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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

 荷香月暖 2019-11-10
  •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申诉的暂行规定
  • 制定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1987年10月1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7年10月10日效力级别:法院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申诉的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做好刑事申诉工作,加强审判监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处理刑事申诉作以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

刑事申诉一般由原终审人民法院负责处理。对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的申诉,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审查、处理;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处理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刑事申诉。

第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处理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

(二)不服本院第二审判决、裁定的;

(三)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基层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申诉人仍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

(四)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本院认为需要直接处理的。

第四条

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处理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

(二)不服本院的第二审判决、裁定的;

(三)原经本院复核的;

(四)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申诉人仍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

(五)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本院认为需要直接处理的。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处理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判决、裁定的;

(二)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原大区分院判决、裁定的;

(三)原经本院和本院原大区分院复核的;

(四)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申诉人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的;

(五)对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本院认为需要直接审查处理的。

第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申诉后,均应登记,认真审阅。上级人民法院对属于下级人民法院处理的刑事申诉,应及时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并通知申诉人直接同该院联系。

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刑事申诉,均应立卷。立卷时可以将申诉材料及处理情况并入原卷或者另立副卷;原审的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处理的刑事申诉和转交下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重点刑事申诉,应立申诉卷。

第七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刑事申诉,一般应调出原卷进行审查。认为原判正确的,则说服教育申诉人,使其息诉;对其中坚持无理申诉的,可以用书面通知驳回。通知书应当针对申诉理由,依法有理有据地批驳。如果发现原判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判的,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最高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2002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2]13号发布)
        
  为加强审判监督,规范再审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决定或裁定再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提出抗诉的,应当再审立案。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
  (一)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二)下一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
  (四)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
  (一)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二)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由自己再审的。
  第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立案复查,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可以决定或裁定再审。
  第五条 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三)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
  申请再审或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六条 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对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受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处理。
  第七条 对终审刑事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
  (一)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二)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三)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四)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的;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
  (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七)量刑明显不当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第八条 对终审民事裁判、调解的再审申请,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一)有再审申请人以前不知道或举证不能的证据,可能推翻原裁判的; ’
  (二)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三)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四)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法律文书,再审申请人对后一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再审申请的;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七)调解协议明显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第九条 对终审行政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一)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二)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
  (三)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的;
  (四)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七)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或申诉,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第十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
  但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本规定第七、八、九条规定条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再审立案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一、刑事申诉向哪一级法院提出

申诉人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怎么提出刑事申诉

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需要注意的是,申诉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诉一次;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刑事案件,申诉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进行刑事申诉要提交哪些材料

对刑事案件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申诉事实与理由;

2、原生效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后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究竟刑事申诉向哪一级法院提出?从上文的解答中可以知道,应该是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刑事申诉。而实践中,要是申诉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那么当事人基本上已经丧失了维权的最后途径。

刑事案件申诉须知:

  一、 哪些人可以申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提出申诉。
  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二、申诉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申诉人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应当首先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被驳回后,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但是已依法终结的案件除外。
  三、申诉应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及申诉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3、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四、原刑事判决、裁定正确的案件的处理方式
  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刑事判决、裁定正确的申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说服申诉人服判息诉。如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五、刑事案件申诉立案与再审立案是否相同
  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刑事案件进行申诉立案。申诉立案表示案件进入复查阶段,经过复查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之一的,案件才予以再审立案,进入再审程序。
  六、对于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再审期间,是否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具有刑事申诉主体资格的是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受委托的律师也可以代理申诉。而进行刑事申诉是有一定程度的,那么这个法院刑事申诉程序是怎样的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

法院刑事申诉程序:

1、刑事申诉的立案

刑事申诉的立案,是指司法机关接受申诉权人申诉的法定诉讼形式。《暂行规定》的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诉后,均应登记,认真审阅。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刑事申诉,均应立卷。”这就说明,申诉权人提出申诉时,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本院管辖的,都应采取文书形式立案。至于申诉立案得具备什么条件的问题,不应过于苛求。只要初步确认申诉人具备申诉主体资格,在法定期限内,具状提出一定理由。管辖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即应予以立案审查。

2、刑事申诉的审查

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接受申诉后应进行全面审查,不应受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的限制。审查的内容应包括:

(l)案件事实。弄清案件事实是审查申诉的首要任务。审查时,应调出原审案卷进行审查,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并与案卷认定的事实相对照,以确定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明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如果发现了新事实,则要查明是否有充分的证据为根据。

(2)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这是审查申诉的法律方面的重要内容。所谓适用法律,是指应以判处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一般不能依据新法律翻过去的老案。只有为纠正过去错误的法律而制定的相应的新法律,才能作为申诉审查和再审审理的依据。

3、审查结果的处理

原终审人民法院对刑事申诉进行审查后,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的,则说服、教育申诉人,使其服判息诉;对坚持无理申诉的,可以用书面通知驳回。并告之申诉人不能再行申诉。审查后,如果发现原判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判的,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经再审后的案件。对再审改判无罪或免予刑事处分的当事人的善后工作,原来有工作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移交原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原来没有工作的,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处理。善后处理工作,是党和国家取信于民,树立法律威信,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认真做好。

综上,对于刑事申诉的申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致使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务处理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的权利。刑事申诉则是这种申诉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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