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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拆迁户享有安置房优先受让权

 神州国土 2019-11-15

     全文653字,阅读约需要5分钟

在征地拆迁中,地方的行政机关和拆迁户的矛盾往往是持续的,从最开始的协商补偿数额阶段、到回迁前的临时安置的费用、再到回迁时的房屋位置与质量等问题,因此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大家一定要及时委托专业律师进行维权。今天我们要讲的内容就是关于拆迁方将安置房出卖过户给他人后,安置房到底还能不能归拆迁户所有的问题。

一、案例 

拆迁户:甲    开发商:乙    路人:小明

甲的房屋面临拆迁,甲选择了安置房,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安置房的位置和用途】。而在安置房建好后,开发商乙跟不知情的小明达成了房屋买卖合同,并过户给了小明,甲知道后表示反对,那么甲还能要回本应归属自己的安置房吗?

二、最高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三、解析

答案是可以的。

但是一定要在补偿协议中对【安置房屋的位置、用途】进行明确约定,否则可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根据该解释,拆迁户的【明确约定了位置和用途的房屋】是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即便是卖给了其他不知情的人,拆迁户也可以依法将房屋要回。

在征地拆迁中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这不仅包括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包括规避法律技术风险,这需要有专业的法律服务支持,北京蓝秦律师团竭诚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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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ID:征地拆迁法律专家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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