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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IPO中突击入股的研究

 XBlife 2019-11-13
一、突击入股的历史定义

“突击入股”主要是指拟上市公司在上市申报材料前一年(主板、中小板)或半年(创业板)内,有机构或者个人获得该公司的股份的情形。
历史上,监管机构的具体窗口指导如下:
(一)对于拟在主板、中小板上市的企业,突击入股时间限定在申报材料前12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二)对于拟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突击入股时间限定在申报材料前6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二、突击入股最新政策

由于外部机构对上市公司入股是常态,且IPO排队时间较为漫长,证监会并未禁止突击入股行为,而且逐渐地放宽了锁定期,最新的证监会审核《51条知识问答》规定如下内容:
(一)对IPO前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引入的新股东,主要考察申报前一年新引入的股东。并从核查方面和信息披露方面作出了细致的规定。
(二)对于锁定方面,外部投资机构申报前六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3年,如果外部股东在申报前六个月内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应比照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上市后锁定3年。
由上可以看出,最新的指导精神是考察申报前一年新引入的股东,并在核查方面和信息披露方面做重点要求。压缩以前主板和中小板12个月锁定期至6个月,保持与创业板一致,放宽了锁定要求。
另外,以前申报后在审期间,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引入新股东的,原则上应当撤回发行申请重新申报。但是,新的《51条知识问答》给出了例外情况,并非一刀切。

三、突击入股案例

突击入股并过会的案例如下:

(一)永福股份(300712.SZ
2015年12月21日,发行人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以增资扩股的形式引入领慧投资成为公司的新股东。同日,新股东领慧投资与发行人及发行人原股东博宏投资、恒诚投资、博发投资、平潭卓成、中比基金(SS)、汉缆股份、林文丹、林华明共同签署了相应《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
2015年12月29日,永福股份完成领慧投资增资扩股的工商变更。
2016年04月22日,永福股份的董监高签署招股书并于2016年04月22日向证监会报送招股书。
在首次披露招股书中,领慧投资承诺『自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更新的招股书披露『领慧投资承诺: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自其完成工商登记之日(2015年12月29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由于,领慧投资是申报前六个月内入股,因此其持有的股份被要求锁定三十六个月。
2017年06月28日,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52次发审委会议,永福股份审核通过。

(二)英搏尔(300681.SZ
2015 年10 月21 日,刘安国、成固平、杨振球、邓乐安等人向发行人增资。
2016年03月25日,英搏尔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向证监会申报,距刘安国、成固平、杨振球、邓乐安等向发行人增资补足六个月。
2017年05月24日,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44次发审委会议,英搏尔审核通过。
在首次及更新的招股书中,均披露刘安国、成固平、杨振球、邓乐安等人股份只锁定十二个月,但是,在2017年07月12日正式招股书中,披露上述四人股份锁定期为『自英搏尔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股份』

(三)彤程新材(603650.SZ
赛凡投资和曾鸣分别于2016年10月8日和11月10日对发行人增资,发行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证监会报送材料,入股完成工商备案时间到IPO申请受理不足一年。
招股书披露『自本单位入股发行人工商变更备案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所持股份』
2018年04月10日,第十七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18年第60次发审委会议,彤程新材审核通过。

(四)迪普科技(通过审核,尚未发行)
2016年12月16日,中国移动下属投资公司中移创新以40元/股认购迪普科技的新增股份500万股,耗资2亿。
2017年06月09日,发行人董监高签署招股书,并于2017年06月12日向证监会报送。
2018年07月24日,第十七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18年第108次发审委会议,迪普科技通过审核,目前尚未发行。

四、案例分析

上述四个案例均发生在一年以内,横跨了上届发审委和本届发审委,包含深圳创业板和上海主板的上市公司,具有代表性。
该四家单位均通过了发审会审核,以结果导向看,所谓的突击入股,只要不存在利益输送,不会构成发行审核的实质性障碍。
IPO审核周期是漫长的,这一点中介机构、投资机构以及监管机构均承认。从企业发展角度看,随着规模的扩张,运营资本会随之扩大,需要不断地增加维持规模扩张的运营资金。由于企业在IPO审核期间原则上不能实施股权融资,因此,在申报之前进行最后一轮增资扩股储备在审期间的运营资金,也是于情于理的。

五、入股时间点选择

下面假定某企业拟2020年4月30日申报,突击入股时间轴如下:

                              

六、建议

测算公司在未来2年的运营资金需求,以资金充裕为前提,在申报之前做最后一轮融资,只要是以公司业务需要为条件的融资,是否为所谓的突击入股不构成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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