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慧娟 嘉汇税务师事务所 2019-05-05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了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哪些纳税人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什么是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计算计算公式: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例如:甲企业,2015年成立,同年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按月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无出口业务,符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规定,其2019年3月期末留抵为10万元,2019年4-9月增值税申报情况如下:
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所属期内全部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00万元,其中:同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300万元、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25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涉及的进项税额76万元、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为24万元。则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计算如下: 1.进项构成比例=(300+25+76+24)/500=85% 2.计算增量留抵税额=9月期末留抵税额68万元-3月期末留抵税额10万元=58万元。 3.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58×85%×60%=29.58万元。 四、何时申请退还留抵税额甲企业应在2019年10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五、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甲企业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2019年9月的期末留抵由68万元变为68-29.58=38.42万元。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收到退还的期末留抵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384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84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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