的抢救工作。
五、被告人吴xx供述,2011年11月任萧县交警大队八公里中队中队长。中队长的具体职责是带领全队民警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同时抓好队伍管理,防止违规违纪。具体工作任务是查处辖区内的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处理交通事故。八公里中队管辖311国道从36公里至49公里处,301省道从37公里处到52公里处,以及335省道0公里到16公里处,以及赵庄镇、马井镇、杜楼镇辖区内的县乡道路。中队有4名民警,5名辅警,分成两个班,他和许某某、张某1、王某一个班。指导员唐某某带一个班。他们根据目前警力情况主要是巡逻执勤。道路上出现的客车拼车、随意换乘车辆、客车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属于交通部门查处,客车超载是由交警部门和交通部门共同查处。他们中队管辖的路段存在客车拼车、随意换乘车辆、客车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客车驾驶员也一直躲避他们。因为萧县农村到城里上学的学生比较集中,这些学生大概有五六万人,每到放假的时候,运力不足,很容易出现超员现象。他们发现超员以后也上路进行查处,但是效果不好,他们一直躲避着交警查处。对学生放假时会经常出现超载这种情况,他组织过力量重点查处,但是由于警力限制没有长期坚持下来,因为平时工作任务比较忙。
2016年12月18日,在301省道纵井路口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时,他正在队里处理交通违法车辆,接到110指令以后他们就迅速赶到现场,抢救伤者。当天上午8点钟开了班前会,明确当天的工作任务,然后上路在中队门口查处客货车辆违法行为。他带着许某某、王某值班,辅警张某1因家有病人请假没有上班。9点到11点他们主要是开展缉查布控工作,9点多他们接到缉查布控预警(车号为皖LE××××的小型客车),然后出警沿311国道拦截,没有拦截到就回去了,10点多钟又接到缉查布控预警(皖LV××××),他们三人第二次从八公里沿311国道朝红庙方向拦截缉查布控预警的车辆,未拦截到。上午查扣的车辆比较多,中队院里扣了6辆,还有3辆在恒源修理厂,驾驶员车主要求尽快处理。因为处理违章不是一个人的活,他们都在队里处理。11点半左右,接到110指令301省道纵井十字路口发生事故,他们就立即开车赶往现场。
没有长期坚持有针对性的查处客车在星期日、节假日超员的情况,没有科学的安排警力。这起事故在他们的辖区内发生,他非常痛心,这说明自己的管理工作有疏漏,没有完全管理到位,由于受人员少的影响,想安排的工作心有余力不足。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xx身为交警中队长,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没有完全尽职尽责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其管辖路段内客车拼车超员现象存在,对“12.18”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致使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xx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吴xx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情节特别严重的指控,经查,被告人吴xx在12.18事故发生当天上午带领民警查扣了违法车辆、拦截缉查布控系统预警车辆、回到中队处理查扣的车辆、接到110指令带领民警赶往事发现场,参与事故处理。其所在的八公里中队在2016年度依法查处了多起危险驾驶、超速行驶、无证驾驶、非法接送学生、客车超员等道路交通违法犯罪案件。“12.18”交通事故致使四人死亡、多人受伤后果的造成是客车车主指使驾驶员拼车,导致超员,客车驾驶员驾驶客车在通过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观察疏忽、操作不当,与前方同方向行驶张某2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刮擦,造成皖L6××××号大型普通客车侧翻,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也与交通管理部门没有坚持有针对性的在星期日、节假日查处客车超员,没有科学的安排警力,管理工作存在疏漏,没有完全管理到位有一定关系,但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吴xx严重不负责任、严重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的后果虽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但是这一后果形成的主要原因不是被告人吴xx严重不认真履职造成的,所以,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吴xx这一情节的指控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吴xx没有完全尽职尽责查处客车超员,与“12.18”事故发生有一定间接关系,但其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虽然有证据证明“12.18”事故发生当天上午被告人吴xx履行了自己的职责,2016年度对所辖路段进行了监管,但是由于没有监管到位,存在监管盲区,致使客车超员现象存在,对“12.18”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所以,关于被告人吴xx及辩护人认为吴xx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吴x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xx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东
人民陪审员  李文化
人民陪审员  郑 楠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东艳

民警规避执法风险,每天阅读“侠客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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