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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规则与适用

 吻你鸭先生 2019-11-12


导言:《合同法》第113条规定了违约情形下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可得利益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中第三部分用了9、10、11共三个条文进一步细化了可得利益损失的类型、计算认定规则、举证责任。但司法实践中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仍然存在较大争议,本文结合前述意见及相关案例等,梳理可得利益损失认定的裁判规则与操作要点,以期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有所助益。

一、可得利益损失认定的适用规则

1、可得利益损失类型

可得利益损失是在生产、销售或提供服务的合同中,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因对方违约行为而受到的预期纯利润的损失。

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转后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

2.可得利益损失认定的规则与方法

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应当综合运用《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的可预见规则、《合同法》第119条规定的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和过失相抵规则等。

(1)可预见规则

可预见规则即《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的违约方在缔约时应当预见的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其中,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时。预见的内容包括能预见到可得利益损失类型,而不需要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损害的程度即具体金额。另外,预见的判断标准通常应当根据相对客观的标准进行判断,即以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

参考案例:新疆亚坤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精河县康瑞棉花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111号

裁判摘要: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确认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应当遵循“可预见性原则”,即违约方仅就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由于市场风险等因素造成的、双方当事人均不能预见的损失,因非违约方过错所致,与违约行为之间亦没有因果关系,违约方对此不承担责任…亚坤公司在2004年6月份以后转售的棉花,即使质量等级不变,也必然会出现因市场行情所致的收益损失。原审判决认定的亚坤公司本金损失6659358.11元不仅包括了棉花减等的差价损失,亦包括在此期间因市场行情下跌所造成的收益损失。该部分收益损失显属市场风险造成的,非为双方当事人所能预见,亦非康瑞公司过错所致。因康瑞公司与该部分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康瑞公司不应承担市场行情变化导致的亚坤公司的收益损失。

(2)减损规则

《合同法》第119条规定的守约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若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的扩大,若没有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失不予支持。该规则的核心在于衡量守约方为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的减损措施的合理性问题。减损的措施应当是守约方根据当时的情境可以做到的且成本不能过高的措施。

参考案例:广州市骏鸿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市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594号

裁判摘要:违约的损害赔偿虽然包括可得利益损失,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有关“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之规定,赔偿数额的确定亦当适用该“减损规则”。本案中,市场中心先后于2004年12月28日、2005年11月28日两次函告骏鸿公司案涉协议因抵押问题顺延履行、终止履行。骏鸿公司在明知狮岭市场因抵押给银行无法按时交付后,理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骏鸿公司主张不负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责任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3)损益相抵原则

当守约方因损失发生的同一违约行为而获益时,其所能请求的赔偿数额应当是损失减去获益的差额。该规则旨在确定受害人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净损失”。通常可以扣除利益包括:标的物损毁的残余价值、本应支付因违约行为的发生而免予支付的费用、守约方本应缴纳的税收等。

3.不适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的情形

(1)合同无效;

(2)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损失的计算方法,不适用可得利益损失;

(3)《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的在欺诈的情况下不赔偿可得利益损失,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造成人身损害、死亡的情况下不适用可得利益损失,应适用侵权法解决。

具体到实践中,确定可得利益损失数额的方法,大致包括以下三种。一是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可得利益数额来确定。二是参照法。即依照通常方法比照受害人相同条件下所获取的利益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如以同类企业在某个时期获得的平均利润等为参照来确定可得利益损失。三是估算法。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责令违约方支付一个大致相当的赔偿数额。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数额为基础,根据违约方提出的抗辩,根据公平原则认定具体数额。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

基于前述可得利益损失认定规则,可得利益损失计算公式基本可如下表示: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可得利益损失总额-不可预见的损失-扩大的损失-受害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必要的成本。

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非违约方应当承担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对于可以预见的损失,既可以由非违约方举证,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裁量。

三、其他相关问题

1.违约金、约定损失赔偿条款及与其他损失赔偿之间的关系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以作如下理解,即如果当事人没有请求增加违约金而违约金低于当事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时,当事人可以在违约金之外另行主张赔偿损失,只要其所受赔偿的总数不超过实际损失即可。

参考案例: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数源华石化工能源有限公司企业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终字第67号

裁判摘要:合同中的违约金或约定损失赔偿条款,不因双方当事人均构成违约而不能适用;当事人同时约定违约金和约定损失赔偿的,可以确认该约定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在违约金和约定损失赔偿之外,再行主张损失赔偿的,应当视当事人能否举证证明其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及约定损失赔偿的数额,确定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2.守约方实际损失大于违约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违约方还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赔偿数额应以守约方实际损失为限

参考案例: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与重庆雨田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终字第8号。

裁判摘要:由于该项损失大于雨田公司应当支付农行市分行的滞纳金金额,依据法律规定,如果该实际经济损失数额大于雨田公司应当支付的滞纳金数额,雨田公司还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以补足滞纳金不能弥补的经济损失部分,其赔偿数额应以农行市分行的实际经济损失金额为限。


3.审查可得利益损失时要求必须是确定的、必然发生的损失,而且还应除却市场经营风险可能导致的亏损部分。

参考案例:大兴安岭方正木业有限公司与大兴安岭呼中林业局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513号

裁判摘要:方正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可得利益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因可得利益损失具有不确定性,人民法院在审查可得利益损失时要求必须是确定的、必然发生的损失,而且还应除却市场经营风险可能导致的亏损部分。本案中,一方面,方正公司于2000年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其通过生产加工薪炭材获取利润的条件已不具备,当然也不存在可得利益损失的问题;另一方面,方正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呼中林业局在2000年5月19日之后存在违约行为。因此,方正公司要求呼中林业局赔偿可得利益损失225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方在承担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可得利益损失的情况下,不再承担惩罚性赔偿。

参考案例:郑国安与青海万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应当由违约方予以赔偿,因此,万通公司应当赔偿郑国安的所受损失和可得利益。而考察《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八条的制定背景及目的,该条规定的“损失”并不包括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而对于在房价涨速过快、涨幅较大的情形下,房地产开发商在较短时间内一房数卖的行为,仅支持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所受损失将会导致出卖人违约成本过低、从而在客观上鼓励违约行为的后果,故该条进一步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因此,应当综合考虑上述情形,对万通公司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加以认定。对于郑国安主张的已付房款一倍即5035400元赔偿,虽然万通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但郑国安已经占有案涉商铺6年多并用于出租,万通公司向新华百货公司过户商铺产权时,就案涉商铺的回购问题与郑国安进行过洽谈,并且万通公司以同样的方式回购了其他商铺,因此,万通公司的行为有别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一审判决对郑国安请求赔偿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损失503540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编辑/daicy


参考文献:

1.宋晓明:《加强调查研究,探索解决之道——就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中提出的若干疑难问题答记者问》,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民商事审判指导》2007年第1辑(总第1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

2.王闯:《合同法中的几个疑难问题》(下),载中外民商裁判网,http://www.

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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