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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同价: 工亡早已全国标准, 最高法院授权统一人损! | 劳动法行天下

 L罗乐 2019-11-11

简介: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管理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会第十届代表,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

刘秋苏原创:306篇原创文章汇总(201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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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不同价”在司法实务中已经争论多年,其实这个前提是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死亡案件。其实,在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案件中的工亡,早就是“同命同价”——全国统一标准。任何地区的任何人工亡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都是一样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可以看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全国统一,即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因为2018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9251元,故2019年度发生工亡事故的劳动者,其家属可以主张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9251元×20=785020元。鉴于每年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均上升,6年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已从2014年的539100元提升到2019年的785020元,上涨近25万元。



关于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标准,最开始完全依赖于死者的身份,也就是城镇居民一个标准、农村居民一个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释[2003]20号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也就是说,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计算,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则是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因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意味着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远高于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于是产生了城镇居民的生命更贵的说法。最初这也没啥,以前人口的流动性不强,农村人也普遍接受这个赔偿标准。

不过,司法实务也在不断的进步和探索。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流动性越来越强,经济发展中城乡融合越来越大,尤其是出现了同一事故中城里人和农村人同时死亡后,农村人的死亡赔偿金远低于城里人,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同命不同价的争议逐渐大了起来。譬如2005年有一起案件,重庆市3名女孩搭乘同一辆三轮车,同遭车祸丧生,结果农村少女得到了5.8万元赔偿,城市女孩则获赔20多万元。

当时的司法实务中,就有的法院率先进行了突破,即判决在同一交通事故中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都适用城镇居民标准,也有的法院对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也适用了城镇居民标准来判决死亡赔偿金,也就是说同一事故中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同命同价”,在城镇居住时间长的农村居民也适用城镇标准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近2年后,2006年3月,时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纪敏称,在当时的情况下,确定城市和农村两个标准比较符合中国的实际。但是,经过这两年的司法实践,确实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起事故中,受害方既有城市人又有农村人,根据城市标准赔偿的数额和根据农村标准赔偿的数额差距就很大,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协调各方面意见,不久将会出台新的规定。

2006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 ]中,针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但是该法仅是“”,并未说“应当”,只是“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而不是任何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都“必须”或者“应当”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至于什么情况下可以,什么情况下不可以,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决定。于是,在实践中仍然会存在“同命不同价”的现象。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37条指出: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计算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其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也在城镇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也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尽管如此,同命不同价的声音仍然不绝于耳,在一些人认为,在界定生命价值赔偿时,应当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死亡赔偿金就不应该区分城镇人还是农村人,同命就应该一个标准,两个标准是错误的。其实,我认为这些人忽视了“生命本无价”的哲学常识。

在这个大背景下,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有利于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普惠共享的体制机制,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4个月后,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明传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 法明传(2019)521号 ],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院根据各省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应于今年内启动。

人命原本无价,但量化为物质损失,追求同命同价,让死亡赔偿金像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实行全国统一,也是一个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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