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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应如何看待你办理的案件,应以何种司法观去审视卷宗

 知行不疑 2019-11-15

作者: 瑶瑶一二来源:具足圆通。原题:我们需要的仰望星空。

和刘哲接触不多,在网上一直跟着他学点写作的技巧。上次有机会在成都畅聊了很久,受益匪浅,之所以现在有了写作的习惯也要多谢哲哥。没看过刘哲开庭,没看过他打辩论,但是他是我对最优秀的公诉人的样子的设想——温情而有态度的公诉人。

司法官应如何看待你办理的案件,应以何种司法观去审视卷宗

仰望的星空

看完这本书合上放回书架时,看到自己的书架上有《国家公诉人出庭指南》,《刑事证据法学》,《证据三步法》,《刑事审判参考》,《刑事实务》等等一系列一直学习的书,技能在身让人觉得踏实,但读刘哲这本书的时候感觉却很不一样。这本书让人停下脚步,抬头看看星空,看一看我们为什么存在,我们走向哪里,检察机关如何来,今后又如何完成自己的再出发这样庞大又更为终极的问题。技能固然非常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你是否偶尔停下来审视自己,看看你如何看待你办的案件,你用什么样的司法观去审视卷宗。

刑法但书是人性的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之前在看理论的相关书籍的时候,但书如何适用争议不小,从理论来说有关于入罪的争论和出罪的争论:有的理论教授说但书规定主要是为了一些构成犯罪,但是不应当被刑事处罚的一些犯罪嫌疑人作为一个出罪的处理。但张明楷的观点是为了体系的整体性,你既然已经构成犯罪,就不该用出罪了,所以应当是入罪。

刘哲有一个自己关于刑法但书规定的解释,是我看了以后最喜欢的解释。他说虽然不相信命运,但相信存在短期摆脱不了的生活性问题,为了体现部分不得已的不可罚性法律设计了紧急避险、防卫过当等形式,但仍然无法穷尽所有的情节,因此刑法还设定了但书的规定,这就是为刑法的机械性留下了人性的出口。这个人性的出口是因为有很多不可罚性,而制度设计是不可能穷尽的,我们又不可能是真正的司法民工,我们在办理每一个案子的时候都应当有我们自己的温情。

具体而微的正义

书里有一句金句说正义一定是具体细微的,与作者温情的司法观是相辅相成的,带着温情办案是一份理解、一份宽容、一种平衡感、一种大局观,还有每一个检察官都知道的是一种勇气。

正义很像那个抬头看到的遥远目标,虽然目标遥远却很清晰,它能让你在办理每一个个案时有牵引作用。理解与宽容并不是人性本身,而是对人性不完美的一种包容。在那些具体又细微的地方倾尽你的善意,他可能就是你多的那一次讯问,在庭审上说的那一句话。我们希望我们在办理了一千件案子以后保持的初心像是在办第一件一样,日复一日你会有自己的疲惫,你会有自己的思想,这时候“你办的是别人的人生”就像是一句当头棒喝,让你重回初心。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办案效果

以前我们说要办好案件,我们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应当做到有罪的判决,上级还会考核我们的无罪率。我们现在的案件基本做到了精准指控,我们又将办案效果追求做到了快。有一句老话说迟来正义等于非正义,简易程序速裁程序还有现在的认罪认罚程序不断地让你能够快速办理案件。

是这些考核本身的问题所在吗,其实不是的,它都是一个指导导向。一个大的指导性指标是不可能教会你应该有怎么样的办案效果的,对办案效果的追求不应该是上级下发的考核,也不是领导的要求,每一个案件都不同,又怎么会有同一个评价的尺度呢?

追求的办案效果很虚无,没有指标、没有样子,就是你带着感情去办案,带着人性去实现的个案公平正义。这个办案效果一定是具体而细微的,又是特别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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